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一金属切削机床
1 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其平安距离、刚度、强度及稳定性均应符合GB/T 8196、GB 23821的相关规定。
2 各种防止夹具、卡具和刀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3 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自动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操作手柄、显示屏和指示仪表应灵敏、准确;附属装置应齐全。
4 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及安装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5 局部照明或移动照明必须采用平安电压,线路无老化,绝缘无破损。
6 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GB 5226.1的相关规定;电器箱、柜与线路应符合本标准.4的规定,周边0.8m范围内无障碍物,柜门开启应灵活。
0204电话录音7 设备上未加防护罩的旋转部位的楔、销、键不应突出外表3mm,且无毛刺或棱角。
8 每台设备应配备去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9 除符合上述通用规定外,钻床、磨床、车床、插床、电火花加工机床、锯床、铣床、加工中心、数控机床等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9.1 钻床:钻头部位应有可靠的防护罩,周边应设置操作者能触及的急停按钮。
9.2 磨床:砂轮选用、安装、防护、调试等应符合GB 4674的相关规定,旋转时无明显跳动。
9.3 车床:加工棒料、圆管,且长度超过机床尾部时应设置防护罩〔栏〕,当超过局部的长度大于或等于300mm时,应设置有效的支撑架等防弯装置,并应加防护栏或挡板,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9.4 插床:限位开关应确保滑块在上、下极限位置准确停止,配重装置应合理牢固,且防护有效。
9.5 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且应采用浸入式加工方法,液位应与工作电流相匹配。
9.6 锯床:锯条外露局部应设置防护罩或采取平安距离进行隔离。
9.7 铣床:外露的旋转部位及运动滑枕的端部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不准在
机床运行状态下对刀、调整或测量零件;工作台上不准摆放未固定的物品。
9.8 加工中心:加工区域周边应设置固定或可调式防护装置,换刀区域、工件进出的联锁装置或紧固装置应牢固、可靠,任何平安装置动作,均切断所有动力回路。
9.9 数控机床:加工区域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其活动门应与运动轴驱动电机联锁;调整刀具或零件时必须采用手动;访问程序数据或可编程功能必须由授权人执行,这些功能必须闭锁,可采用密码或钥匙开关。
二冲、剪、压机械
1 离合器动作应灵敏、可靠,且无连冲;刚性离合器的转键、键柄和直键无裂纹或无松动;牵引电磁铁触头无粘连,中间继电器触点应接触可靠,无连车现象。
2 制动器性能可靠,且与离合器联锁,并能确保制动器和离合器动作协调、准确。
3 急停装置应符合GB 16754的相关规定,大型冲压机械一般应设置在人手可迅速触及且不会产生误动作的部位。
4 凡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的设备外露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其平安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相关规定。
5 外露在工作台外部的脚踏开关、脚踏杆均应设置合理、可靠的防护罩。
硬脂酰乳酸钙6 电气设备的绝缘、屏护、防护间距应符合GB 5226.1的相关规定;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及安装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7 压力机、封闭式冲压线及折弯机均应配置一种以上的平安保护装置,且可靠、有效。多人操作的压力机应为每位操作者配备双手操作装置,其安装、使用的根本要求应符合GB/T 19671的相关规定。
8 压力机应配置模具调整或维修时使用的平安防护装置〔如平安栓等〕,该装置应与主传动电机或滑块行程的控制系统联锁。
9 工业梯台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其开口处应与设备联锁。
10 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出料区应封闭,栅栏应牢固、可靠,栅栏门应与主机联锁。
三起重机械
1 平安管理和资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当,选用的产品应与工况、环境相适应;
——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安装资料等齐全;
——应注册登记,并按周期进行检验;
——日常点检、定期自检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记录齐全。三板模
2 金属结构件和轨道
2.1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无明显变形。
2.2 金属结构件的连接焊缝无明显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处无松动、无缺件、无损伤。
2.3 大车、小车轨道无松动。
3 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应符合GB/T 5972的规定。
4 滑轮应转动灵活,其防护罩应完好;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的直径应匹配,其轮槽不均匀磨损不得大于3mm,轮槽壁厚磨损不得大于原壁厚的20%,轮槽底部直径磨损不得大于钢丝绳直径的50%,并不得有裂纹。
5 吊钩等取物装置
5.1 无裂纹。
5.2 危险断面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尺寸的10%。
恶劣捕捉5.3 开口度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5%。
5.4 扭转变形不得超过10°。
5.5 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不得产生塑性变形。
5.6 应设置防脱钩装置,且有效。
5.7 吊钩〔含直柄吊钩尾部的退刀槽〕、液态金属吊钩横梁的吊耳和板钩心轴、盛钢〔铁〕液体的吊包耳轴〔含焊缝〕、集装箱吊具转轴及搭钩等应定期进行无损探伤,探伤检查周期一般为6个月至12个月。
6 制动器
6.1 运行可靠,制动力矩调整适宜。
6.2 液压制动器不得漏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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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吊运炽热金属液体、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溜钩可造成重大损失的起重机械,起升〔下降〕机构
应装设两套制动器。
7 各类行程限位、重量限制器开关、联锁保护装置及其他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
8 急停装置、缓冲器和终端止挡器等停车保护装置完好、可靠。
8.1 急停装置不得自动复位,且装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部位。
8.2 便携式(含地面操作、遥控)按钮盘的控制电源应采用平安电压,且功能齐全、有效。无线遥控装置应由专人保管,非操作人员不得启动按钮。
8.3 便携式地面操作按钮盘的按钮自动复位〔急停开关除外〕,控制电缆支承绳应完整有效。
8.4 1t以上起重机械应加装重量限制器。1t以下起重机械应加装防止电动葫芦脱轨的装置。
9 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
10 PE线应连接可靠,线径截面及安装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电气装置应配备完好;防爆起重机上的平安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应符合防爆要求。
11 各类防护罩、盖完整可靠;工业梯台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12 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防雨罩、夹轨器或锚定装置应平安可靠;起升高度大于50m且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应安装风速仪。
13 平安标志与消防器材
13.1 明显部位应标注额定起重量、检验合格证和设备编号等标识。
13.2 危险部位标志应齐全、清晰,并符合GB 2894的规定。
13.3 运动部件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平安距离符合相关标准,室外高于30m的起重机械顶端或者两臂端应设置红障碍灯。
13.4 司机室应确保视野清晰,并配有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识完好、醒目。
13.5 司机室的固定连接应牢固可靠;露天作业的司机室应设置防风、防雨、
防晒等装置,高温、铸造作业的司机室应密封并加装空调。
14 吊索具
14.1 自制吊索具的设计、制作、检验等技术资料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且有质量保证措施,并报本
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扬声器结构14.2 购置吊具与索具应是具备平安认可资质厂家的合格产品。
14.3 使用单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日常保养、维修、检查和检验,吊具与索具应定置摆放,且有明显的载荷标识;所有资料应存档。
15 铁路起重机、高空作业车、升降机等专项平安保护和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的限速防坠、过载保护、松绳保护、货叉伸缩行程限位器等专项平安保护和防护装置应符合JB 5319.2的相关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39: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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