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调查和整治工作中排水管网数据汇交相关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雨水弃流井∙【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7.24
∙【字 号】合建〔2018〕198号
环境
测量∙【施行日期】2018.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氨基酸水解
关于印发《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调查和整治工作中排水管网数据汇交相关要求》的通知
合建〔2018〕1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为保证我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准确性和现势性,实现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更新,持续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应急防灾提供技术支撑,现将我市《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调查和整治工作中的排水管网数据汇交相关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24日
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调查和整治工作中排水管网数据汇交相关要求
一、雨污混接调查阶段的数据汇交
在雨污混接调查阶段,调查单位应按照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线数据技术导则》(DBHJ/T 016-2018)和《城市地下管线测量技术导则》(DBHJ/T 017-2018)等技术标准要求,填写EXCEL表格和MDB表格(见附件),并形成EXCLE和MDB格式的排水管网调查成果电子数据资料。各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每月应向市城乡建委提交一次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排水管网调查成果电子数据资料。
二、雨污混接整治阶段的数据汇交
在雨污混接整治阶段,各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应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全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6〕17号)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
大锅抗干扰量单位同步开展变动(含位置或属性变动)排水管网的覆土前测量。未委托排水管网覆土前测量的项目不得开工,有变动(含位置或属性变动)的排水管网未经测量的不得覆土。排水管网测量单位应按照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线测量技术导则》(DBHJ/T 017-2018)和《城市地下管线数据技术导则》(DBHJ/T 016-2018)等技术标准要求,对整治的排水管网开展覆土前测量,填写控制点成果表和管线点成果表,并形成排水管网测量成果电子数据资料。工程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各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应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排水管网测量成果电子数据资料提交至市城乡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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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果资料验收
路网密度 雨污混接调查完成后以及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前,市城乡建委对排水管网调查和测量成果资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合肥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更新,并出具成果资料验收合格意见作为下一步工作开展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