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光学性能指标、分类方法、光学性能测试方法等内容参考日本JIS R3208-1998《吸热玻璃》。 本标准是在原JC/T 536-1994《吸热玻璃》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的。 本标准在制定时参照GB 11614-1999《浮法玻璃》国家标准将着的浮法玻璃按用途分为制镜级、汽车级、建筑级,并按不同的用途确定了不同的质量指标;对于着的普通平板玻璃按 GB 4871-1995 《普通平板玻璃》划分等级。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JC/T 536-1994作废。 本标准由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蓝星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起英、黄建斌、赵洪力、谭小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着玻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着玻璃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基体着的浮法玻璃和普通平板玻璃。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680-1994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neq ISO 9050:1990) GB 4871-1995 普通平板玻璃 GB 11614--1999 浮法玻璃 CUB/T 11942--1989 彩建筑材料度测量方法 3 分类 3.1 着玻璃按生产工艺分为着浮法玻璃和着普通平板玻璃。 3.2 着浮法玻璃按用途分为制镜级、汽车级、建筑级。着普通平板玻璃按GB 4871划分等级。 3.3 着玻璃按调分为不同的颜系列,包括茶系列、金系列、绿系列、蓝系列、紫系列、灰系列、红系列等。 3.4 着浮法玻璃按厚度分为以下种类:2 mm, 3 mm, 4 mm, 5 mm, 6 mm, 8 mm, 10 mm, 12 mm,15 mm、19 mm。 着普通平板玻璃按厚度分2 mm,3 mm,4 mm,5 mm. 4 要求 4.1 尺寸允许偏差、厚度允许偏差、对角线差、弯曲度 着浮法玻璃应符合GB 11614相应级别的规定。 着普通平板玻璃应符合GB 4871相应级别的规定。 4.2 外观质量 着普通平板玻璃外观质量应符合GB 4871相应级别的规定。 着浮法玻璃外观质量中,光学变形的入射角各级别均降低 5°,其余各项指标均应符合 GB 11614相应级别的规定。 4.3 光学性能 2 mm, 3 mm, 4 mm, 5 mm, 6 mm着浮法玻璃及着普通平板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不低于25%,8 mm,10 mm,12 mm,15 mm,19 mm的着浮法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不低于18%。 着浮法玻璃、着普通平板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允许偏差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着玻璃的光学性能
4.4 颜均匀性 着玻璃的颜均匀性,采用CIELAB均匀空间的差 △E﹡ab来表示。同一片和同一批产品差应符合表 2规定。 表 2 着玻璃的颜均匀性
4.5 超过本章要求的产品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5 检验方法 5.1 尺寸允许偏差、厚度允许偏差、对角线差、弯曲度、外观质量 着浮法玻璃按GB 11614规定进行检验; 着普通平板玻璃按 GB 4871规定进行检验。 5.2 光学性能 着玻璃的光学性能按GB/T 2680进行测定。 5.3 颜均匀性 按GB/T 11942规定测定着玻璃透射颜的差。 5.3.1 同一片玻璃的差 在一片玻璃的四角和正中间取 50 mm X 50 mm的试样五小片,试样外边缘距该玻璃边缘 50m(如图 1所示),以中间作为标准片,其余四片均与该片进行透射颜的比较,分别测得 4个 △E﹡ab值,4值中的最大值应符合表 2的规定。 5.3.2 同一批玻璃的差 从同一批随机抽取的玻璃样本中再随机抽取五片,在相同的位置测量其 L﹡,a﹡ ,b﹡值,以其中a﹡或b﹡最大或最小的一片作为标准片,其余的四片均与该片进行透射颜的比较,分别测得 4个 △E﹡ab值,4个值中的最大值应符合表 2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玻璃出厂时,必须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 6.2 组批与抽样规则 6.2. 1 组批:同一颜、同一工艺、同一等级、稳定连续生产的产品可组为一批。 6. 2.2 对产品尺寸允许偏差、厚度允许偏差、对角线差、弯曲度及外观质量进行检验时,按表 3规定进行随机抽样。 表 3 抽样表
6.2.3 对产品的光学性能进行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 3片试样。 6.2.4 对产品的颜均匀性进行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 5片试样。 6.3 判定规则 6.3.1 对产品尺寸允许偏差、厚度允许偏差、对角线差、弯曲度及外观质量进行检验时:一片玻璃检验结果,各项指标均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为合格。 同一批玻璃检验结果,若不合格数不大于表 3中规定的不合格判定数时,则定为该批产品上述指标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 6.3.2 对产品光学性能进行检验时,3片试样需在同一位置进行检测,若 3片试样均符合 4. 3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该项指标检验合格。 6.3.3 对颜均匀性进行检验时,5片试样差的最大值应符合表 2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该项指标检验合格,否则不合格。 6.4 出厂检验时,上述 6. 3. 1,6. 3. 2和6. 3. 3检验都合格,则该批产品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着浮法玻璃应符合GB 11614有关规定。 着普通平板玻璃应符合GB 4871有关规定。 着玻璃均应在产品标志上增印表示颜的字样,并在颜字样后面明示可见光透射比系列值。例如,绿一50表示绿颜的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为 50%系列。 | |||||||||||||||||||||||||||||||||||||||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2:30: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18110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