高能兵、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能兵、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皖05行终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花卉袁国庆焦明君 
镁碳砖>高效脱硫剂【审理法官】花卉袁国庆焦明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高能兵;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流量生成【当事人】高能兵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当事人-个人】高能兵 
【当事人-公司】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高能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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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院观点】高能兵对市交警支队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结论并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有无证据,撤销市交警支队花山大队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常居住地复议机关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回避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依据在案证据,本院另查明,2019年12月2日,市交警支队花山大队作出编号34050350000OOO829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2019年10月31日18时30分,高能兵驾驶皖E×××某某号轿车沿湖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花山路交叉口,为避让右侧的电动车,向左侧方向时,皖E×××某某轿车左后侧保险杠与在左侧同方向车道内的王莲驾驶的皖E×××某某小型普通客车右侧车头发生碰撞,致两车碰撞部位受损。当事人高能兵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高能兵负事故全部责任,王莲无责任。    又查明,二审庭审中,对案涉交通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进行播放,视频录像显示,发生碰撞时,高能兵车辆采取向左驾方向。高能兵当庭认为,因湖东路与花山路交叉口的直行道不是直线,其与王莲车辆在绿灯通行过路口时都应当左驾行使,以在通过路口后对应进入前方直行道,王莲未左驾行驶造成碰撞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自动化运维系统【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高能兵对市交警支队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结论并无异
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有无证据,撤销市交警支队花山大队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高能兵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碰撞,市交警支队花山大队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依据上述条款,决定对高能兵100元,记2分,高能兵不服处罚决定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交警支队花山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高能兵为避让右侧的电动车,向左侧方向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市交警支队行政复议决定认定:高能兵系为避让其他车辆,采取向左驾方向,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市交警支队花山大队依据上述条款对高能兵作出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上述事实,有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卷证明,高能兵关于其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及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的主张,依据的是现场监控录像的截屏图片,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依据上述规定,市交警支队在受理高能兵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市交警支队花山大队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决定予以撤销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市交警支队复议过程中,进行了调查,履行了相应法定程序,复议程序合法。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能兵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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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4 02:39: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查明,2019年10月31日18时27分许,高能兵驾驶皖E×××某某号小型轿车,与同向左侧王莲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11月1日,市交警支队花山大队民警王翔以高能兵实施“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
定,对高能兵作出100元,记2分的处罚决定,高能兵当场拒绝签字,并于当日向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市交警支队收到申请后,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复议决定,认为高能兵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为避让其他车辆,采取向左驾方向,导致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市交警支队花山大队民警认定高能兵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了撤销市交警支队花山大队的第3105034000126225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高能兵不服该复议决定,以致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市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市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受理了高能兵的行政复议申请。在经审查后,根据事故发生时湖东路与花山路交叉口南北方向视频资料、市交警支队花山大队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及《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确认市交警支队花山大队对高能兵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存在错误,故对原行政处罚予以撤销。市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受理高能兵的行政复议申请并经审查后,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正确,并
无不当。对市交警支队的复议决定予以支持。高能兵的诉请及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高能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高能兵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高能兵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可上诉人提交的剪辑视频作为证据,该证据可以证明交通事故责任是王莲停车后故意起步造成,责任不在上诉人,一审判决对该事实未作认定;2.行政复议决定虽然撤销了处罚决定书,但行政复议决定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以及事故责任作出的认定依然是错误的,没有根本改变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3.被上诉人认可剪辑视频的证明目的,就应当据此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一审仅以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即判决维持该决定,一审判决错误;4.根据事故发生现场的实际路况,王莲行车轨迹是占用右道导致发生事故,上诉人驾车路线符合直行在右道的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高能兵、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05行终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能兵。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某某。
     负责人卢俊,该支队支队长。
     出庭负责人杨涛,该支队政委。
     委托代理人戴晓军,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能兵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3行初7号行政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高能兵,被上诉人市交警支队的出庭应诉负责人杨涛及委托代理人戴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高能兵一审起诉称,市交警支队花山大队违法在第340503500000008298号重新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后才准许其复制监控视频及现场照片证据。根据监控视频可以证明王莲行驶至路口中段发生交通事故的压线违法行为。案涉交通事故的原因是王莲压线停车后故意再次起步撞击高能兵车辆尾部的追尾事故行为,属于法律禁止行为,必须将该事实认定在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交警支队依据第34050350000008961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作为本案依据错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办案交警王翔是路过事故现场就直接处理,明显违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交警王翔应当回避,王翔不依法定程序处理案件,根据王莲和王翔的身份信息及电话记录证明存在利害关系。市交警支队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马公交复字结论(2019)第0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定第3405035000000896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但重新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更换法律适用,市交警支队徇私舞弊不认定事实经过、反而认定高能兵违法,行政复议不及时依法纠正错误事实。第34050350000000829
8号重新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处理警察还是王翔,没有重新调查认定,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判令市交警支队依据监控视频的事实,重新作出符合事实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文发布于:2024-09-26 03:22: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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