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劳动效率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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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规字[1994]第152号
原煤生产人员效率计算:
一、 计算公式:
式中:参与计效的原煤生产人员是指在原煤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工人和部分管理人员。包括以下各类人员:
1、井下工人:指以矿井井口为界,凡在井下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生产工人均属井下工人。在井下工人中参与计效的工人有:回采工人、掘进工人、井下运输工人、巷道维修工人和井下其它生产工人。
2、露天工人:是指在露天矿场由剥离到采煤装车外运为止所有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工人。包括采、剥、穿孔、爆破、机电、运输、装运、排土等工人。
3、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部分管理人员。包括:井口或露天坑口直接从事生产管理的正副井、区、段长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局、矿两级机关为原煤生产服务的正副局、矿长,局、矿三总师,局与矿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等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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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面运输工人中的井口推车工、摘挂钩工、翻罐笼工人以及绞车、压风机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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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类人员中凡属于“生产服务线各种专业队”,即企业实行生产、生产服务、生活服务三条线分头管理,且由井上、井下工人共同组成,各自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专业队(组),由于它们与生产线的各生产队组是经济往来关系,各专业队按采、掘等队组的要求定时定点实行专业承包和专业保障,因此可不统计为原煤生产人员,亦不参与计算原煤生产人员效率。
二、计算原煤生产人员效率的几项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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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参与计效的人员中,对招收的新工人(包括为本企业新井投产培训的人员),自进入生产岗位六个月以内不参与计算效率;对为外单位培训人员一律不计效率。
2、生产矿井中直接从事改扩建工程的所有人员一律不计效率。
3、井下包工队的计效问题:按照计效产量和计效工数相一致的原则,凡在正规工作面采煤掘进的工人均参加计算效率,其产量统计为计效产量;在非正规面(如采边角煤柱、三角煤等)的工人不参与计算效率,其产量亦不纳入计效产量。
4、矿井停产期间其工人均不参与计算效率。
5、计算效率的子母项相适应,统计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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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生产   工人   原煤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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