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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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365t【公布日期】2013.02.28
【字 号】大政办发[2013]13号
【施行日期】2013.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卷积编码∙【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3]1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集束天线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8日 
  大连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连市主城区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缓解停
车难、交通拥堵等问题,满足未来停车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 [2010] 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主城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市域其他地区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保证布局合理、交通安全,且满足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应设置在用地范围内,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合理退让相关规划控制线。
  第六条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应与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顺畅衔接。
  第七条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应按下表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数量。
  标准车型外廓尺寸及各类车型换算系数表(略)
  第八条 对规划建设的建筑体,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对分期建设的建筑体,应先建或等比例建设停车场(库)。
  第九条 对用地规模较小且配建停车位总量较大的建设工程,应进行专题论证,慎重决策。
  第十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无障碍车位设置应不少于总车位的1%(不足1个车位的按1个车位计取),同时应设置或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等装置。
第三章 配建车位指标
  第十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的停车现状、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将大连主城区划分为Ⅰ区、Ⅱ区和Ⅲ区(见附图),分别进行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制定。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设置标准如下表:
  大连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表(略)
  第十三条 近期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指标中的上限值不受限制,可根据区域停车设施供需关系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实际需求,商业、宾馆、办公、医院等应设置一定的出租车车位、大巴车位、装卸车位、急救车位等。
液氨化工厂制备  第十五条 功能较多的综合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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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根据城市发展、机动车发展趋势及交通政策的变化等,适时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大连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分区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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