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不足

破窗锤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 
 (一)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与问题都直接影响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法律环境的每一个细节与措施也都左右着电子商务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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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规范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之一,网络交易的信用来自于电子商务行为的规范化。 
(三)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是参与全球竞争的必然要求,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交易模式,有国际通行的规则。 
(四)传统民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的障碍。从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现状来看,可以清楚的发现传统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障碍,主要有三种情况:法律规则的缺位、法律规则的模糊、法律规则不协调。  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一)国际电子商务法律情况 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公布了一份《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文件;1998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Internet免税法案;23日,美国白宫通过一项立法,规定应立即禁止对新的Internet
连接或服务征收税费,该项法令被称为“Internet免税法”。1997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欧洲联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对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和商务环境等方面的行动原则做出了规定。1999年11月30日欧洲国家电信部长会议又正式通过立法,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将电子签名视为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情况 1994年国务院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信息办1998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从1999年开始,相关的立法呼声开始出现,2000年人大会上一号提案使电子商务立法成为更多人关注的焦点,在其后的三年多的时间里,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陆续出台。在这一过程中,出台了包括《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2000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同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在网
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该方法已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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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主要存在的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明显和集中,就暴露出的法律问题而言,突出表现如下: 
 (一)网上安全问题  安全问题是电子商务面临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核心问题,电子商务在虚拟环境中运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依赖于网络自身的安全。但是网络易遭受黑客的恶意攻击,数据系统可能被非法侵入,系统数据有被恶意更改的可能性。  (二)交易双方身份的确认  在BtoB、BtoC和CtoC交易中,如何确认双方的身份面临着障碍。传统商务中,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不大,虽然行为也时有发生,但总体来说,通过户籍证明、相关身份证明、体态特征、企业档案等还是较容易确认的。但网络的虚拟身份却使得电子商务中身份的确认有很多问题,无论是采取会员制还是采取实名制都有一定的局限。  (三)合同内容的完整性 传统商务中,合同无论采取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内容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确定,除了双方签名的合同书外,还可以通过公证、律师见
证、证人证明等予以证实;而且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在合同纠纷中具有很高的证据力。而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的完整性或电子购物行为的发生很难证明,虽然可以对电子文档进行数字签名,我国已适用的《电子签名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但仍有很多限制并且不具有可操作性,使数字签名的证据力难以发挥。
(四)合同的履行 电子商务中,合同的订立可以通过网络快速便捷的完成,传统合同较之确有逊。但除了标的是软件、音乐、电子图书、网上服务的合同可以通过网络即时履行外,其他标的的合同仍然要通过传统手段来实现,比如邮购一本书,在网上签了订单,又要等待邮局将书送到,比直接到书店购买要耗时得多。这使得合同订立的快速便捷与履行的漫长时间产生了鲜明的对比,有可能使电子合同的整体效率低于传统合同。 
 (五)争议的处理 电子商务的目的在于便利,使不在同一地点的双方可以快速交流,但如果发生争议,无论是否约定了诉讼管辖,诉讼成本都将很高,不仅包括到法院参加诉讼的成本,还包括取证等一系列成本;甚至诉讼成本可能高于合同本身的标的。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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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隐私 由于电子交易的公开性、虚拟性、普遍性的特点,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从而使电子商务的受益人消费者同时又成为受害者。总体而言,我国还没有针对个人隐私保护的专门法律,并且在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也很薄弱,隐私权保护,尤其是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在我国法律界还是一个新的命题。虽然隐私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已日益受到重视,但一般作为侵害名誉权来处理。不明确的法律依据源于《民法通则》之未及,由此上溯,根本法的依据也很模糊。
 
(二)激光内雕电子支付 电子商务交易必须涉及支付,数字化货币在网上流通支持着在线交易,这就是电子支付的功能。电子支付本身就是电子商务与银行电子化的一部分。我国传统支付法律体系中关于现金和票据清算的规则并不能完全适应电子支付的出现和发展。虽然合同法中肯定了电子数据交换的法律效力,但在分则中并没有规定电子支付的基本权利义务,且票据法至1995年5月才出台,刚刚跟上传统支付法的步伐。虽然各大商业银行及中央银行正在努力发展完善电子支付系统,但银行同业规范的制定和法律转化必然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 
(三)管辖 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今天,一个国家的九运会企业轻而易举就能跨越国界自由营销。这就引出了管辖问题:在交易或享受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到底由哪一国的法律裁决呢?如果该国没有相关的准据法又该如何处置?各国立场不一,答案并不明确。跨国电子商务的交易发生地、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等如何确定,怎样有效地避免不同国家的主权管辖的冲突问题也是我国现行法甚为薄弱,几乎没有涉及的领域。  (四)域名 域名是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地址和所有信息资料的索引。作为企业在网络上的名称,域名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途径,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倘若在先知识产权名称被抢注域名,会导致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网站即为在先知识产权人之网,从而促成抢注人在网络领域无偿享受在先知识产权的声誉和影响力之利。这种不正当竞争与民商活动的“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直接相违,这一恶意侵权更是破坏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序竞争。  构建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具体措施 在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构建中,固然要完善现有立法,加大对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更重要的是由代表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政府出面,建立一系列制度和平台,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最理想的环境。  (一)公安部门建立并开放社会人口信息数据库,建立公民个人诚信档案 这是解决交易双方身份确认问题的有效途径,公安部门已基本建立了网上户籍管理系统,详细记录了每个公民的个人信息,这为开放社会
水粉盒人口信息数据库提供了基础性条件。个人信息属于隐私,不能随便供人查阅,但某些影响到社会秩序的个人信息则可以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比如姓名、性别、用于身份证明的身份证号码(每个人有两个身份证号码,一个为办理各种证照、进行社会活动的号码,该号码保密,不能随便公开;另一个为公示性号码,目的在于身份的确认,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诚信档案。这样,诚信度差的人在电子商务中就会被自然的剔除。同样,工商机关建立开放的企业信息数据库,通过网上查询可以直接确认企业的身份是否合法,并且通过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保障网上交易的安全。  (二)确立数字签名等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级的电子数据公证部门 《合同法》、《电子签名法》虽已确认了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何取证才具有证据力却一直存在争议。建立国家级的电子数据公证部门或在现有公证部门中增加此项业务,是解决此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建立电子法务平台,实现各地司法协作与网上司法,实现网上案件的审理、判决,各地执行判决的协作 电子法务平台不同于有些人提出的在网上进行审判的形式,而是一种审判模式的改革。网上进行审判,即法官、当事人及证人于统一的时间上网,以网络会议、网络视频的形式进行开庭审理;这种形式与目前的传统开庭并无本质区别,只是换了一个地点和方式而已,并且有很多障碍。而建立电子法务平台,是
由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决定的,电子商务发展形成了网上交易的零距离,但解决纠纷却需要高额的成本,甚至诉讼成本高于标的额本身,前已论及,在此不赘述。因此必须建立一种低诉讼成本的审判模式,为解决电子商务纠纷创建一个平台。 (四)建立更完善的物流平台 便捷、高效、安全是现代物流的取向,目前已有特定物品的专门网站,如中国食粮网、中国钢材网、宏源化工网等。在此基础上应该进一步完善,建立一种交易所制的物流平台,每个销售企业都以会员的身份挂牌交易,并且只能有唯一的会员身份,只能在同类的一个交易所交易。这样既可以保证市场整个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又便于政府的监管。为了保证交易所的可信度,交易所由政府部门统一设立,并且是类似于证券交易所的非营利机构,同时拥有入市审查权和一定的监督权、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利等。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的发展趋势  (一)加入WTO对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影响 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贸易形式,使低成本跨国贸易成为可能,并将改变人们传统的购物方式和贸易模式,所以WTO对其十分关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WTO协议主要括《服务贸易总协定》、《ITA协议》、《基础电信协议》与TRIPS协议等。加入WTO会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环境、安全保障、法制环境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法律环境上,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贸易自由化下对国内产业的保障机制,制定完善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法以及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市场的进口
保障机制,增强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完善技术法规、标准和评定程序,修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并轨,建立有效解决争端机制等。  (二)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逐步完善 这一过程中的主要工作包括:充实与完善即将出台的电信管理条例,实现电信立法。从电信业务的市场管理、电信网间互联、电信资源管理、电信资费管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电信服务与监督、电信建设与保护等多个角度实现建立公平、有序的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及电信企业的权益,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出台电子签名等法律法规;修订《著作权法》、《商标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颁布CA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电子支付、网上银行、电子资金划拨的具体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规章。  八、小  结 近几年来大政方针与政策措施的指引和推进下,我国的电子商务与企业信息化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加快了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的进程。但是,我们也必须同时看到,我国发展电子商务还面临许多障碍,其中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信用等保障环境不健全等因素都直接影响了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普及、应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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