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新规范GA95-2015【最新版】

灭火器维修新规范GA95-2015
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A 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和GA 402-20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本标准以GA 95-2007为主,整合了GA 402-2002的部分内容,与GA 95-2007相比较,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标准的范围(见第1章,2007年版的第1章);--增加、删减和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07年版的第3章);--增加了对灭火器用户的要求(见  4.1);--修改了对维修机构的授权要求以及责任(见4.2,2007年版的4.1、4.2和4.3);--增加了维修机构应获得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要求(见  4.3);--增加了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向授权的维修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及对其维修活动进行监督的要求(见  4.5);--增加了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的再充装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的规定(见  4.6);--删除了对维修能力检验的实施机构的要求(见2007年版4.4);--修改了对维修场所的要求(见5.1.1、5.1.2和5.1.3,2007年版的5.1.1、5.1.3和5.1.4);--合并和修改了对维修设备和检验设备的要求(见5.2,2007年版的5.2和5.3);--修改了对维修人员的要求(见5.3,2007年版的5.4);--修改了维修质量管理的要求(见5.4,2007年版的5.5);--删除了维修条件检查判定规则(见2007年版的5.6);--修改了维修前的检查记录的要求(见6.1.1,2007年版的6.1.1);--修改了维修程序(见6.1.2,2007年版的6.1.2);--增加了维修前检查的要求(见6.2);--增加了拆卸灭火器后的检查要求(见6.3.2
和6.3.3);--增加和修改了对灭火剂回收处理的要求(见6.4,2007年版6.2.2);--修改了水压试验要求(见6.5,
2007年版6.3);--修改了可更换零部件的要求(见6.6,2007年版的5.5.8和6.5);--修改了再充装的要求(见6.7,2007年版的6.6);--修改了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的要求(见6,8,2007年版的6.7);--修改了灭火器的报废和处置要求,并增加了向社会提供报废回收服务的要求(见7.2、7.3、7.4、7.5和7.6,2007年版的7.2和7.3);--修改了试验方法(见第8章,2007年版第8章);--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9章,2007年版的第9章)。本标准修订时参考了ISO/TS 11602.2:201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器具配件分技术委员(SAC/TC 113/SC 5)归口。本标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跃伟、王鹏翔、余威、赵婷、冯伟、严洪、宋醒醒、李申、曹顺学、金义重、朱青、李寅、陆聆泉、唐晓亮、汪礼苗、杨洋。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 95-1995、GA 95-2007;--GA 402-200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与回收处置、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维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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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GB 5100 钢质焊接气瓶GB 8109 推车式灭火器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A 1157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马凳筋
3术语和定义
GB 4351.1和GB 810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灭火器用户user灭火器配置场所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3.2维修service;servicing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水压试验、灭火剂回收、零部件更换、再充装、报废与回收处置、质量检验等活动。
3.3维修机构servicing agency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灭火器维修的组织。
3.4授权authorization灭火器生产企业将其生产的灭火器的维修职责授给一个或多个维修机构的活动。
人脸识别器
3.5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维修机构在维修场所、设备、人员和质量管理等方面所具备的条件。
3.6维修出厂检验delivery inspection for service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需要逐具完成的质量检验。
静压主轴3.7维修确认检验verification inspection for service为验证维修后的产品持续符合维修技术要求所进行的检验。
4总要求
4.1 灭火器用户应按GB 50444的规定对在用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符合维修要求的灭火器应及时送生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4.2 维修机构或生产企业维修部门应对其维修后灭火器的质量负责。
4.3维修机构应依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获得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另克
热风炉燃烧器4.4 维修机构的维修条件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4.5 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向授权的维修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并对其维修活动进行监督。
4.6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的再充装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5维修条件
5.1 维修场所
5.1.1灭火器维修用房应满足授权维修灭火器的种类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00m2。
5.1.2 维修场所应设置水压试验区域、灭火剂充装区域、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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