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由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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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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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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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象纸    财税字[1988]第225号
    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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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桥梁应力检测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第七条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第八条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第九条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十一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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