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宗华、钟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宗华、钟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2020)川05民终16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进赵娜华江  橡塑发泡保温材料
【审理法官】许进赵娜华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钟宗华;钟美波;钟美玲;钟杰;杨泽贵;杨泽;合江县望龙镇人民政府;合江县望龙镇永定社区村民委员会 
强的松龙注射液【当事人】钟宗华钟美波钟美玲钟杰杨泽贵杨泽合江县望龙镇人民政府合江县望龙镇永定社区村民委员会  苹果灯
【当事人-个人】钟宗华钟美波钟美玲钟杰杨泽贵杨泽 
【当事人-公司】合江县望龙镇人民政府合江县望龙镇永定社区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罗远梅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谢鹏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远梅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谢鹏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罗远梅谢鹏 
【代理律所】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钟宗华;钟美波;钟美玲;钟杰;杨泽贵;杨泽 
【被告】合江县望龙镇人民政府;合江县望龙镇永定社区村民委员会 
【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现场照片与本院调取的现场勘验照片内容一致,被上诉人也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望龙镇政府和永定村委会是否对案涉路段尽到了管理义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案涉公路系村民自建,该公路是否属于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有关标准修建的道路,上诉人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被上诉人对该路段是否具有法定管理维护义务,上诉人还需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管辖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自己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拟证明事发地段无论是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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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柱还是安全柱都是严重缺失,证明本案的被上诉人对于管辖范围内公路没有尽到法定的监管、维护职责,属于不作为的公共管理人的过失、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死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义务。被上诉人望龙镇政府质证认为,对照片无异议,事发后确实重新安装了警示桩。被上诉人永定村委会质证认为,新旧警示桩都是之前修建公路的老板私人建造的。上诉人申请本院调取了合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发当天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现场勘验照片,上诉人质证认为,本案死者确实是在柱子连续缺失两根位置跌落,柱子未能尽到警示作用,还说明现场有水泥护栏不是事实,现场没有水泥护栏。被上诉人望龙镇政府和永定村委会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认可杨泽英驾驶车辆侧翻地点是在缺失的警示桩处,但指出事发地点前五米处是有水泥护栏的。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现场照片与本院调取的现场勘验照片内容一致,被上诉人也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另,双方对杨泽英驾车侧翻地点系路边安全警示桩缺失处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经审理采信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采信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望龙镇政府和永定村委会是否对案涉路段尽到了管理义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作为案涉公路的管理人,该路段警示桩缺失,是被上诉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
首先,案涉公路系村民自建,该公路是否属于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有关标准修建的道路,上诉人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被上诉人对该路段是否具有法定管理维护义务,上诉人还需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次,根据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杨泽英未确保行车安全、操作不当造成,杨泽英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根据现场勘查,事发路段设置有警示桩等警示标志,虽偶有缺损,但仍能起到提示作用,上诉人认为警示桩的缺失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起因,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钟宗华、钟美波、钟美玲、钟杰、杨泽贵、杨泽琼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71元,由上诉人钟宗华、钟美波、钟美玲、钟杰、杨泽贵、杨泽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3:20:34 
【一审法院查明】水过滤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钟宗华、钟美波、钟美玲、钟杰、郑贵英之近亲属杨泽英于2020年1月10日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上搭乘其妹杨泽贵,并载有100斤大米及其他物品),从合江县望龙镇张白垇村方向沿合江县支公路往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方向行驶。14时3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合江县××路××镇××村小地名“小屋基”陡坡处时,因上坡时未确保安全及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倒退至公路边安全警示桩缺失处侧翻到坡下,造成杨泽英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确认:事故地点系乡村道公路,水泥路面,路面状况完好,路侧防护设施有水泥护栏。坡度10.8度。案涉公路由朱沱镇九层岩村、望龙镇永定村村民自行修建,始建于2011年9月,公路建成后,由合江县望龙镇连接重庆市永川区九龙路及成渝环线高速公路。    审理中,一审法院根据钟宗华、钟美波、钟美玲、钟杰、郑贵英的申请进行了现场勘查拍照:事故现场有完好的减速带;路侧有安全警示桩7根,桩间距3米,桩高60厘米,直径10厘米,为铁皮泥沙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望龙镇政府和永定村委会是否适格被告?二、安全警示桩的缺失与车辆侧翻有无因果关系?    一、望龙镇政府和永定村委会是否适格被告?按照《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公路由镇、
村负责日常维护。据此,案涉公路虽系村民自建,但望龙镇政府和永定村委会负有法定管理维护义务。钟宗华、钟美波、钟美玲、钟杰、郑贵英主张望龙镇政府和永定村委会因未尽到管理、维护责任而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望龙镇政府和永定村委会是当然被告。二、安全警示桩的缺失与车辆侧翻有无因果关系?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确认:事故发生地路况完好,有水泥防护栏、减速带等防护设施,并有安全警示标志,足以证明望龙镇政府和永定村委会已经履行了管理、维护职责,尽到了相关义务。虽然路侧安全警示桩有缺失,但安全警示桩仅具有安全警示功能而不具有安全防护功能,即便其部分缺失也不影响其安全警示功能,故安全警示桩缺失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必然联系。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死者未确保行车安全、操作不当造成,死者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钟宗华、钟美波、钟美玲、钟杰、郑贵英主张望龙镇政府和永定村委会管理缺位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钟宗华、钟美波、钟美玲、钟杰、郑贵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71元,减半收取3635.50元,由钟宗华、钟美波、钟美玲、钟杰、郑贵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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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钟宗华、钟美波、钟美玲、钟杰、杨泽贵、杨泽琼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死者杨泽英在车辆倒退过程中从警示桩处翻落下坡,若当时被上诉人按相关规定及时修补缺失的警示桩,死者的车辆会直接撞在警示桩上,能够减少车辆翻滚到坡下的可能性;2.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自认对公路的管理存在过错,认为死者的过错大于被上诉人,只是被上诉人的自认,该自认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应认定其有过错;3.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责任,应推定其有过错,案涉公路外侧的警示桩和公路上的减速带,被上诉人也承认不是其安置,被上诉人安排有公益性岗位人员负责日常巡视和打扫卫生,但对公路警示桩视而不见,未加维修和更换,也没有在缺失处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行人和车辆注意安全,说明其管理义务没有尽到。被上诉人也没有专家现场勘验报告,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警示桩符合标准。    综上所述,上诉人钟宗华、钟美波、钟美玲、钟杰、杨泽贵、杨泽琼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0:33: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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