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中涉及到职业卫生的内容
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共涉及到职业卫生的内容有44条,具体内容:
拉面粉1.第一编总则中共有7条,分别是: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第三编井工煤矿中有3条,分别是: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 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启动。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机、退机、调机时,必须发出报警信号。
(二)作铁盒制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应变测量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 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
(三)rat组合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机身与煤(岩)壁之间严禁站人。
(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
(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
表4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 | 最高允许浓度/% |
一氧化碳66ssssCO | 0.0024 |
氧化氮(换算成NO2)双端面机械密封 | 0.00025 |
二氧化硫SO2 | 0.0005 |
硫化氢H2S | 0.00066 |
氨NH3 | 0.004 |
| |
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
3.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中共有34条
第六百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六百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百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