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暴潮应急预案

风暴潮、海啸、海冰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突发性事件处理的要求,提高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加强应急工作管理,落实应急反应程序和措施,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1.2.2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减轻灾害
以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业务运行系统为主体,对海洋灾害实行高频率、高密度的监视监测,及时掌握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快速做出预测预警,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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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密切协作
设备故障诊断系统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海洋灾害信息实时互通与共享机制,调动各方资源,确保海洋灾害的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国近海和沿海地区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对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国家海洋局设立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各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建立相应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工作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1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组  长:国家海洋局主管业务领导dvd机芯
副组长: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领导
成  员:中国海监总队、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管业务领导。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结束;负责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实施。
2.2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办公室主任: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领导
成  员: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监测预报处,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业务处,中国海监总队相关处室负责人。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海洋灾害(情)调查和灾后评估;组织编写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情)调查、评估报告;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等。
2.3专家组及主要职责
成员:由海洋环境预报领域及其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太阳能锅炉主要职责:负责对海洋灾害警报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等方面提供建议和业务咨询。
2.4应急业务运行机构和职责
2.4.1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灾害应急监测预警报的统一领导、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2.4.2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发布本地区的海洋灾害预警报及相关业务咨询;开展
关键地区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制作大比例尺风暴潮、海啸灾害高风险区淹没图,并公布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疏散路线和避难场所标示图;定期开展警戒潮位标准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报告海洋灾害灾情,参与特别重大海洋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及组织重大及以下海洋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
瓶花木2.4.3各分局和海口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海洋灾害监视、监测资料的传输和日常业务运行;组织发布所辖海区的海洋灾害预警报并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及时收集、报告海洋灾害灾情,参与海洋灾害(情)调查与评估。
2.4.4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海洋灾害监测资料的收集和分发,组织海洋灾害会商,发布全海域海洋灾害预警报;协助地方海洋部门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为各地警戒潮位标准核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组织特别重大海洋灾害(情)调查评估及相关业务咨询。
2.4.5北海、东海、南海海洋预报中心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负责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各级预警报和相关业务咨询;协助地方海洋部门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为本海区警戒潮位标
准核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4.6中国海监总队负责重大及以上海洋灾害航空遥感灾情调查。
2.4.7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岸基测冰雷达站运行管理。 
3  灾害预警启动标准
3.1  风暴潮预警启动标准
风暴潮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依次为红、橙、黄和蓝。
3.1.1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
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紧急警报。
3.1.2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橙)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
3.1.3风暴潮Ⅲ级警报(黄)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前者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后者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
3.1.4风暴潮Ⅳ级预报(蓝)
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 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时,发布风暴潮预报。
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也须发布风暴潮(含台风浪)预报。
3.2海浪预警启动标准
海浪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代表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依次为红、橙、黄和蓝。
3.2.1海浪Ⅰ级警报(红)
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7级狂浪(有效波高6.0 m~8.9m)时,或者东经130°以西海区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9级怒涛(有效波高大于14m)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紧急警报。
3.2.2海浪Ⅱ级(橙)
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6级巨浪(有效波高4.0 m~5.9m)时,或者东经130°以西海区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8级狂涛(有效波高9.0 m~13.9m)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警报或海浪紧急警报。
3.2.3海浪Ⅲ级(黄)
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5级大浪(有效波高2.5 m~3.9m)时,或者东经130°以西海区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7级狂浪(有效波高6.0 m~8.9m)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警报。
3.2.4海浪Ⅳ级(蓝)
参照世界气象组织规定,无论预报海区有无大浪出现,每天都要按时发布24、48、72小时海浪预报。
3.3海啸预警启动标准
海啸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依次为红、橙、黄和蓝。
3.3.1海啸Ⅰ级警报(红)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Ⅰ级海啸警报。
3.3.2海啸Ⅱ级警报(橙)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Ⅱ级海啸警报。
3.3.3海啸Ⅲ级警报(黄)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时,发布Ⅲ级海啸警报。
3.3.4海啸Ⅳ级警报(蓝)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时,发布Ⅳ级海啸警报。
3.4 海冰预警启动标准
辽东湾单层冰厚达到30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7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5海里以上时;
黄海北部单层冰厚达到25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
渤海湾单层冰厚达到 20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3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 
莱州湾单层冰厚达到20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2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
达到以上条件之一时,启动海冰应急预案,发布海冰警报。
4  灾害监测及预警
4.1灾害监测与信息传输
4.1.1 岸站
管道防爬刺各海洋环境监测站按照《滨海观测规范》,及时、准确监测潮位、海浪、海冰、海水温度、盐度以及相关海洋气象要素等,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国家
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并密切监视发展动态。监测数据按照《海洋环境监测站和志愿船监测数据传输规程》传输,确保在线运行,保证各级海洋预报中心(台)及时调取监测数据。
4.1.2浮标
各分局按照《海洋资料浮标实时数据传输规程》,将浮标监测数据及时传输到各级海洋预报中心,并确保系统正常业务运行。
4.1.3岸基测冰雷达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将岸基测冰雷达监测数据分析处理后,应及时传输至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北海海洋预报中心和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海洋预报台,并确保系统正常业务运行。
4.1.4 卫星遥感
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接到各级海洋预报中心(台)要求提供海洋灾害发生期间的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时,将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及时传输到需求单位。
4.1.5航空遥感
在发生重大及以上海洋灾害时,海监飞机及时开展航空遥感灾情调查,将调查结果传送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所在海区预报中心。
4.2灾害信息接收与分发
4.2.1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实时接收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讯网(GTS)和太平洋海啸警报中心发布的海洋、气象观测资料及海啸相关信息;接收、处理海洋环境监测站、浮标、测冰雷达站监测数据,并将接收到的各类监测数据经过质量控制后及时传输到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
4.2.2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与中国地震局建立专线,及时获取中国地震局监测的沿岸和渤海、黄海、东海、南海4级以上的地震信息以及太平洋海域6级以上的地震信息;及时获取国土资源部、中国科学院等相关部门的沿海山体滑坡、小行星陨落等与海啸发生相关的监视监测信息;当出现特大海冰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及时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单位获取海冰信息。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4:30: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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