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应急厅函2019 年428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应急厅函2019 年428号)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 的】 为了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 2 号) 、 《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
23 号) 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
意见》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 非煤矿山开采、 建设工
程施工、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 交
通运输、 烟花爆竹生产、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冶金和有金属、
机械制造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 在成
本中列支,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 安全生产条件的资
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 政府监管、 确保需要、 规范使
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行业属性内涵】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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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 煤层气(地面开采) 、
金属矿、 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 选矿、
闭坑及尾矿库运行、 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井巷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
《危险化学品目 录》 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
火药、 烟火药、 引火线等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的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 铁路运输、 城市轨道交通、 水路
运输、 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 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 铁路运输是指以火
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 城市轨
道交通是指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 设置全封闭或部分
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 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流量
的公共交通(包括地铁、 轻轨、 单轨、 有轨电车、 磁浮、 自动
导向轨道、 市域快速轨道) ; 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
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 装卸、 堆存;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
工具的物资运输。
    冶金和有金属是指从事黑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有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
浸胶线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 冶金矿山机械、 运输机械、农业机械、 仪器、 仪表、 特种设备、 大中型船舶、 石油炼化装
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跑步机控制器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提取标准】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 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
准如下:
    (一) 煤(岩) 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矿井、 高瓦斯矿井吨煤 30 元;
    (二) 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
(三) 露天矿吨煤 5 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 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提取标准】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 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
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 石油, 每吨原油 17 元;
(二) 天然气、 煤层气(地面开采) , 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 金属矿山, 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 元, 地下矿山每吨10 元;
    (四) 核工业矿山, 每吨 25 元;
(五) 非金属矿山, 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 元, 地下矿山每吨 4 元;
    (六) 小型露天采石场, 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 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 产品用于建筑、 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
石场, 每吨 1 元;
    (七) 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 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1 元, 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 5 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 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 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 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 每年提取 5
万元; 超过 100 万立方米的, 每增加 100 万立方米增加 3 万元,
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 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八)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 或工程总费用的 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
取标准如下:
    (一) 矿山工程为 3. 5%;
(二) 铁路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3%;
(三) 房屋建筑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电力工程为 2. 5%;
(四) 市政公用工程、 冶炼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化工石油工程、 港口 与航道工程、 公路工程、 通信工程为 2%。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包含并单列安全
费用, 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列入标外管理。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
结合工程造价时计取的安全费用, 根据实际工程建设前期所需、
完工程度进行提取。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 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提取标准】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
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 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按照 4. 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 按照 2. 25%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55%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2%提取;
    (五) 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1%提取;
    (六) 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0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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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危险品生产与销售一体化的企业, 其销售环节提取安全费用时, 以上年实际营业收入扣除内部生产与销售环节之间
的互供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上述标准分月 计提。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提取标准】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 提取:
ddtsf    (一) 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
(二) 客运业务、 管道运输、 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 5%提取。
    第十条【冶金和有金属企业提取标准】 冶金和有金属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
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 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按照 3. 5%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 按照 2%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55%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25%提取;
    (五) 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1%提取;
    (六) 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标准】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
平均逐月 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按照 2. 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 按照 1. 25%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25%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05%提取;
    (六) 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01%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取标准】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
以下标准平均逐月 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 按照 4. 0%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 3. 5%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 3%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 2. 5%提取。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提取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
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 提取:
直柄立铣刀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按照 4%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 按照 2%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5%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2%提取。
第十四条【缓提、 少提的条件】 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达到本企业上年度安全费用使用数时, 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
用。
    第十五条【提高标准规则】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 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 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
使用办法的, 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应当按
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按照原标准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2:51: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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