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1.1 本检验指南适用于SOLAS公约II-2/10.4.1.1.1所要求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1.2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适用于客船和 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1.2.1 设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A类机器处所; 1.2.2 设有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
1.2.3使用任何货物处所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1.2.4用于载运油箱中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的密闭装货处所;
1.2.5 1000总吨及以上客船的货物处所(除载运危险货物外);
1.2.6 2000总吨及以上货船的装货处所(除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外);
1.2.7 液货船泵舱以及超过4 m2的油漆间和易燃液体物料间等。
2 认可和检验依据
2.1 《经修正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10.4.1.1.1
2.2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5章
2.3 MSC.206(81)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
2.4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6篇第2章第2节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3.1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Low pressure carbon dioxid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二氧化碳灭火剂在-1 8 0 ℃ ~-2 0 ℃的温度下贮存的灭火系统。
3.2 容器充装率(Charging ratio for bottle): 贮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质量与该容器容积之比,kg/l。 3.3 遥控释放站: 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剂的释放控制,通常采用气动控制。遥控释放站内设有
两套启动瓶组,一套用于开启安装在将二氧化碳管释放至被保护处所管路上的选择阀,另一套用于开启二氧化碳气瓶组。
4 图纸和技术文件
(2) 二氧化碳系统原理图;
(3) 主要零件材料理化性能一览表;
(4) 产品交货验收技术条件;
(5) 产品型式/出厂试验大纲;
4.2 申请方向本社申请产品检验时,应向本社指定的船舶审图单位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如下:
(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路布置图(气瓶组、遥控施放站);
(2)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灭火剂量、管网计算书。
5. 重要零部件持证要求
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下述外购件应持有本社产品检验证书,并满足产品的预定用途:
(1) 二氧化碳储存钢瓶、启动钢瓶;sgt
(2) 瓶头阀、气动施放阀、释放器、止回阀;
(3) 无缝钢管、不锈钢连接软管。
6. 设计和技术要求
6.1 控制装置
6.1.1 对经常有人员在内部工作或出入的滚装处所和其他处所, 应设有施放灭火剂的
自动声响警报装置。施放预报警应自动开启,一般通过开启遥控施放站的门来启动。报警所需的时间长短应为撤离该处所所需的时间,但是无论如何在灭火剂被释放前应不少于20s。
6.1.2 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将二氧化碳施放至被保护处所。其中一套控制装置开启施放阀(即开启将二氧化碳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门), 另一套控制装置开启瓶头阀,从储存的容器中施放将二氧化碳气体。
6.1.3 两套控制装置应布置在一个施放箱内。在该箱的特定部位应设醒目标记。如果该施放箱平时被锁住,则用于开启施放箱的钥匙应置于设有玻璃面板的盒子里,该盒子应放置在施放箱附近的明显位置处。
6.2 二氧化碳灭火剂量
6.2.1二氧化碳灭火剂量设计要求如下: 表1
| 处所 | 二氧化碳自由气体体积 |
1 | 装货处所 | (除另有规定外)至少等于该船最大货舱总容积的 30% |
2 | 机器处所 | 至少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 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总容积的40%;此容积算至机舱棚的一个水平面为止,在这个水平面上,机舱棚的水平面积等于或小于从双层底顶至机舱棚最低部分的中点处水平面积的 40%; (2) 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包括机舱棚在内的全部容积的 35%。 |
小于2000总吨的货船上,至少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 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总容积的35%;此容积算至机舱棚的一个水平面为止,在这个水平面上,机舱棚的水平面积等于或小于从双层底顶至机舱棚最低部分的中点处水平面积的 35%; (2) 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包括机舱棚在内的全部容积的 30%。 |
3 | 如机舱内有起动空气瓶 | 应将空气瓶内含有的自由空气量计为额外增加灭火剂的数量 |
4 | 载运货油闪点不超过 60℃的液货船的货泵舱 | 至少等于货泵舱总容积 ( 包括舱棚容积 )45% |
5 | 载运货油闪点超过 60℃的液货船的货泵舱 | 如货油泵单独设在 1个处所内,则可按机器处所处理 |
6 | 能够从装货处所外部某一位置加以封闭的并用于载运油箱中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的装货处所 | 至少等于此种最大的能够密封的装货处所总容积的 45% |
7 | 闭式滚装处所 | 至少等于最大装货处所总容积的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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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二氧化碳自由气体的容积应以0.56m3/kg计算。
6.3 二氧化碳管路及布置
6.3.1 输送二氧化碳气体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应设有施放阀, 并应清楚地标明管子通往的处所。
6.3.2 每个二氧化碳钢瓶的瓶头阀至集合管的连接管上,应装有止回阀。
6.3.3 集合管至分配阀箱的总管上应装有量程为 24.5 MPa的压力表。
6.3.4 通往A类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二氧化碳管应有足够的尺寸和喷嘴数量,以便所需二氧化碳总量的85%能在2min内喷入被保护处所。约10%的二氧化碳总量应施放到机舱底层花钢板以下的保护处所。
6.3.5 通往 A 类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二氧化碳管直径,应根据预计输送的二氧化碳数量来决定,相应管径所能通过的最大二氧化碳数量见表2。
6.3.6 输送二氧化碳钢管的最小壁厚见表3。
6.3.7 输送二氧化碳的管路应为无缝钢管。
6.3.8 通往装货处所的二氧化碳管的管径应不小于20 mm。通往喷嘴的支管管径应不小于15 mm。
6.3.9 在总管或分配阀箱上,应装设压缩空气吹洗管接头。
6.3.10 对车辆处所、滚装船的围蔽装货处所,其管路的布置应保证有2/3的所需二氧化碳气体在10 min内注入该处所。
管子流通量与内径 表2
管内可流通的最大二氧化碳量(kg) | 管子内径 (mm) | 管内可流通的最大二氧化碳量(kg) | 管子内径 (mm) |
60 | 15 | 2400 | 80 |
铲雪机 100 | 20 | 3300 | 90 |
135 | 25 | 4750 | 100 |
275 | 32 | 6800 | 114 |
500 | 40 | 9500 | 127 |
1100 | 50 | 15250 | 152 |
1600 | 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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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钢管最小壁厚 表3
管子外径 (mm) | 管壁厚度 (mm) |
分配阀箱前的总管 | 分配阀箱至被保护舱室支管 |
21.3 ~ 26.9 | 3.2 | 2.6 |
30.0 ~ 48.3 | 4.0 | 3.2 |
51.0 ~ 60.3 | 4.5 | 域网3.6 |
63.5 ~ 76.1 | 5.0 | 3.6 |
82.5 ~ 88.9 | 5.6 | 4.0 |
101.6 | 6.3 | 4.0 |
108.0 ~ 114.3 | 7.1 | 4.5 |
127.0 | 诱捕黄鳝8.0 | 4.5 |
133.0 ~ 139.7 | 8.0 | 5.0 |
152.4 ~ 168.3 | 8.8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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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二氧化碳容器及组装
6.4.1 二氧化碳容器应为无缝钢瓶,瓶体上应清晰而永久地标明下列各项:
(1) 容器重量、容积、液压试验压力、试验日期、出厂编号和检验印记;
(2) 容器本体应漆以醒目的颜且写有“二氧化碳(或 CO2)”字样,上述印记处漆为白,以便核查;
(3) 容器充装率应与瓶体强度相适应,一般应不大于 0.67kg/L;
(4) 瓶头阀应装一根直径为10~12mm且尾部为斜切口的钢质或铜质管,该管应伸至接近容器底部;
(5) 瓶头阀应有安全膜片或其他型式的安全装置,安全膜片应在压力达到 18.6±1MPa 时能自行破裂。其他型式的安全装置应能提供相关的试验技术资料,以证明在达到上述同样的压力时能确保将灭火剂施放出来。
(6) 安全膜片破裂后,自瓶头阀施放后的灭火剂,应由排气管引至室外开敞甲板的大气中。
但如二氧化碳钢瓶储存室设有专用动力通风系统能至少每小时换气 6 次,并能保证储存室温度不超过 45℃并设有温度报警装置,则可以不设上述排气管。
(7) 瓶头阀应由锻造青铜或其他适当材料制成;
(8) 自动润滑系统二氧化碳瓶应根据各被保护舱室对二氧化碳的需要量进行分组,如由人力直接开启施放装置时,则每组瓶数不应超过12瓶。
6.5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6.5.1 灭火系统中二氧化碳数量、施放到被保护处所的时间、被保护处所内喷嘴的位置和灭火系统启动的报警装置等应满足高压二氧化碳系统的有关要求。
6.5.2 灭火系统的容器、制冷装置、控制设备和其他设备,应位于满足高压二氧化碳系统要求的处所。
6.5.3 容器及其有关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激光熔覆头1. 额定的液态二氧化碳应储存在工作压力为1.8~2.2MPa范围内的容器中,在容器内正常
液体充装量应不大于容器容积的95%,以便提供足够的蒸气空间,允许液体在最高储存温度下膨胀(此项膨胀率比在压力施放阀整定值时所获得者为大);
2. 容器的设计、制造和试验应满足《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第6章有关压力容器的要求,为此所采用的设计压力应不小于安全阀的调定值,此外,还应设有:
(1) 压力表;
(2) 高压报警器:在2.2MPa 压力时报警;
(3) 低压报警器:在1.8MPa 压力时报警;
(4) 安全膜片;
(5) 具有截止阀的灭火剂充装支管;
(6) 排气管;
(7) 安装在容器上的液体二氧化碳液位仪,并在有遥控施放二氧化碳处设遥控液位指示器;
(8) 2只安全阀,其布置应使当任一只阀关闭时另一只阀接通容器,安全阀的调定压力应不小于2.2MPa,每一只阀的排放量,应在着火条件下并排放所产生的蒸气时,确保在容器内的压力升高应不超过调定压力的20%,从安全施放阀排出的蒸气应排放到大气中;
6.5.4 对永久充装二氧化碳的容器和输出管,应有隔热层,以便当环境温度为45℃,原始压力等于制冷装置起动压力时,在制冷装置失去动力后24h内应能防止安全阀动作,隔热材料及衬套,应适用于其预定的用途,特别应考虑材料的防火性能及机械性能,以及防止水蒸汽浸入的保护。
6.5.5 制冷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容器应设有2台专用的完全独立的自动制冷装置,每台制冷装置包含1只压缩机及其原动机、蒸发器和冷凝器;
(2) 制冷装置应满足《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5篇的有关要求,在海水温度达32℃和环境空气温度达45℃时,每一台装置的制冷能量和自动控制应能在24h内连续运转情况下,保持二氧化碳容器不超过所需的温度;
(3) 当任一台制冷装置失效时,另一台应能自动启动,制冷装置应设有就地手动控制装置;
(4) 每台电动制冷装置应由主配电板汇流排通过独立的馈电线供电;
(5) 制冷装置冷却水应至少由2台冷却水泵提供,其中1台为备用泵,备用泵可以是用于其他用途的泵,但使用此泵供应冷却水时,应不会影响船上其他的重要设备的供水,冷却水应取自两个通海接头,最好一个在左舷、另一个在右舷。
6.5.6 管系和附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子、阀和附件应满足《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的有关要求,其设计压力应不小于二氧化碳容器的设计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