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成君、李荣飞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成君、李荣飞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ic卡智能门锁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直缝焊2020.06.02 
【案件字号】(2020)川13民终15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智慧江春虹龙燊 
【审理法官】陈智慧江春虹龙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立体声音何成君;李荣飞 
【当事人】何成君李荣飞 
【当事人-个人】何成君李荣飞 
【代理律师/律所】黄洋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医用护理床黄洋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洋 
多画面处理器【代理律所】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何成君 
【被告】李荣飞 
【本院观点】何成君以班组形式承包案涉工程有关劳务后与李荣飞建立起劳务关系,李荣飞从事劳务作业后,经何成君与李荣飞结算,何成君下欠李荣飞劳务费并以本人名义出具了欠条。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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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何成君以班组形式承包案涉工程有关劳务后与李荣飞建立起劳务关系,李荣飞从事劳务作业后,经何成君与李荣飞结算,何成君下欠李荣飞劳务费并以本人名义出具了欠条。何成君作为案涉劳务合同的相对方应当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何成君提出本案漏列诉讼主体,应当追加案涉工程发包方、承包方、转包方等共同作为被告。由于李荣飞仅起诉何成君支付劳务费,基于李荣飞的诉讼请求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何成君提出追加诉讼主体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根据审理情况口头裁定驳回何成君追加被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何成君提出李荣飞曾表明由何成君书立欠条后即凭条要求嘉陵资源
规划局支付劳务费,不再要求何成君支付,未提供证据证明,也与何成君作为欠款人书立欠条所反映出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何成君提出嘉陵资源规划局承诺代为支付,案涉劳务费应当由嘉陵资源规划局支付。即使何成君主张的该事实存在,该承诺对债权人李荣飞也不产生约束力,何成君仍应当承担向李荣飞支付劳务费的民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何成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19:27: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外人蒋友明挂靠四川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南充市嘉陵区2017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嘉陵区积善点的项目。何成君从案外人蒋友明处转包了部分劳务工程后,到李荣飞等从事劳务。2018年2月13日,何成君向李荣飞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寺宝场对门大地李荣辉(飞)钢筋工工资2334元(大写:贰仟叁佰叁拾肆元整)"。何成君在欠款人处签名、捺印并备注了公民身份号码。李荣飞多次催要,何成君均未支付欠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何成君提交的民事判决书、《证明》等证据证实了案涉嘉陵区积善乡天宝宫村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经过了层层转包,何成君在蒋友明处承包了部分劳务工程。虽然《欠条》中载明的李荣飞名称为“李荣辉"非“李荣飞",因四川方言对“h"、“f"分不清,导致何成君误写,《欠条》原件在李荣飞手中,且何成君对出具《欠条》的事实没有异议,结合何成君向李荣飞出具的《欠条》内容及庭审陈述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事实上劳务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因何成君以欠款人的身份向李荣飞出具《欠条》,故对李荣飞主张何成君支付劳务费2334.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何成君辩称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即便何成君辩称内容属实,其只是劳务班组长,但其以欠款人身份出具《欠条》,属于债的加入,亦应承担支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何成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李荣飞支付劳务费2334.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何成君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何成君上诉请求:案涉劳务费应当由发包方南充市嘉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嘉陵资源规划局)支付,何成君不应当支付。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漏列诉讼主体。本案系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发包方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案涉工程层层转包,没有建筑资质各方均应作为被告,并负连带支付义务。嘉陵资源规划局将该工程发包给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蒋友明挂靠四川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班组形式转包给何成君。嘉陵资源规划局、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友明均应作为共同被告;二、何成君原审申请追加被告,被口头裁定驳回,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本案是原审法院审理的系列案件之一,其中部分案件已经追加当事人,本案不追加,明显不公平,也不能妥善解决李荣飞的劳务费问题;四、李荣飞曾表明由何成君书立欠条后即凭条要求嘉陵资源规划局支付劳务费,不再要求何成君支付,嘉陵资源规划局也承诺代为支付;五、本案系虚假诉讼,嘉陵资源规划局交纳相关系列案件诉讼费,以推脱支付劳务费的义务。 
何成君、李荣飞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13民终15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成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成君因与被上诉人李荣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4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何成君上诉请求:案涉劳务费应当由发包方南充市嘉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嘉陵资源规划局)支付,何成君不应当支付。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漏列诉讼主体。本案系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发包方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案涉工程层层转包,没有建筑资质各方均应作为被告,并负连带支付义务。嘉陵资源
规划局将该工程发包给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蒋友明挂靠四川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班组形式转包给何成君。嘉陵资源规划局、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友明均应作为共同被告;二、何成君原审申请追加被告,被口头裁定驳回,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本案是原审法院审理的系列案件之一,其中部分案件已经追加当事人,本案不追加,明显不公平,也不能妥善解决李荣飞的劳务费问题;四、李荣飞曾表明由何成君书立欠条后即凭条要求嘉陵资源规划局支付劳务费,不再要求何成君支付,嘉陵资源规划局也承诺代为支付;五、本案系虚假诉讼,嘉陵资源规划局交纳相关系列案件诉讼费,以推脱支付劳务费的义务。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58: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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