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9.15
【字 号】石政办发[2005]54号
【施行日期】2005.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5]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石家庄市农村部分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石家庄市人口计生委、石家庄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第三条 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要依据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实施。
第二章 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
  第五条 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第六条 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第九条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第十条 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成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协调部署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三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协调下进行,计生、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范围、内容
fsad  第十四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在全市24县(市)区同时进行,其中高邑县为市级试点。
  第十五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家庭,在夫妻年满60周岁(其中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年满55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每人每月50元,年人均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55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消毒干衣机第五章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程序
  第十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zigbee自组网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车联网天线  4.年满60周岁或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年满55周岁。
  第十七条 凡本人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在本人达到规定年龄的前一年,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交村委会。
便携式高压氧舱  第十八条 村委会组织专人入户对申请人的有关年龄、户口性质、生育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确认申请人具有申报资格的,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报表》)。黄光工艺
  第十九条 具备申报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申请人,于当年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递交《申报表》,并提交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及现存子女身份证等证件及复印件。村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申报对象及资料进行预审,并召开村计生协会理事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分别进行评议、审议。讨论通过的申报对象名单在村政务公开栏及主要街道公示十天,并设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的,村计生协会会长、计生专干、村委会主任分别在《申报表》签注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奖扶对象的个人申请、有关证件资料,于当年6月30日前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乡(镇)计生办、派出所、民政所等有关人员,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组织人员进村入户,与调查对象逐人见面,填写《奖扶对象见面调查表》,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填写《奖扶对象众座谈材料记录表》。经审核无异议的,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在村政务公开栏及主要街道公示十天,并设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对申请人无异议的,由乡(镇)计生办主任、分管乡(镇)长、乡(镇)长、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奖扶对象的
所有申报材料及《奖扶对象资格确认汇总表》,于当年7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局。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计划生育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同时组织人员到村调查核实。将初步确认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名单,发至各村,按统一规定式样,在村务公开栏及主要街道再次公示十天。同时将花名册、举报电话、举报箱,通过报纸、电视等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区计生局局长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最终资格确认。同时通过全国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个案信息,当年8月31日将公开监督无异议的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及相关资料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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