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鑫、周凌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鑫、周凌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0 
【案件字号】(2020)辽13民终19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树立李尚霖王阳 
【审理法官】孙树立李尚霖王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金鑫;周凌宇;张英 
【当事人】金鑫周凌宇张英 
【当事人-个人】金鑫周凌宇张英 
【代理律师/律所】李龙昌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张亚轩辽宁晟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分凝器李龙昌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张亚轩辽宁晟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龙昌张亚轩 
【代理律所】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辽宁晟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气囊减震器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金鑫 
【被告】周凌宇;张英 
【本院观点】金鑫主张与周凌宇、张英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周凌宇、张英偿还借款8273000元及利息,提供了借条、银行流水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周凌宇、张英对金鑫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向其二人个人账户银行转账借款部分不持异议外,对现金借款、向周凌宇开办的朝阳市吉缘堂工艺品有限公司及张英开办的朝阳市双塔区精英美璞化石店转账、车辆款、及赵玉峰、吕纯然、孙志敏、陈昌宁等人向周凌宇开办的朝阳市吉缘堂工艺品有限公司及张英开办的朝阳市双塔区精英美璞化石店刷卡部分均不予认可,持不同意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明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金鑫主张与周凌宇、张英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周凌宇、张英偿还借款8273000元及利息,提供了借条、银行流水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周凌宇、张英对金鑫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向其二人个人账户银行转账借款
部分不持异议外,对现金借款、向周凌宇开办的朝阳市吉缘堂工艺品有限公司及张英开办的朝阳市双塔区精英美璞化石店转账、车辆款、及赵玉峰、吕纯然、孙志敏、陈昌宁等人向周凌宇开办的朝阳市吉缘堂工艺品有限公司及张英开办的朝阳市双塔区精英美璞化石店刷卡部分均不予认可,持不同意见。一审法院在未查明双方当事人借款总额及偿还数额、金鑫向周凌宇开办的朝阳市吉缘堂工艺品有限公司及张英开办的朝阳市双塔区精英美璞化石店转账后资金实际用途和流向、现金是否交付、车辆欠款是否转化为借款、及赵玉峰、吕纯然、孙志敏、陈昌宁等人向周凌宇开办的朝阳市吉缘堂工艺品有限公司及张英开办的朝阳市双塔区精英美璞化石店刷卡的资金来源、资金实际用途和流向的情形下,判决驳回金鑫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2民初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金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4 19:37:10 
金鑫、周凌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手动打包工具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民终19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昌,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凌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轩,辽宁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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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卓,朝阳市双塔区明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鑫因与被上诉人周凌宇、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2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昌、被上诉人周凌宇、张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轩、米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鑫主张与周凌宇、张英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周凌宇、张英偿还借款8,273,000元及利息,提供了借条、银行流水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周凌宇、张英对金鑫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向其二人个人账户银行转账借款部分不持异议外,对现金借款、向周凌宇开办的朝阳市吉缘堂工艺品有限公司及张英开办的朝阳市双塔区精英美璞化石店转账、车辆款、及赵玉峰、吕纯然、孙志敏、陈昌宁等人向周凌宇开办的朝阳市吉缘堂工艺品有限公司及张英开办的朝阳市双塔区精英美璞化石店刷卡部分均不予认可,持不同意见。一审法院在未查明双方当事人借款总额及偿还数额、金鑫向周凌宇开办的朝阳市吉缘堂工艺品有限公司及张英开办的朝阳市双塔区精英美璞化石店转账后资金实际用途和流向、现金是否交付、车辆欠款是否转化为借款、及赵玉峰、吕纯然、孙志敏、陈昌宁等人向周凌宇开办的朝阳市吉缘堂工艺品有限公司及张英开办的朝阳市双塔区精英美璞化石店刷卡的资金来源、资金实际用途和流向的情形下,判决驳回
金鑫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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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2民初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金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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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孙树立
审判员  李尚霖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雷
(法官助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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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5:29: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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