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应变公知事项

1. 目的 Purpose( 撰写导引:即文件的用途与宗旨、期望结果 )
为加强本公司于紧急事故发生时,能有效救灾,以减少对人员及环境之危害,故订定本计划。
2. 双联齿轮油泵适用范围 Scope( 撰写导引:即文件适用的区域、部门、组织、人员或状况)
本计划适用于各厂区内发生紧急事故及可能影响厂区周界居民及环境之事故,包括:火灾、水灾、爆炸、停电、地震、气体化学品泄漏、 人员疾病或因各项生产、处理设施故障造成可能危害厂内人员安全及周界居民或环境污染之事故。
3. 名词定义 Terms Definition( 撰写导引:即对有英文简写或专有名词、符号、公式或在此文件中有特别意义之词句的解释说明)
ERTEmergency Response Team 紧急应变小组
ERCEmergency Response Center 紧急应变中心
4. 作业流程与内容 Procedure & Subject Matter( 撰写导引:指将作业内容之相关作业权
, 步骤以流程图 or 文字方式表达, 力求内容简单易懂, 以使执行者容易了解作业之先后关系)
4.1 权责
4.1.1事故部门:发生事故通报、处理及调查事故。
4.1.2.ERC:紧急应变中心,发布紧急情况消息,协助指挥救灾应变。
4.1.3.ERT:紧急应变小组,紧急情况发生时负责通报、疏散、抢救、后勤支援、医疗的小组。
4.1.4.外界:指政府机构(消防队、防洪中心、派出所)抢救财产、人员的工作。
4.2 作业流程
   
  4.3 作业内容
4.3.1.紧急应变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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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第一阶段应变发布(初步应变)
4.3.1.1.1.当厂区发生紧急事故时,事故区域现场人员应考虑自身安全无虞下,进行必要之抢救措施,并立即通报主管及ERC
4.3.1.1.2.ERC值班人员接获通报(监控系统自动警报或是现场人员通报)后,先判断事故状况及严重度,考虑是否穿着SCBA,并且需两人同行及携带通讯器材、侦测设备后,同时进入事故现场。ERC值班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外围时,应随时与在ERC的值班人员联系。进入事故现场后将事故现场状况回报给ERC,并进行伤员搜救及依照ERC的指示进行事故抢救。若灾害无法立即扑灭/控制时,应回报给ERC请求支持,并考虑先行撤离事故现场到安全地点。
4.3.1.1.3.现场事故被确认无法立即控制时,ERC的值班人员通报现场应变指挥官请求成立ERT及疏散人员的指示。指挥中心应设置于邻近灾区附近上风处,或于移动pcERC内。
4.3.1.1.4. 现场应变指挥官到指挥中心听取灾情简报后,与各组长订定救灾策略,并指示ERT各组长任务要领及其它救灾必要之措施。
4.2.3.1.5.若第一时间内未能控制的火灾,于成立ERT时,现场应变指挥官应决定是否通报消防队。
4.2.3.1.6.ERT成员听到集结广播后,应立即携带应变器具至指定地点集合,依照各组权责进行各项必要之救灾任务。事故处理时各组长应随时回报现况于现场应变指挥官并请求指示。
4.2.3.1.7.易燃性气体/化学品泄漏或是火灾事故可能会演变成复合式灾害(火灾+气化灾),在事故处理上需特别注意。
4.2.3.1.8.指挥权交接:现场应变指挥官接获ERC的值班人员通报后,应于第一时间内由自己或是指示ERC的值班人员通报厂长及灾区主管,待厂长或灾区主管到场时,立即作指挥权交接,并说明灾害类型、灾害区域、灾害规模、处理措施及人员状况。
4.3.1.2.第二阶段应变发布(持续应变)
4.3.1.2.1. 成立时机:当事故无法有效控制或污染物泄漏到其它区域,危及到其它区域安全时,应进行第二阶段处理程序。
4.2.3.2.2.全厂区疏散:紧急应变指挥官应指示全厂区广播进行必要疏散动作,立即通知友厂及消防队支持,并向厂区应变总指挥官及公司发言人做通报。
4.2.3.2.3.人员再清点:通报管制组应集合其它非ERT人员并点名确认后,回报厂紧急应变指挥官。若有人员未到,应立即请求抢救组进行现场搜救。
4.2.3.2.4.伤员救护:医疗组应成立临时救护站,进行检伤程序及必要之急救处理措施。
4.2.3.2.5.警戒区域扩大:紧急应变指挥官依灾情扩大状况,必要时将指挥中心转移另外适当位置。
4.2.3.2.6.指挥权交接:消防队到达厂区时,由紧急应变指挥官向消防队作简报后,将抢救的指挥权转移给消防队,并提供一切协助及支持。简报内容可利用厂区平面图、消防配置图、化学品配置图或是厂区机台平面图说明灾区位置、类型及已进行的抢救措施。
4.2.3.2.7.灾区管制:维持灾区管制,必要时请公安部门(派出所)强制执行人员隔离。
4.2.3.2.8.资源调配:厂区紧急应变指挥官负责厂区救灾人力及物资的调配。对于支持厂区之紧急应变器材,禁止未受训人员使用。
4.3.1.3.第三阶段应变发布(火灾持续扩大、有可能波及邻近区域)
4.2.3.3.1. 若事故到达第三阶段时,必须通知厂区邻近公司及苏州园区消防队采取必要之应变,而厂内仍需持续进行抢救。
4.2.3.3.2.厂区应变指挥官应下令全厂人员撤离厂区至厂区外安全地点。
4.2.3.3.3.若有大量伤员发生时,则通知邻近医院协助支持。
4.3.2.组织架构权责及相关规定
4.3.2.1.紧急应变组织架构(附件一),各应变单位之职责(附件二)
4.3.2.2.依据发生紧急事故之大小及规模,将应变区分三个阶段,以进行不同程度之应变﹔第一及第二阶段灾变的指挥权在本厂区,而第三阶段应变的指挥权是以苏州园区应变指挥中心为主要,本厂区为辅,但对于厂区内之指挥权仍以本厂为主。
4.3.2.3权责
a. 常日班如发生紧急事故时,由现场指挥官负责指挥应变小组成员实施灾区抢救。
b. 非常日班,如发生紧急事故时,由现场指挥官代理人负责指挥应变小组成员实施灾区抢救。。
c. 紧急状况发生时,为使紧急应变人员能迅速集合待命,由现场应变指挥官就近指定地点成立紧急应变
指挥中心,并由ERC广播紧急应变小组至指定地点集合。
4.3.2.4.灾区警戒
a.事故区域依灾情程度划分为安全区域和不安全区域,并加以管制。
b.新闻采访及非救灾人员,未经现场指挥官核准禁止进入。
c.对主管机关人员,不可妨害其执行公务或禁止进入灾区,但是为安全考量请稍作等候,并派员陪同进入。
d.消防救灾之消防车、救护车,可免申请、审查、陪同之程续,直接遵照指示进入灾区救援。
4.3.3.紧急事故通报系统
4.3.3.1.意外事故通报,参考AUS人员意外事故通报及调查作业细则】【AUSES-21-016】及【AUS 环安卫异常事件调查及处理作业规范】【AUSES-21-026】。
4.3.3.2.对主管机关及附近厂区通报内容(附件三)
4.3.3.3.通报方式:电话。
4.3.3.4.环安部人员应依各项工安环保法规要求,通报主管机关。
4.3.4.灾变复原
4.3.4.1.安全管制:首先要务为判定灾区之安全性,侦测是否有毒气残存、槽体是否脆弱、建筑物是否危险、灾区有害物残留等潜在危害存在。人员进出灾区需经指挥官准许及登记后,方可进入。
4.3.4.2.复原计划分为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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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事故勘查:权责单位需会同环安专家进行。灾害现场照相存证后,若涉及保险理赔部分,依照保险处理流程进行。
B.灾区清理:包括残存危害物清理回收工作及设备残骸之清理和恢复工作。必要时,依照废弃物清理法规定项目申请处理。
C.再运作:依各工厂状况合乎运转条件时,再恢复生产操作。
4.3.4.3.人员再进入Fab区的时机:指挥官应视当时事故类型、区域、规模及人员状况下判断适合当时状况的人员再进入的策略。除了厂区系统都已经复归外,其它状况的人员进入灾区必须在管制线(防老剂264>布线槽或是洁净室管制站)做人员登记。
4.3.4.调查及改善:调查及改善依照AUS 环安卫异常事件调查及处理作业规范】【AUSES-21-026处理。
4.3.6.对外沟通
统一由公司发言人对外发布新闻稿说明。其它人员未经准许,不得擅自对媒体发言。
4.3.7.紧急应变设备设置
厂区之紧急应变资源包括消防系统及侦测器材、抢救设备、个人防护具、通讯器材,设备之维护保养由各厂依【自动检查作业细则】【AUSES-21-019】执行。器材详见【紧急应变器材作业细则】【AUSES-21-013】。
4.3.8.紧急应变演练与记录
4.3.8.1.定期举行紧急应变的训练及演习(列入教育训练计划,训练使员工了解应变技巧,演习使员工熟习应变动作,并藉以评估演习之可行性。
4.3.8.2.每一年至少全厂演练一次,演练后由指挥官或环安主管召开演练检讨会,各项缺失记录于会议记录并追踪改善。

本文发布于:2024-09-26 04:24: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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