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HJ2035-2013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设计、施工、有验收和运行维护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文件,供有关方面在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作中参照采用。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委员会),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同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天津建昌环保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年9月2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以及废物再生利用以外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本标准可作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于管理的技术依据。
对于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应同时执行本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
2规范性应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58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6.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8172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51          烟囱设计规范
GB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机械原理模型GB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黄花菜加工
GB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医用呼叫器
GB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塑胶铆钉GB50254-GB5025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5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00          建筑工程的hi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T15555.1~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底方法
GB/T246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CJ/T3059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
CJJ17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T52          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
HJ564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284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袋式除尘器用电磁脉冲阀
HJ/T324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袋式除尘器用滤料
HJ/T325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袋式除尘器滤袋框架
HJ/T32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袋式除尘器用覆膜滤料
HJ/T32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袋式除尘器滤袋
HJ/T328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
NY/T1220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NY/T1220。1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第1部分:工艺技术
NY/T1220。2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第2部分:供气技术
酸洗设备建标124—200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41—2010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技术项目建设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0]38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体废物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本标准所指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
3.2 生物处理
通过微生物的好氧或厌氧作用,使固体废物中可降解有机物转化为稳定产物的处理技术。
3.3 好氧堆肥
在充分供养条件下,利用好氧微生物分解固体废物中有机物质的过程。
3.4 厌氧消化
在无氧或缺氧条件下,利用厌氧微生物的作用使废物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转化为甲烷、二氧化碳和稳定物质的生物化学过程。
3.5 热处理
以高温使有机物分解并深度氧化而改变其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和组成的处理技术。
3.6 焚烧
以一定量的过剩空气与被处理的有机废物在焚烧炉内进行氧化燃烧反应,废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在高温下氧化、热解而被破坏的高温热处理技术。
3.7 热解
固体废物在无氧或缺氧的条件下,高温分解成燃气、燃油等物质的过程。
3.8 填埋
按照工程理论和土工标准将固体废物掩埋覆盖,并使其稳定化的最终处置方法。
4 总体要求
4.1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
4.2 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提高规模效益。
4.3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城的建设和运行应有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满足该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报告书、审批文件及本标准的要求。
4.4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避免和减少二次污染。对产生的二次污染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治理后达标排放。二次污染的治理方案宜充分利用企业已有资源。
4.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装置。
4.6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应满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
4.7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的建(构)筑物、电气系统、给排水、暖通等主要辅助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厂(场)址选择与总图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 厂(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环境保护专业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应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陶瓷喷嘴
5.1.2厂(场)址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的服务区域、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气象条件、交通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及公众意见等因素,经至少俩个方案比选后确定。
5.1.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界与居民区的距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5.1。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的总图布置应根据厂(场)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排水、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5.2厂(场)址选择
5.2.1 焚烧厂选址
5.2.1.1 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焚烧厂不应建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必须建在上述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5.2.1.2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供水水源。
5.2.1.3应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处置和污水处理及排放条件。
5.2.2 填埋场选址
5.2.2.1填埋场场址应处于相对稳定的区域,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2.2.2填埋场场址应尽量设在该区域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
5.2.2.3填埋场场址应有足够大的可使用容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使用期不低于8~10年。
5.2.2.4填埋场场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
5.2.3 堆肥厂选址
应统筹考虑服务区域,结合已建或拟建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合理布局。
5.2.4 厌氧硝化厂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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