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9.07.03
【文 号】银发[2009]212号
热解焚烧炉【施行日期】2009.07.03 电弧螺柱焊机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本篇法规中第十六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发〔2009〕212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人体束缚  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附件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 为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结算协议复印件、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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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该类账户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但境内代理银行应在本行管理系统中对该类账户做特殊标记。
  第四条 参加银行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境内代理银行,并按开户时签订的代理结算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境内代理银行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变更信息。
  第五条 因业务变化、机构撤并等原因,参加银行需撤销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应当向境内代理银行提出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书面申请。境内代理银行应与参加银行终止结算协议,并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于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销户信息。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境内代理银行可以按照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以内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境内代理银行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单独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的人民币敞口头寸台账,准确记录为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情况。
  第七条 境内代理银行对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境内代理银行的账户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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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纯碱制烧碱 境内代理银行与参加银行应以国际通行的方式确认账户融资交易。
  第九条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文件;
  (二)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注册地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
  (三)证明人民币清算行资格的文件;
  (四)章程;
  (五)同业拆借内控制度;
  (六)负责同业拆借的人员情况;
  (七)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近两年人民币业务开展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审核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经批准后即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第十一条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上年末余额的8%,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做好港澳人民币清算行联网、询价交易等服务工作,并做好对其交易的监测、统计和查询等工作。
  第十三条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向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试点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试点企业应当在首次办理业务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
  试点企业申请人民币支付业务时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有关进出口交易信息,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和进口付款说明(见附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进行贸易单证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工作。
  预收预付对应货物报关后,或未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第十五条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办理的每一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进行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并将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最迟于每日日终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境内结算银行在未按规定完成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前,不得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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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人民币   银行   结算   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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