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6.13
【字 号】锡政办发[2012]150号
【施行日期】201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动喊话器
(锡政办发〔2012〕15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运输车辆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运输车辆,是指在道路上从事工程运输的自卸货车、罐式货车以及特殊结构货车等重中型货运车辆。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督促工程运输单位落实有关安全要求和措施。
  第五条电视机模具 从事工程运输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且证照齐全。
  施工单位将土石方工程发包的,应当在承发包合同或者安全协议中明确有关工程运输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有关工程运输安全文明施工的合同、协议等资料。
  工程运输单位在自有车辆无法满足工程施工要求时,可以将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证照齐全的其他工程运输单位。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大门口设置警示桩、照明设施、减速标志、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以及有佩带安全标志且具有夜间反光功能服饰的人员指挥车辆进出施工场所。
  第七条 工程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交通违法(事故)报告分析,加强驾驶人管理、车辆调度管理、GPS管理、档案管理,明确安全生产奖惩。
  (三)建立驾驶人录用制度,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持有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证,且具有2年以上准驾大型货车经历。
冲压滤网  (四)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能力,其他从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加强车辆维修保养,做好车辆每日安全例检,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工作,严禁私自
加高车厢栏板,确保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检查应当做好详细记录。杜绝车辆发生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的情况。
  第八条 工程运输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工程运输车辆办理相关证件。
  第九条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驾驶工程运输车辆:
  (一)本记分周期内有9次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的;
  (二)本记分周期内有2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
  (三)2年内发生有责交通死亡事故的;
  (四)被列为“黑名单”管理的;
  (五)有违法未处理、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工程运输单位新增、过户车辆的,应当到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运管部门进
行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可以建立由公安交通、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安监、市政园林、水利、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程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处工程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核发《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和《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建立工程运输车辆单位交通安全状况评价制度,落实违法违规工程运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检查督促工程运输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工程运输企业各类交通违法违规及交通事故信息。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经营资质的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名单,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从事工程运输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对未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而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或发生有责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暂缓办理新增运力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源头管理;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具有规定资质的交通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做好工地出入口安全管理工作;查处大门出入口不符合规定的工地。
  交通、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源头管理,分别由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矿山、矿山环境整治、土地开发利用等项目和施工企业的源头管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在建工地市容环卫责任制度,审批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依法查处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擅自运输、处置、消纳建筑垃圾以及工程运输车辆抛洒滴漏、带泥上路等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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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发改、经信、安监、市政园林、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运输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经常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公布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
第四章 工程运输车辆
  第十八条 工程运输车辆在本市道路通行应当持有《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但过境车辆除外。脉动压力传感器
  第十九条 申请《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的工程运输单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求,且自有工程运输车辆达到20辆。
  第二十条 申请《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的工程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性工程运输车辆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施工单位自备车辆需出具本单位建筑施工资质和拥有车辆产权的证明。
  (二)有GPS定位系统,并接入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控平台,有效运行。
  (三)安装有效的转弯、倒车语音提示器,车辆年检、保险在有效期内。
  (四)车辆牌号保持清晰完整,可以在车辆尾部高端悬挂放大车辆牌号的工程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放大牌号为红(中国红)底白字,规格是原号牌的2.5倍(长1.50米、宽0.40米);其中自卸货车、罐式货车车身两侧还需加喷同样的放大牌号。
  (五)车身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标识,车身侧面和后下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装置(右侧防护雷达等安全装置),车厢栏板高度要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的工作流程:
  (一)工程运输单位向辖区所属交巡警大队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工程车辆审批表》,并提供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复印件。
  (二)交巡警大队车管民警对相关车辆、驾驶人、GPS安装及与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控平台并网等信息进行上网比对,比对车架、发动机号码是否一致,使用是否正常,有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核查车辆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车厢栏板是否加高;相关管理要求是否落实。
  (三)交巡警大队车管民警在“交警队信息平台”查询系统确认后,作属地化操作,并对车
辆安全状况进行确认。教学扩音器
  (四)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交巡警大队发放《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并负责粘贴。
  第二十二条 工程运输车辆实行限时、限速、限制通行区域管理。具体时段、速度、区域由市、市(县)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及市民意见后确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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