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实施细则(试行)

海南省智能网汽车道路测试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以下简称《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规范我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第三条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工作应根据当前技术发展现状,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分步推进的方式逐渐开放与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状况相匹配的道路测试区域,实现智能网联汽车从研发测试向示范应用和商业化推广转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同成立海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统一
实施、监督和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席工作小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审核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颁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组织开展道路测试检查以及测试车辆和道路的相关评估工作,协调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1.定期组织召开联席工作小组会议,协调处理联席工作小组日常事务(包括代表联席工作小组受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和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定期公布开放测试道路范围等);2.
指导第三方机构建设智能网联运行监督与数据分析中心。
(二)省公安厅负责:1.开展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2.审核测试驾驶人、测试安全员资格;3.测试车辆标识、测试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及延期审查;4.交通事故处理及相关事宜。
(三)省交通运输厅负责:1.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的前期研究工作,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测试标准体系规划及建设;2.为测试道路配套相应标志标线及其他必要设施;3指导面向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和示范运行的道路环境分级规划和智慧交通建设。
第五条联席工作小组组织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建立海南省智能
网联汽车测试专家库,定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评审意见。
第六条联席工作小组授权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授权机构”),负责起草相关规定、办法,以及对申请开放道路测试样品、测试车辆开展封闭区测试等工作,同时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包括测试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测试跟踪、数据采集和分析以及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三方授权机构于每月向联席工作小组汇报我省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情况,并协助联席工作小组出具情况报告。
第七条联席工作小组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若干典型道路和应用场景用于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测试申请条件
第八条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技术研发、生产制造或者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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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酸正丁酯的制备(三)具备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封闭区域和道路测试评价规程;
霓虹灯变压器(四)建立测试车辆远程监控数据平台,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与第三方机构签署承诺书,按照要求接入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
(五)具备对测试车辆的相关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六)为申请道路测试的车辆购买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核桃杨>防辐射手机(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三)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
(五)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七)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有50小时以上自动驾驶系统操作经验,其中40小时以上的相应申请测试项目驾驶经验,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
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二)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三)具备车辆状态在线监控功能,能够实时回传下列第1、
辐照杀菌设备2、3项数据信息,能够自动记录和存储在车辆事故或者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下列数据信息:
1.车辆控制模式;
2.车辆位置;
3.车辆速度、加速度等;
4.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5.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6.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7.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8.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
9.车辆故障情况。
(四)安装具备提醒功能的装置,当遇到自动驾驶系统失效时,该装置应当立即提醒测试驾驶人接管车辆;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2:30: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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