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张增平等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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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张增平等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9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21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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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赵玉霞范黎强衣洁 
【文书类型】c型钢是怎么做成的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张增平;深圳市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张增平深圳市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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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张增平 
【当事人-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丰永强山东农康律师事务所;牛晓阳山东农康律师事务所;吴远保北京方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丰永强山东农康律师事务所牛晓阳山东农康律师事务所吴远保北京方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丰永强牛晓阳吴远保 
【代理律所】山东农康律师事务所北京方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张增平;深圳市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建八局公司提交的《安全生产协议书》落款处工程承包人及劳务分包人的盖章均非本案当事人,本院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故不予采信。本案系身体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教学磁板>垃圾热解炉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身体权纠纷。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中建八局公司是否应对张增平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因货梯厅门高度问题上海三菱公司的电梯无法正常安装,上海三菱公司在电梯安装完毕后将现场电梯门预留洞需封堵的问题反馈给了万达东方影都,万达东方影都回复交相关单位处理。后张增平在工作过程中跌入该电梯井受伤。该电梯门预留洞的封堵问题出现于中建八局公司与沈阳北建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之后,中建八局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对预留的电梯门洞不符合要求,应该予以及时封堵应该知晓,在中建八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电梯门预留洞应由其他施工单位封堵或者已经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封堵的情况下,一审推定中建八局公司负有封堵义务并无不当。中建八局公司在本案中对张增平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而非中建八局公司上诉主张的过错推定责任。中建八局公司主张其为张增平垫付了10万元款项,但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明确该10万元给付的具体情况,中建八局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为张增平垫付了10万元款项,故本院对中建八局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0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7-24 18:25: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案涉工程位于青岛东方影都五六星酒店,该工程业主为青岛万达东方影都投资有限公司,中建八局公司为总承包商,深圳嘉信公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该工程的精装修工程,上海三菱公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包了该工程的电梯安装工程,沈阳北建公司承包了该工程的通风空调工程。2016年3月5日,总承包商中建八局公司、分包商沈阳北建公司、业主青岛万达东方影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沈阳北建公司分包中建八局公司总包工程范围内的青岛东方影都五六星酒店、会所、会议中心、酒吧街及集中配套通风空调工程。该合同第六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第二条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责任第9条(4)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空洞口
、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内容。2017年6月2日上海三菱公司向万达东方影都发送关于六星酒店货梯厅门高度问题的工作联系单,说明两台货梯HT2\HT3的设备层F1-B层的厅门门洞现场高度尺寸与建筑图纸要求相差太大,厅门无法安装,请万达东方影都尽快给出方案,后万达东方影都同意取消此门。2017年8月31日上海三菱公司向万达东方影都发送了关于六星酒店电梯调试验收需配合事宜,其中第4条:两台货梯因取消夹层厅门,原先预留洞需封堵,万达东方影都于当日签收意见为:相关单位立即处理。张增平系沈阳北建公司雇佣的工人,2017年10月8日张增平在工作过程中去取料的途中跌入电梯井受伤,于当日被送往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抢救,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出具山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34张,共40646.82元;后张增平于2017年10月27日入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于2017年11月17日出院,共住院21天,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出具山东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1张共27254.21元;以上共计花费67901.03元。2017年10月12日,中建八局公司联合万达东方影都向沈阳北建公司发出《关于立即派员处理张增平受伤后续处理事宜及采取安全整改措施的告知函》,主要内容为:沈阳北建公司应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沈阳北建公司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
用,由沈阳北建公司承担。沈阳北建公司不同意支付张增平救治费用的行为,严重影响医院对张增平的救治,要求其在本函送达或者视为送达后1日内先行承担张增平的抢救医疗等费用,如沈阳北建公司未按要求履行,中建八局公司及东方影都将从人道主义出发先行对张增平进行救助,由此产生的费用从沈阳北建公司的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并要求沈阳北建公司立即对分包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整改完成后报中建八局公司及监理单位验收等。庭审过程中查明案涉电梯井口现已被封堵,但无法查明案涉电梯井口应由谁封堵。经法院委托,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9月14日出具法医鉴定意见书:一、被鉴定人张增平因外伤致肋骨骨折为伤残十级,被鉴定人张增平因外伤致颅脑损伤为伤残十级;二、被鉴定人张增平误工时间建议为150-180天,营养时间建议为45-60天,出院护理时间建议为30-40天,住院期间建议2人护理,出院后建议1人护理;三被鉴定人张增平后续无特殊。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收取鉴定费用2860元。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4:19: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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