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化工交易所烧碱交收细则.

广州化工交易所烧碱交收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广州化工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烧碱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交收业务由交易所交易管理部、物流中心和财务结算中心共同负责。交易所原则要求交易商严格按照《广州化工交易所电子订货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操作,交易所有义务监督,并根据反馈的情况分别处理。
第二章实物交收
第四条交易所货物交收是指交易双方对交易的烧碱品种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五条在合同最后交易日(第一交收日前一交易日)后,所有未转让合同的持有者须以实物交收方式履约。当月交收货物必需在交收月份10号前入库完毕。
第六条实物交收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收期内完成。交收期为合同交收月份的15日至16日(共两个交收日)。因交收期内遇法定节假日的,均相应顺延交收期。
第七条交收双方的交收实物及货款均已提前准备完毕,且均意欲提前进行实物交收的,经交易所核准同意后,可按正常交收手续实行提前交收。提前交收申请如在5个交易日(含当日)内配对不成功,则此申请自动失效。
第八条如买卖交易商双方均同意在交易所交收仓库之外的地点交收,相关事宜由双方自行解决,交易所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第三章交收品级排水帽
第九条离子交换膜法氢氧化钠,含量≥98.50%,含量以交收当月检验为准。以国标“ GB209-2006”为质量标准。
第四章货物入库
第十条交易商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时,必须于发货日前三个工作日以上向交易所办理交收预报,填写《广州化工交易所入库申报单》(可下载传真给
交易所),内容包括品牌、等级、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收仓库名称并提供各项单证等。
球头销第十一条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交易商意愿,在接到入库申报单后3个工作日内(含当天)开出《广州化工交易所入库通知单》通知交易商并通知收货交收仓。交易商须按《广州化工交易所入库通知单》确定的指定交收仓库进货,无《广州化工交易所入库通知单》的货物不能用于交收。《广州化工交易所入库通知单》自开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效。
acck第十二条货物运抵指定交收仓库后,指定交收仓库按《广州化工交易所入库通知单》的相关内容对到货及相关证进行验核。验核完毕后,当日填制仓库收货单据,作为送货签收凭证,相关单据只作入货凭证;入库凭证传真或原件不作提货凭证,仓库根据交易所签发并盖章的《广州化工交易所提货申请表》原件或传真件经交易所批准后发货放行。
商品到库验收时,交易商应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交易商不到仓库监收的,视为交易商同意指定交收仓库验收结果。
第十三条交易商应保证入库货物符合交易品种规定的货物交收要求。货物入到交收仓后,交易商应在两天内(含当天)向交易所提供该批货物的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单应加盖在交易所预留的印章及签名,作为质量纠纷处理依据,交易商应承担入库货物在交收期间质量问题引起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交易所在货物入库后的3个工作日内(含当天)对入库货物进行抽样留存,并对外包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具《广州化工交易所存货凭证》,作为交易所注册仓单的依据。
第五章仓单注册
第十五条交易商取得交易所核实签发的《广州化工交易所存货凭证》后可进行仓单注册申请,填写《广州化工交易所仓单注册申请表》(可下载传真),办理标准仓单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交易所审核交易商的仓单注册申请后向交易商签发《广州化工交易所注册仓单》。
第十七条交易所取得注册仓单后可以上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交收、抵免货款或进行货物融资质押。
第六章货物出库
第十八条交易商如需提货出库,应提前向交易所提出提货申请,填写《广州化工交易所提货申请表》(可下载),提货申请表应加盖在交易所预留公章及指定人员签名,交易所在审核及与交易商确认无误结清仓储、装卸和保险
等有关费用后予以发货,如是传真件提货,交易商应与交易所指定人员确认无误,传真件提货所产生的风险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交易商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时交易商应到库监发。交易商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误。
第二十条交易商委托提货人到指定交收仓库提货时,提货人的相关资料应与提货申请表上的资料一致,否则仓库有权不给予发货。
第二十条交易商或其委托人到交收仓库提货时,有权利对仓库装车过程进行监督。货物装车完毕后与仓库管理员在出库的相关单据上签收“提货数量及质量,货物出库的实际情况”,明确责任关系。
第五章货物包装
第二十一条交收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标规定,在正常贮运中不污染、不泄漏、不破损。软包装烧碱每包净重25kg,每吨40包,无溢短。桶装烧碱每个交货批次的重量须一致,标准件重为100Kg或200Kg,无溢短。外表面须标明:含量、净重、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到库烧碱必须干燥、清洁。指定交收仓库在验收时须对整批交收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如发现有外包装破裂、雨淋、受潮、霉变、发黑、污染严重等影响使用的情况,予以拒收,不得用于交收。
电缆防盗第二十三条注意事项
1、烧碱聚氯乙烯的质量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牌号进行组批,每批200吨,超过200吨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200吨的按一批检验。
2、交易所推荐境内厂家生产的推荐牌号烧碱,货主能够提供符合广州化工交易所规定的烧碱烧碱质量标准的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和《质量承诺书》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经广州化工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可免于质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生产厂家、含量、生产日期、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信息。
3、交易所推荐厂家生产的推荐牌号烧碱,货主能够提供符合广州化工交易所烧碱交收质量标准的商检证书原件和货运单据、《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原产地证明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入库单
位公章的,经广州化工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可免于质量检验。
4、烧碱的检验费实行最高限价。
5、在库交收的烧碱有效期限在生产日期后的40(含)天内,超过期限的不得交收。
第六章交收仓库
第二十四条烧碱指定交收仓库,见广州化工交易所网站公布。交收仓库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费用及其它变动情况由交易所在网站上进行公布新风除湿机组
第七章交收费用
toubai第二十五条交收手续费标准与变动情况见交易所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
第二十七条指定交收仓库正常收费项目和费用计收方法如下:
1、进库费、出库费、装卸费、打包(装袋)费、分拣(整理)费、过户费、代办费、加急费及需特殊处理的劳务作业费用,由交易所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出具合法结算凭证,交交易商核对后,由交易商向指定交收仓库一次付清;
2、仓储费按日收取。最后交收日以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承担,最后交收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收费后,由指定交收仓库在标准仓单上注明仓储费付止日期。交易商须在每月月底前交易所办理付费手续,可以预付。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新上市品种的交收规定由广州化工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三十条有关当月合同交易、标准仓单交易的组织和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广州化工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广州化工交易所。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09年9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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