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务段防溜器具使用、管理、维修办法

车务段防溜器具使用管理、维修办法
第一条 涉及车务行车的防溜器材主要包括铁鞋、、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枕木(以下统称防溜器具,下同),是防止停留车辆溜逸的重要防护设备,为进一步加强我段防溜器具运用管理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溜器具管理是铁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管理和做好内部反恐防暴和治安保卫的重要内容,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防溜器具接触人员需坚持“政治可靠、品行端正、安全放心”的原则,严禁不人员接触防溜器具。车站应对防溜器具接触人员逐年签订安全承诺书(新增人员及时签订),每季度开展法制、安全教育。
第三条 技术信息科是负责防溜器具的技术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全段防溜器具管理及维修工作。车站是防溜器具的直接管理和使用部门,车站站长为第一负责人,根据管理分工,须指派专人负责车站防溜器具运用、管理工作,负责本站防溜器具日常运用管理以及安全管理。防溜器具在日常运用中,严格落实“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确保设备安全运用。
第四条 防溜器具实行专项管理,购买、运输、存储、使用、销毁等所有环节须对应登记,存档备查。
第五条 车站应无条件接受、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铁路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及时整改防溜器具运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杜绝隐患。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既有质量状态良好的防溜器具可继续使用,但必须标注专用器材使用车站站名、管理编号;后期购置的防溜器具投入现场使用前,必须标注使用车站站名、管理编号,保证编号具有唯一性和可溯性。后期购置的防溜器具必须向段保卫科以及辖区车站所在地铁路公安处
备案,车站既有和新配防溜器具应向段保卫科以及车站所在地铁路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七条 技术信息科根据各站实际需求数量进行配置,车站配置的防溜器具品名、数量、运用、管理内容应纳入《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品名、数量与《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严格相符,不得随意更改。技术信息科、车站必须对配发、领用的防溜器具准确对应,登记造册,建立专用台账,纳入交接内容,实行清点登记,动态管理。切割环
第八条 技术信息科采购的防溜器具到货后应及时向车站配发到位。发放时,发放人、领用人以及车站管理人员须同时在场,实行清点登记、对口交接。
第九条 技术信息科、车站库存的防溜器具应固定存放
地点、登记造册、建立出入库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核对,明确责任。
第十条 车站投入现场使用的防溜器具必须固定存放位置(岗位)、数量。作业人员负责使用和保管,纳入岗位交接班内容,实行现场清点、对口交接。室内存有防溜器具的岗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
业人员离开时,房门必须上锁;室外安放的防溜器具须按规定巡检,防止器具丢失或防溜措施失效。
第十一条 车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配发的防溜器具按照“日清点、月检查”原则,制定车站防溜器具管理制度。明确防溜器具交接地点、方式、人员等内容。使用防溜器具必须做到“六个相符”,即:管理台账、《车站行车工作细则》、揭示板、交接簿、存放地点、现场使用地点相符。
第十二条 防溜器具使用标准
1.应符合《铁道车辆防溜装置第3 部分:()》(TB/T316
2.3—2007)、《铁道车辆防溜装置 》(Q/CR555-2016)标准。应有防盗装置,锁闭、开启方便,防盗装置不影响线路、车辆设备安全。车轮踏面密贴在踏面上时的碾压点应在其鞋尖向后
45mm~50mm 处。底面及尖部应平直与轨面密贴,尖部上翘不超过2mm。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更换:
(1)立板发生歪曲变形、出现裂纹;
(2)底部扭曲不能与轨面密贴,尖部断裂或宽度超出轨面;
芯片破解
(3)焊接部位开焊、断裂;
(4)裙部有裂纹或变形;
自动车位锁
(5)防盗装置失效或影响使用。
2.人力制动机紧固器应符合《铁道货车防溜紧固器通用技术条件》(TB/T3095—2004)标准。配置防溜巡检设备的车站,人力制动机紧固器应安装电子标签。当紧固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更换:
(1)紧固器表面出现裂纹、伤痕;
压缩木耳
(2)紧固器挂钩变形、断裂;
(3)螺杆弯曲变形度超过10度;
(4)焊接部位开焊、断裂;
(5)螺纹磨损超过2mm;
(6)旋紧螺母及摇把磨损失效。
3.防溜枕木应装有铁链等防盗装置,锁闭、开启方便,防盗装置不影响线路、车辆设备安全,枕木主体表面上应采用油漆均匀涂上红白相间的明显条纹。
第十三条 车站应对配属的防溜器具统一编号,保证器具编号准确、清晰可见。防溜器具表面应均匀涂上底及站名编号,涂刷油漆时应注意保护出厂铭牌或其身份标识内容
部分,不得覆盖。其中客车体采用白底红字标示,货车采用红底白字标示,管内各站防溜器具编号站名,按附件7-1表执行。
第十四条 车站防溜器具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时,应
当在发现后的第一时间报告技术信息科、安全科、保卫科以及所在地铁路公安机关,主管科室部、安全科、保卫科获悉后分责开展相应工作。
超声波除垢
第十五条 车站防溜器具因管理、防范措施不到位,由
保卫科按照相关规定,视情节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考核问责。因人为原因造成防溜器具流失,引发后果将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车站防溜器具装有巡检系统以及其他智能定
水位显示器
位系统的,应做好设备运用管理工作。系统故障时,防溜器具正常使用,按时巡视,并在车站《防溜巡视检查登记簿》上登记,直至系统恢复。发现使用电脑主机运行与该系统无关的程序以及因人为原因造成巡检晚到、漏检的,应严格考核;因使用管理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按价赔偿。
第十七条 与国铁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工程线产
权单位的防溜器具以及防溜的管理,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接轨站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产权单位比照本办法制定专用铁路防溜器具以及防溜的“购、管、用、存、废”办法细则。车站定期对产权单位的防溜器具运用管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3:35: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16535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器具   车站   防溜   使用   管理   编号   人员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