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  次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2.1 规模与布局 (2)
2.2 工程选址 (2)
2.3 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2)
2.4 辅助与公用工程 (2)
3  生活垃圾焚烧厂 (4)
3.1 一般规定 (4)
3.2 接收及贮存系统 (4)
3.3 焚烧系统 (4)
3.4 余热利用及发电系统 (5)
3.5 烟气净化系统 (5)
地龙多肽3.6 灰渣处理系统 (6)
3.7 配套设施 (6)
4  生活垃圾堆肥厂 (7)
4.1 一般规定 (7)
4.2 接收及贮存系统 (7)
4.3 预处理系统 (7)
4.4 堆肥系统 (7)
4.5 肥料利用系统 (8)
4.6 残渣处理系统 (9)
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10)
5.1 一般规定 (10)
5.2 地基处理与围隔堤工程 (10)
5.3 防渗系统 (10)
5.4 地下水与地表水导排系统 (10)
5.5 渗沥液导排与处理系统 (10)
5.6 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 (11)火麻仁胶囊
5.7 填埋气体导排与利用系统 (11)
5.8 配套设施 (12)
5.9 填埋作业 (12)
6  餐厨垃圾处理厂 (13)
6.1 一般规定 (13)
6.2 接收及贮存系统 (13)
6.3 预处理系统 (13)
6.4 厌氧消化、好氧生物处理与饲料化处理系统 (13)
6.5 沼气利用与肥料系统 (14)
6.6 残渣与沼渣处理系统 (15)
7  建筑垃圾处理厂(场) (16)
8  粪便处理厂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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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17)
8.2 接收及贮存系统 (17)
8.3 预处理系统 (17)
8.4 主处理系统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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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残渣处理系统 (18)
9  渗沥液处理厂 (19)
9.1 一般规定 (19)
9.2 接收及贮存系统 (19)
9.3 预处理系统 (19)
9.4 主处理系统 (19)
无绳电熨斗9.5 污泥和浓缩液处理系统 (20)
附:起草说明 (21)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在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过程中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证有效发挥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基本功能和性能,实现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制定本规范。
1.0.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应遵循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和资源利用的原则,应采用适宜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0.4  本规范是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按功能及性能要求进行合规性判定。
2  基本规定
2.1 规模与布局
2.1.1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2.1.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2.1.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模应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现状及其预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处理能力,确保服务范围生活垃圾及时有效处理。
2.1.4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的关键设备或系统应具有备用性,确保工程基本功能的有效性。
2.1.5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项目应以主要生产车间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生活垃圾处理流程、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做到整体效果协调、美观。
2.2 工程选址
2.2.1  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设施控制区域分为核心区、防护区和缓冲区。核心区的建设内容为焚烧项目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防护区为园林绿化等建设内容,距离按核心区周边不小于300m考虑。
2.2.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少于500m,距河流和湖泊不应少于50m,距民用机场不应少于3km。
2.2.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
2 洪泛区和泄洪道;
3 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和岩溶发育区;
4 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
5 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2.3 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2.3.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产生的污水、臭气、粉尘、噪声等,应设置控制、收集与处理设施、在线监测设施。
2.3.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产生的残渣、炉渣、飞灰、污泥等,应设置收集、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设施。
2.4 辅助与公用工程
2.4.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设置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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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2.4.2  垃圾处理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
2.4.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并应方便车辆的进出。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做到通畅。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1:33: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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