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一、总则
1、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垃圾处置效率,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规X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商用微波炉)、《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标准》(CJ/T3033-201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蜂窝不粘锅200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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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标准适应于本市居住小区(住宅)、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各类公共场所。
3、本标准管理的垃圾是指居住小区(住宅)、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或各类公共场所产生的日常生活垃圾。企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垃圾,医院产生的医疗垃圾,学校或有实验室的单位产生的有危险的废弃物应按照相关的规定单独设置收集容器,并单独收集处置。
4、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
二、分类标准
1、以日常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集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为主要内容,开展生活垃圾大分流;其中居民小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公共场所的垃圾实行细分类。
2、专项分流
对非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及集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实行分项处理,在产生源头经分类收集,避免进入日常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2.1 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餐厨垃圾:除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果皮外,在其他部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等垃圾。
废弃食用油脂: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废弃食用油脂。
2.2 建筑垃圾
本标准中的建筑垃圾主要指居民及企事业单位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2.3 大件垃圾
大件垃圾主要指居民及企事业单位丢弃的床垫、沙发、床、餐桌椅、橱等大件家居、办公用品。
2.4 园林绿化垃圾
因城市园林、道路两旁绿化而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砍伐的树枝、清扫的落叶、草坪修剪的碎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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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集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
在集贸市场转卖、转包装等过程中产生的菜皮类、果蔬类、肉类等的垃圾。
3、日常生活垃圾细分类
对人们在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以及公共场所等日常工作生活中产生的日常生活垃圾进行细分类。
3.1 居民小区的生活垃圾可以按照其它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三类来进行分类。
各行政区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进一步选择其它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四分法。
3.2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可按照其它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分成三类。
有食堂或集中供餐的单位应单独设置餐厨垃圾收集点,将餐厨垃圾收集后纳入餐厨垃圾专项分流体系。
3.3 公共场所可分成可回收物和其它垃圾 2 类。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
4、收集设施设备配置
4.1居民小区(三分类地区)
4.1.1微型汽油机设置其它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三种分类收集容器。
4.1.2 新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装修垃圾归集点,并设置明显标志;具备条件的,应设置专用收集容器。现有居民小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临时分类堆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收集到的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纳入相应的大分流体系。
4.1.3 居民小区宜按门洞(高层住宅)或每幢(多层住宅)在适宜位置设置分别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每个收集点都宜配备其它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三种分类收集容器。其中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采用蓝 240 升垃圾桶,每个收集点可根据门洞或每幢的居民人数设置 3-7 个;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采用绿 120 升垃圾桶;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采用 120 升红垃圾桶或专用的有害垃圾收集箱,每个收集点各设置一个。
4.1.4 居民小区的收集容器宜置于垃圾收集亭下,垃圾收集亭无统一标准样式,各行政区宜根据自身特点设计垃圾收集亭样式,要求统一、美观、功能齐全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1.5 对于部分规模较小,场地条件有限,不能设置垃圾收集亭的居民小区,可以采用集中设置有害垃圾收集点的方式进行分类收集容器的布置。这类小区的其他垃圾收集点多采用单放桶的形式进行,根据门洞或每幢的居民人数,在每个门洞或每幢住宅前设置 1-5 个蓝
240 升垃圾桶和至少一个绿 120 车库门开门机升垃圾桶;根据小区的规模,在小区出入口及主要通道处设置 1-3 个有害垃圾回收点,每个收集点设置一个有害垃圾桶或垃圾箱。收集容器可采用垃圾桶或垃圾箱。分类垃圾桶的要求见 4.2,垃圾箱应该满足收集垃圾的要求,有害垃圾收集箱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有害垃圾。
4.2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
4.2.1 室内区域
单位和学校可在每个办公室和教室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大小和样式可根据办公室和教室垃圾产生量确定。鼓励将可回收物直接投放至公共区域垃圾收集点。
4.2.2 公共区域
4.2.2.1 单位和学校有条件的可在每层楼的卫生间、茶水间等适当位置或每幢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设置 1 个收集点。每个收集点至少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各 1 个,收集容器宜为 120L 240L脚踩垃圾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配制合适的收集容器。收集点
的设置不能影响安全通道的畅通。收集点设置样式参见附录 B
4.2.2.2 单位和学校应至少在主要出入口设置 1 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学校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可监控X围内,避免学生接触有害垃圾。
4.2.2.3 已有垃圾收集房或垃圾归集点的单位和学校,可在垃圾收集房或垃圾归集点设置其他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各1 个,收集容器宜为 120L 240L 脚踩垃圾桶及专用收集箱,宜置于垃圾分类收集亭下。垃圾分类收集亭的设置样式参见附录 C
4.2.2.4 根据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单位和学校可单独设置织物、玻璃瓶、塑料瓶等专项回收容器,容器样式参见附录 D
4.2.3 有食堂或集中供餐的单位应单独设施餐厨垃圾收集点,将餐厨垃圾收集后纳入餐厨垃圾专项分流体系。
4.2.4 在装修、绿化修剪期间,应指定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临时堆放场所,并将收集的建筑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纳入专项分流体系。
4.2.5 设置在室外的收集点宜置于垃圾收集亭下,垃圾收集亭的设置标准详见附录 C
4.3 公共场所
4.3.1 公共场所指道路、广场、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轨道交通站厅、铁路公路轮渡客运站侯客厅、大型商场等文化、体育、交通、商业设施等公共场所。以上公共场所应设置其它垃圾和可回收物两类分类收集容器,在合适的场所可设置有害垃圾收集箱。
4.3.2 有餐饮单位、食堂或集中供餐的公共场所应单独设施餐厨垃圾收集点,将餐厨垃圾收集后纳入餐厨垃圾专项分流体系。
4.2.4 在装修、绿化修剪期间,应指定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临时堆放场所,并将收集的建筑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纳入专项分流体系。
4.4 餐厨垃圾专项分流收集设施设备配置产生餐厨垃圾的企业、单位等应在合适的场所设置餐厨垃圾收集点,并根据餐厨垃圾的产生量配置灰 120 升或 240 升垃圾桶;在收集点应设置明显的收集点标志,标明收集点编号、联系和监督等。餐厨垃圾收集点设置标准见附录 A
3.1.5 建筑垃圾专项分流收集设施设备配置居民小区或单位若产生建筑垃圾,应在合适的位
置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或采用拉臂箱进行收集,待一定量后,运往建筑垃圾储运场。其他集中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由工程单位在工程所在地X围内临时堆放建筑垃圾,并自行运至建筑垃圾储运场、建筑垃圾回用场所或终端资源化利用设施。
3.1.6 园林绿化垃圾专项分流收集设施设备配置在产生园林绿化垃圾的场所设置临时堆放点,由专门的收运车辆上门收集;道路修剪和道路清扫保洁的园林绿化由绿化养护单位直接运输至终端资源化设施进行统一处置。
3.1.7 农贸市场有机垃圾专项分流收集设施设备配置大型农贸市场在市场内设置有机垃圾收集点,并专项分类运输至终端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置。分散的中小型农贸市场应设置单独的有机垃圾收集点,避免将其他垃圾混入有机垃圾收集点;收集到的有机垃圾专项分类运输至终端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置。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6:21: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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