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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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氧气瓶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氧气站应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与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关氧气充装和气瓶技术检验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二条  氧气站在充装氧气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氧气。
    1、氧气瓶必须漆天兰,凡漆、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的,或漆、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
    2、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氧气瓶。
    3、未判明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4、无使用单位名称、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消息队列实现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的。
    7、瓶体或瓶阀沾有油脂的。
    8、瓶嘴内垫有铅垫或有其他异物的氧气瓶。
    第三条  氧气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设计压力,充装过量的气瓶严禁发放,氧气站应定期对充气设施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和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并认真填写充装记录。
蛋白层析系统    第四条  氧气站的操作人员要相对稳定,并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
    第五条  氧气站必须按国家标准对氧气瓶进行定期技术检验,对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操作的气瓶应提前进行检验。
    第六条  氧气瓶经过技术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使用。
    1、瓶壁有裂纹,渗漏或明显变形的;
    2、经测量壁厚、进行强度校核(不包括腐蚀裕度),不能按原设计压力使用的;
    3、容积残余变形率大于10%的;经检验停止使用的气瓶,由氧气站打上钢印并负责处理,并将停止使用的情况书面通知气瓶使用单位,并报厂安全处。
    第七条  机动处探伤室应按国家规定定期对氧气瓶和氧气站有关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第八条  氧气站在对气瓶进行水压试验时,应做到以下各点:
    1、气瓶灌满水后,在试压以前应停留一定时间,以排除瓶内残留气体。
    2、试验环境气温和试验用水温度不低于5℃。
    3、气瓶与操作人员之间,应设置可告的防护设施。
    4、试压系统不得渗漏和存留气体。
    5、试验时应先升至设计压力,然后卸压,反复进行数次,以排除水中气体,然后再缓
慢升压。如无渗漏现象,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试验压力下的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2分钟。
    6、不应连续对同一气瓶重复做超压试验。
    第九条  各单位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氧气瓶时,必须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贯彻执行,并对管理、操作和运输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
    第十条  氧气瓶必须做到专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氧气瓶改做它用,更不得用其它气瓶混充氧气。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设专用储存库对氧气瓶进行妥善保管,绝不允许乱扔乱放,不得随便外借或乱用,氧气瓶的漆应定期喷涂,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不准任意涂改。
    第十二条  氧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敲击、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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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可用热水解冻;
    3、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与乙炔发生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
    4、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5、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冬季要直立存放。
    6、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1—2公斤/厘米2表压。
    7、高空垂直作业,氧气瓶应放在垂直线下周围10米以外,避免重物或火星落到气瓶上。
    第十三条  氧气瓶的减压器在装卸和使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装卸时,须防止管接头丝扣滑牙,以免装旋不牢而射出。卸下时要注意轻放,避免撞击、振动,并妥善保存,不要放在有腐蚀性物质的地方,还应防止灰尘落入表内,以免阻塞失灵。
    2、在装卸减压器前应先将气瓶气门联接处的垃圾吹除,装好后先开气瓶气门,开气门时,身体应倒向一边。后慢慢开启减阀座,应注意有无漏气现象。
    3、用毕后应将气瓶气门关闭,并放尽减压器进出口的气体,以免减压器的弹簧长期压缩疲劳失灵。
    4、减压器的内外应严防被油脂沾污。
    5、放气和拧开减压器时,动作应缓慢。
    6、工作时必须经常注意压力表的读数。
箱型钢    第十四条  运输氧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拧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运装氧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4、运输氧气瓶的车箱里严禁坐人;气瓶不准与易燃品等能产生火花的物品混装。也不准与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同车运输。
    5、禁止用铲车、插车、翻斗车和其他不安全车辆运输氧气瓶。
    6、各单位必须设专人管理和搬运氧气瓶,并对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搬运氧气瓶时必须听从氧气站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遵守氧气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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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储存氧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
    2、氧气瓶不得和盛装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气瓶同室储存,不得与含有油污的物品同室储存。
    3、各单位储存氧气瓶的仓库,应符合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  氧气瓶发生爆炸、瓶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上报厂长和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
受压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第十七条  本规定正式执行。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6:23: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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