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各单位电力电缆的管理,保证安全供电,特制定《电力电缆敷设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制定依据为《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等。
第三条 本规定共分三部分:通用部分、地面环境电力吸油烟机止回阀电缆敷设和煤矿井下环境电力电缆敷设频率控制字
第一章 通用部分
第四条 电缆在任何敷设方式及其全部路径条件的上下左右改变部位,都应满足电缆允许弯曲半径要求。
第五条 并列敷设电缆的接头位置宜相互错开,且不小于0.5m的净距。
第七条 在电缆进出地沟时,应加装套管进行防护。地沟内应采取措施防止进水,如有积水现象,应采取措施排水,防止水浸电缆。地沟内不得有易燃物等杂物
第八条 电缆在电缆桥内应单层敷设,排列整齐,不得有交叉。
第九条 金属制电缆桥架应设置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不少于两处。
第十条 电缆保护管必须是内壁光滑无毛刺。保护管的选择,应满足使用条件所需的机械强度和耐久性。每管宜只穿1根动力电缆。
第二章 地面环境电力电缆敷设
第十一条 电缆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静止轮毂
(1)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
(2)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使电缆较短。
(3)便于敷设、维护。
第十二条 电缆敷设在同一通道中位于同侧的多层支架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讯电缆的顺序排列。
当水平通道中含有35 kV以上高压电缆,或为满足引入柜盘的电缆符合允许弯曲半径要求时,宜按“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
在同一工程中或电缆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况,均应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顺序原则来配置。
(2)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35 kV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级电力电缆,可排列于同一层支架,1 kV及以下电力电缆也可与强电控制和信号电缆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3)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与备用电缆需实行耐火分隔时,宜适当配置在不同层次的支架上。
第十三条 同一层支架上电缆排列配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和信号电缆可紧靠或多层叠置。
(2)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三叶形)配置外,对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电力电缆,不宜叠置。
(3)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缆情况外,电力电缆相互间宜有35 mm空隙。
第十四条 明敷的电缆不宜平行敷设于热力管道上部。电缆与管道之间无隔板防护时,相互间距应符合电缆与管道相互间允许距离的规定(表1)。 表1 电缆与管道相互间允许距离( mm)
电缆与管道之间走向 | 电力电缆 | 载荷谱 控制和信号电缆 |
热力管道 | 平行 | 1 000 | 500 |
交叉 | 500 | 250 |
其他管道 | 平行 | 1 5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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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含有可能影响环境温升持续超过5℃的供热管路。有重要回路电缆时,严禁含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
第十六条 电缆沿输送易燃气体的管道敷设时,应配置在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电缆宜在管道上方。
(2)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电缆宜在管道下方。
第十七条硅酸铝生产线 非铠装电缆用于下列场所、部位时,应采用具有机械强度的管或罩加以保护:
(1)非电气人员经常活动场所的地坪以上2m范围、地中引出的地砰下0.3m深电缆区段。
(2)可能有载重没备移经电缆上面的区段。
第十八条 除架空绝缘型电缆外的非户外型电缆,使用在户外时,宜有罩.盖等遮阳。
第十九条 电缆敷设在有周期性振动的易振场所,应采用能减少电缆承受附加应力或避免金属疲劳断裂的措施。可采取下列方法:
(1)在支持电缆部位设置由橡胶等弹性材料制成的衬垫。
(2)使电缆敷设成波浪状且留有伸缩节。
第二十条 在有行人通过的地坪、堤坝、桥面、地下商业设施的路面或通行的隧洞中,电缆不得敞露敷设于地坪上或楼梯走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