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 和停车位控制

第九章建筑基地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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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除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考虑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周边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沿城市主干路,除规划设置的道路,严格控制在城市主干道上直接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2)未设有辅道或永久性中央分隔带的城市道路交叉口,沿路缘线转角切点位置向主干路方向延伸100m 范围、向次干路方向延伸60m范围、向支路延伸30m范围、立交桥与连接道路相交点向连接道方向延伸250m 范围内,不应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设有辅道或永久性中央分隔带的城市道路交叉口,沿路缘线转角切点位置延伸40m范围内,禁止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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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主、次干道时,应妥善处理出入口与配建停车场的位置,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宜大于15m。
(4)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如确需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5)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立交桥匝道出入口应大于50m。
(三)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若兼做人防疏散出入口时,还应满足人防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东莞市各类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表9.2的规定。
各类建设工程应尽量设置室内停车位,室内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宜小于40%,露天停车位应在总图中表示(露天停车位不计入绿地率)。怎样自制橡皮
异地配建的停车库(场)距目的地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停车库(场)须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用地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是否允许停车并计入停车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不影响市政走廊为原则,酌情批准。
第五十七条停车位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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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当量确定,其他各型车辆的停车位,按表9.1相应的换算系数计算:
各型汽车换算系数表9.1
9.2的规定。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表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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