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监测采样操作方法

生活饮用水监测采样操作方法
1、 目的
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和饮水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防止介水传染病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2、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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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相关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自备式供水单位及学校、二次供水单位及分散式供水家庭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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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责
遵照国家相关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及本制度进行现场监测采样工作。
      4、采样点的选择及监测
    4.1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4.2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供水人口超过100万人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可酌量减少。人口在20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采样点。
4.3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检验项目的全分析,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在必要时具体确定检验项目和频率。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改变时,应测定常规检测项目的全部指标。
4.4自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点数、采样频率和检验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
4.5卫生行政部门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进行定期监测,并应做出水质评价。
5、监测方法及注意事项
5.1一般要求
5.1.1理化指标:采样前先用水样荡洗采样器、容器和塞子2—3次(油类除外)。
5.1.2微生物指标:同一水源、同一时间采集几类检测指标的水样时,先采集供微生物学指
标检测的水样。采样时直接采集,不得用水样刷洗已灭菌的采样瓶,并避免手指或其他物品对瓶口的沾污。
5.2水源水的采集(采样点通常用选择汲水处,应距水面10—15cm深处取样,取样时应将采样器先作灭菌处理)
5.2.1表层水:在河流、湖泊可以直接汲水的场合,可用适当的容器如水桶采样,从桥上等地方采样时,可将系着绳子的桶或带有坠子的采样瓶以及使用深水采样器投入水中汲水。注意不能混入漂浮于水面上的物质。
5.2.2一定深度的水:在湖泊、水库等地采集具有一定深度的水时,可用深水采样器。
5.2.3泉水和井水:对于自喷的泉水可在涌口处直接采样。采集不自喷泉水时,应将停滞在抽水管中的水汲出,新水更替后再进行采样。从井水采集水样,应在充分抽汲后进行,以保证水样的代表性。
5.3出厂水的采集:出厂水的采集点应设在出厂水进入输送管道以前处。
5.4末梢水的采集:应注意采样时间,夜间可能析出可沉渍于管道的附着物,取样时应打开龙头放水数分钟,排除沉积物。采集用于微生物学指标检验的样品前应对水龙头进行消毒。
5.5二次供水的采集:具体采集应包括水箱(或蓄水池)进水、出水以及末梢水。
5.6分散式供水的采集:分散式供水是指用户直接从水源处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水样采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钓鱼船5.7水样的保存
5.7.1应根据测定指标选择适宜的保存方法,主要有冷藏、加入保存试剂等。
5.7.2水样在4℃冷藏保存,贮存于暗处。
6、注意事项
6.1采样时不可搅动水底的沉积物。6.2采集测定油类的水样时,应在水面下300mm采集柱状水样,全部用于测定。不能用采集的水样冲洗采样器(瓶)。
6.3采集测定溶解氧、生化需氧量和有机污染物的水样时应注满容器,上部不留空间,并采用水封。
6.4含有可沉降性固体(如泥沙等)的水样,应分离除
去沉积物。
透水混凝土施工方案6.5测定油类、硫化物、微生物学、放射性等项目要单独采样。
6.6多功能按摩垫完成现场测定的水样,不能带回实验室供其他指标测定使用。
7、支持性文件
7.1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2 GB/T12998—91《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7.3 GB/T12999—《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范》
7.4 GB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7.5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人脸识别门7.6 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6:26: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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