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荣、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荣、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2 
【案件字号】(2020)川19民终10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切割木块【审理法官】何奇林杨璐菥袁梅 
【审理法官】何奇林杨璐菥袁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荣;李艳 
【当事人】杨荣李艳 
双模具
【当事人-个人】杨荣李艳 
汽车储物箱【代理律师/律所】权建成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冯剑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权建成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冯剑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权建成冯剑 
【代理律所】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机控网民终字 
【原告】杨荣 
【被告】李艳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明力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塑料水塔
【指导案例标记】水褥子0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
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李艳依据杨荣出具的借条提出诉讼,杨荣上诉称借贷行为没有实际发生,系其为了讨好李艳而出具。杨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作为长期从事生意往来的经济个体更应该知晓书立借条的法律后果,其辩称为了讨人欢心而书立借条的理由不合理、不合情。即使如杨荣所称双方是情人关系,也不能因该关系的存在而否认借条的效力。同时,在李艳与杨荣的聊天记录中也显示出杨荣有“还钱"的意思表示,结合一审中双方提供的、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记录,杨荣与李艳间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李艳主张45万元借条系双方算账后出具更符合情理及事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杨荣与李艳间存在45万元借贷的事实并无不当,杨荣应偿还借款。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上诉人杨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4:36:47 
杨荣、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19民终10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建成,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荣因与被上诉人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3民初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荣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3民初901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艳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第一,李艳称欠条是与上诉人进行结算后出具,那么双方之间的结算应当是建立在2019年10月22日(欠条出具之日)之前转账的基础上,所以2019年10月22日之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与涉案欠条不存在关联性;第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交易明细证明与45万元借款数字不对应。根据被上诉人陈述的相关事实并结合账单进行结算的结果,无法在欠条与转账记录之间形成关联性;第三,一审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的“交易"行为,与事实严重不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一直是情人关系,只有为了感情而进行相互转账,无任何证据证实二人存在“交易";第四,一审仅认定“暧昧关系",不认定情人关系,事实错误。一审证据均显示二人系婚外情人关系;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
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上诉人辩解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被上诉人则应对借款交付的事实和财产变动等进行举证,但被上诉人未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据加以证明;第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有效借贷关系,与法律规定相悖。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上诉人为了让婚外情人高兴而写下的欠条,不应当作为合法利益进行保护。此外,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和本案相关事实可知,该案被上诉人明显构成虚假诉讼。3.一审未审查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对应关系,直接支持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不公。第一,一审根据被上诉人举证的聊天内容认定借款45万元的事实,属于猜测式认定。聊天内容并未对具体金额进行确认,而显示出上诉人为维持与被上诉人的情人关系愿意代替被上诉人还钱的实际事实;第二,被上诉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不符合证据的有效形式,其证明力不足,且不具备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作为证据使用时所需具备的完整性和关联性等要求,不应采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艳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李艳与杨荣之间的经济往来,有转账也有现金支付。45万借条是通过算账后形成的,双方的聊天记录也证实借贷关系的发生,
我方不存在虚假诉讼。
原告诉称     李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杨荣向李艳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偿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杨荣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李艳与杨荣关系暧昧,已超越普通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至2020年5月,李艳与杨荣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交易。李艳通过、支付宝、银行卡向杨荣转账1205535.03元,被告杨荣通过、支付宝、银行卡向原告李艳转账1269312.20元。2019年10月22日,杨荣向李艳书立借条一张,载明“今因资金周转不灵在李艳女士处借到现金人民币450000.00元(肆拾伍万整).在有钱的时候优先还款;借款人身份证号:51xxx85××××××××.家庭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香江豪庭10幢601.借款人:杨荣.2019年10月22日"。李艳与杨荣聊天记录中自然流露显示:李艳劝告杨荣不要赌博,杨荣表示不赌就无钱还李艳;杨荣要求李艳离婚,只要李艳离婚,杨荣愿借钱跑路,筹够几十万还李艳;即使李艳不离婚,杨荣表示祝福李艳,钱还是一样的还李艳,想李艳比还钱痛苦,大不了钱还李艳,然后撇清关系,各过各的。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艳与杨荣450000元的借贷关系是否
成立。李艳、杨荣之间关系暧昧,在5年多时间中各向对方转账金额均达到120万以上,杨荣另行向李艳出具450000元的借条,在李艳、杨荣的聊天记录中自然流露显示,杨荣下欠原告李艳几十万元钱,杨荣愿意还钱。李艳主张,这笔借款系几年时间中,杨荣在李艳处累计所借款项,经算账后,杨荣书立借据。杨荣对欠条系本人书写和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辩称是为讨好李艳欢心,该笔借款并未真实发生。杨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知书立借条的法律后果,且在与李艳的聊天记录中自然流露出下欠李艳几十万元钱,愿意偿还的意思表示。结合李艳、杨荣多年关系暧昧,双方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交易。相比杨荣抗辩书写借条是为了讨好李艳欢心,李艳主张该笔借款系多年累计形成,经算账后,杨荣出具的借条更符合情理,应当认定杨荣在李艳处借款450000元的事实,确认李艳、杨荣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李艳请求杨荣偿还借款本息的理由成立,应予
以支持。李艳、杨荣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和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李艳可随时主张杨荣偿还借款,从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7:30: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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