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运输工具或移动式水喷雾灭火装置的设计。 
  1.0.3 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固体火灾,闪点高于60℃的 液体火灾和电气火灾。并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
  1.0.4 水喷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烧、爆炸的火灾,以及水雾对保护对象造成严重破坏的火灾。
  1.0.5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水喷雾灭火系统 water spray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水源、供水设备、管道、雨淋阀组、过滤器和水雾喷头等组成,向保护对象喷射水雾灭火或防护冷却的灭火系统。
  2.1.2 传动管 transfer pipe
  利用闭式喷头探测火灾,并利用气压或水压的变化传输信号的管道。
  2.1.3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水雾喷头喷出水雾的时间。
  2.1.4 水雾喷头 spray nozzle
  在一定水压下,利用离心或撞击原理将水分解成细小水滴的喷头。
  2.1.5 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effective range of spray nozzle
  水雾喷头水平喷射时,水雾达到的最高点与喷口之间的距离。
  2.1.6 水雾锥 water spray cone
  在水雾喷头有效射程内水雾形成的圆锥体。
  2.1.7 雨淋阀组 deluge valves unit
  由雨淋阀、电磁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压力表以及配套的通用阀门组成的阀组。
  2.2 符 号 
条号
符号
单位
涵义
2.2.1
R
齿槽转矩m
水雾锥底圆半径
2.2.2
B
m
水雾喷头的喷口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
2.2.3
θ
水雾喷头的雾化角
2.2.4
Q
L/min
水雾喷头的流量
2.2.5
P
MPa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
2.2.6
K
--
水雾喷头的流量系数
2.2.7
N
--
保护对象的水雾喷头的计算数量
2.2.8
S
m2
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
2.2.9
W
L/min•m2
保护对象的设计喷雾强度
2.2.10
Qj
L/s
系统的计算流量
2.2.11
N
--
系统启动后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数量
2.2.12
qi
L/min
水雾喷头的实际流量
2.2.13
pi
MPa
水雾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 祛腐生肌软膏
2.2.14
k
--
安全系数
2.2.15
i
MPa/m
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
2.2.16
v
m/s
管道内水的流速
2.2.17
Dj
m
管道的计算内径
2.2.18
hy
MPa
雨淋阀的局部水头损失
2.2.19
By
--
雨淋阀的比阻值
2.2.20
Q
L/s
雨淋阀的流量
2.2.21
软硬件协同设计H
MPa
系统管道入口或消防水泵的计算压力
2.2.22
Σ h
MPa
系统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与局部水头损失之和
2.2.23
h0
MPa
最不利点水雾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
2.2.24
Z
m
最不利点水雾喷头与系统管道入口或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时间的高程差
3 设计基本参数和喷头布置
  3.1 设计基本参数
  3.1.1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根据防护目的和保护对象确定。
  3.1.2 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3.1.2的规定:
 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   表3.1.2
活动顶尖
防护
目的
保护对象
设计喷雾强度
(L/min·m2)
持续喷雾时间
灭火
固体火灾
15
1
液体火灾
闪点60~120℃的液体
20
0.5
闪点高于120℃的液体
13
电气火灾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
20
0.4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集油坑
6
电缆
13
防护
冷却
甲乙丙类液体生产、储存、装卸设施
6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直径20m以下
6
4
直径20m及以上揉棉机
6
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储存设施和灌瓶间、瓶库
9
6
  3.1.3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35MPa;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MPa。
  3.1.4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大于45s;当用于液化气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防护冷却时不应大于60s;用于其他设施防护冷却时不应大于300s。
  3.1.5 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其保护面积应按其外表面面积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5.1 当保护对象外形不规则时,应按包容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3.1.5.2 变压器的保护面积除应按扣除底面面积以外的变压器外表面面积确定外,尚应包括油枕、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和集油坑的投影面积;
     3.1.5.3 分层敷设的电缆的保护面积应按整体包容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3.1.6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灌装间、装卸台、泵房、压缩机房等的保护面积应按使用面积确定。
  3.1.7 输送机皮带的保护面积应按上行皮带的上表面面积确定。
  3.1.8 开口容器的保护面积应按液面面积确定。
  3.2 喷头布置
  3.2.1 保护对象的水雾喷头数量应根据设计喷雾强度、保护面积和水雾喷头特性按本规范式7.1.1和式7.1.2计算确定,其布置应使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护对象,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加水雾喷头的数量。
  3.2.2 水雾喷头、管道与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3 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3.2.4 水雾喷头的平面布置方式可为矩形或菱形。当按矩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
离不应大于1.4倍水雾喷头的水雾锥底圆半径;当按菱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7倍水雾喷头的水雾锥底圆半径。水雾锥底圆半径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R--水雾锥底圆半径(m);
      B--水雾喷头的喷口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m);
      θ--水雾喷头的雾化角(°)。θ的取值范围为30、45、60、90、120。
  3.2.5 当保护对象为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时,水雾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2.5.1 水雾喷头应布置在变压器的周围,不宜布置在变压器顶部;
盐屋     3.2.5.2 保护变压器顶部的水雾不应直接喷向高压套管;
     3.2.5.3 水雾喷头之间的水平距离与垂直距离应满足水雾锥相交的要求;
    3.2.5.4 油枕、冷却器、集油坑应设水雾喷头保护。
  3.2.6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时,水雾喷头与储罐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0.7m。
  3.2.7 当保护对象为球罐时,水雾喷头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2.7.1 水雾喷头的喷口应面向球心;
     3.2.7.2 水雾锥沿纬线方向应相交,沿经线方向应相接;
    3.2.7.3 当球罐的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3时,水雾锥沿纬线方向应相交,沿经线方向宜相 接,但赤道以上环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6m;
    3.2.7.4 无防护层的球罐钢支柱和罐体液位计、阀门等处应设水雾喷头保护。
  3.2.8 当保护对象为电缆时,喷雾应完全包围电缆。
  3.2.9 当保护对象为输送机皮带时,喷雾应完全包围输送机的机头、机尾和上、下行皮带。
4 系统组件
  4.0.1 水雾喷头、雨淋阀组等必须采用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测中心检测,并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产品。
  4.0.2 水雾喷头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4.0.2.1 扑救电气火灾应选用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
     4.0.2.2 腐蚀性环境应选用防腐型水雾喷头;
     4.0.2.3 粉尘场所设置的水雾喷头应有防尘罩。
  4.0.3 雨淋阀组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4.0.3.1 接通或关断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供水;
     4.0.3.2 接收电控信号可电动开启雨淋阀,接收传动管信号可液动或气动开启雨淋阀;
    4.0.3.3 具有手动应急操作阀;
    4.0.3.4 显示雨淋阀启、闭状态;
    4.0.3.5 驱动水力警铃;
    4.0.3.6 监测供水压力;
     4.0.3.7 电磁阀前应设过滤器。
  4.0.4 雨淋阀组应设在环境温度不低于4℃、并有排水设施的室内,其安装位置宜在靠近保护对象并便于操作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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