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宗、张仁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宗、张仁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imerj【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1 
【案件字号】(2020)川13民终22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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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程鹰唐晓兰苟豪 
【审理法官】程鹰唐晓兰苟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唐宗;张仁文 
【当事人】唐宗张仁文 
【当事人-个人】唐宗张仁文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唐宗 
【被告】张仁文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胁迫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之规定,本案二审围绕唐宗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双方讼争的20000元是借款还是居间费?    在唐宗提供的通话录音中,唐宗认可了张仁文已代其垫付了20000元介绍费给介绍人。且唐宗于2020年1月23日在张仁文书立的《借条》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张仁文代唐宗垫付的20000元居间费在张仁文与唐宗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唐宗主张该20000元是张仁文自己向其索要的介绍费,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唐宗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
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唐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3:42: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仁文、唐宗系朋友关系。2019年下半年,张仁文从朋友处得知阆中市石滩镇塔溪寺村有1.2公里的村道硬化工程,并向唐宗介绍,后经过多方协商,由唐宗修建该工程,张仁文向唐宗表示需支付介绍工程的朋友20000元介绍信息费,唐宗予以认可,但暂无钱支付,便由张仁文代为垫付。2020年1月23日,唐宗在张仁文书立的《借条》上签字捺印,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张仁文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定于2020年2月28日全部归还,以此为据。借款人:唐宗,2020年元月23日"。后经张仁文多次催收,唐宗未偿还该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诉争的20000元是借款还是居间费。张仁文从朋友处获知阆中市石滩镇塔溪寺村有1.2公里的村道硬化工程,并向唐宗介绍,经过
冰雕模具多方协商,最终由唐宗修建该工程,张仁文表示需向介绍人支付20000元介绍信息费,唐宗予以认可,并由张仁文代为垫付,在唐宗提供的通话录音中,唐宗明确表示同意由张仁文代其垫付20000元,在庭审中,唐宗对张仁文代其垫付20000元介绍信息费也是默认的,唐宗于2020年1月23日在张仁文书立的借条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张仁文代唐宗垫付的20000元实为居间费,但居间合同的当事人系唐宗与介绍人,而非张仁文、唐宗,张仁文与唐宗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故认定张仁文、唐宗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唐宗应按时偿还张仁文借款20000元,对唐宗辩称其欠张仁文20000元属于居间费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唐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仁文借款2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唐宗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ctp版材唐宗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张仁文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9年6月,被上诉人对我说阆中石滩乡塔溪寺村有1.2公里的村道硬化工程,是阆中市扶贫移民局的活,不招投标,
家电控制板直接和塔溪寺村签合同,款由扶贫移民局拨付,且进场开工即可拨总工程款30%的进度款,竣工验收后付清全款,问我愿不愿做,我表示同意。于是被上诉人约了人和我说了工程的事,之后叫我给他居间费2万元,我答应进场以后再说。2019年11月中旬,我和合作伙伴杨菊进场施工,被上诉人再次我要钱(2万元),由于资金很紧就一直没给,直到2020年1月23日被上诉人再次我要钱,我说拨了钱再给。被上诉人怕我赖账,叫我给他出个条据,于是我写了一个欠他介绍费的条子,但被上诉人说不要写介绍费,叫我重新写,我不知道怎么写,被上诉人就自己写了一个借条,载明我借他2万元,胁迫我在借款人处签字、按手印,我想虽不是借款,但他介绍了活,说好的给2万元介绍费,也无所谓,就认了。可事后,该工程并不如被上诉人所说,一是村上至今不和我签合同;二是进场后干了一个多月,扶贫移民局一分钱进度款也没拨,经打听该路为村民自建路,与被上诉人提供的信息有极大的出入,我只有停工,不敢再垫资修建,停工后我多次被上诉人,要他协调关系,可被上诉人不理。二、被上诉人在工程介绍中并没有向我说这个工程是他朋友介绍给他的,只有被上诉本人和我们商谈,在2020年5月12日打电话时才告诉我,他先垫付2万元给他朋友的事。综上,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唐宗、张仁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13民终2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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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仁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宗因与被上诉人张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20)川1381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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