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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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八仙镇
定心支片被申请人:某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离合器盘
申请人不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利公交认字(0000)第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法律规定提取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1、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撤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公交认字(0000)第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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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现场勘测图,照片及法律规定,重新对事故做出新的认定。
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5日,申请人驾驶陕EF0000号自卸货车,由平利正阳镇驶往八仙镇方向,13点10分,车行驶到度仙公路6KM时与被申请人某某某驾驶的陕GH0000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当时申请人行驶的道路为乡村公路,有效路面的宽度为4米,在行驶中申请人按规定实行右侧道行,而前方与申请人相向行驶的被申请人车行驶中不仅在弯道行驶中不减
速且占道行驶,在发现申请人车辆时,紧急制动,导致自己被摔飞至行驶的申请人车轮下被碾压伤,在申请人采取紧急措施后,接到报警的事故处理警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测及拍照,从现场勘测图中看见,当时申请人的右侧轮分别离路基为45公分,75公分,现场照片也证实了申请人的车辆是在路的右侧靠近路基,而被申请人的摩托车在申请人车辆的前方位置,这些均证实了申请人是依据《交通安全法》靠右侧通行的,是被申请人违法占道行驶且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请上级公安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公交认字(0000)第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并对本次事故重新做认定。
此致
安康市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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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31日
附:平公交认字(2013)第1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2、现场勘测图(复印件)
3、现场照片(复印件)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0:24: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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