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围
〔1〕国际贸易法
〔2〕国际投资法
〔3〕国际货币和金融法
〔4〕国际税收法
〔5〕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区别,存在哪些联系?
主体不同
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
国际公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
国法主体:个人、法人
国际私法主体:一般限于私人
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
洗衣机模具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国法调整对象:国经济组织、个人间经济关系
法律渊源不同
催眠器
国际经济法渊源: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民商事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规
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法中的涉外经济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服务器部署
相互关系: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之间具有不同的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虽然他们相互之间在*些方面互相联系并且相互穿插或者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或国涉外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根本原则
1、可持续开展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    自由勘探和开发
恢复对自然资源有效控制权和损害赔偿的权利
为民族开展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来惯例自然资源的权利
平等分享跨境自然资源的权利
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
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
3、国际合作以求开展原则
4、公平互利原则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围   (选择题)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于*一缔约国法律
3、货物买卖
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包括:
〔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它投资证券的交易;
〔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3〕电力买卖
〔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效劳的买卖
〔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6〕由拍卖方式进展的销售
〔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涉及:
  a、合同的效力或任何条款、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c、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5、凡公约未涉及的问题,可依照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同适用的国法予以解决。
五、“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E*W:工厂交货,卖方责任最小,买方责任最大。
〔买方无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不宜选用〕
2、FAS:指定港船边交货
3、FOB:指定港船上交货
{FAS与FOB在划分卖方责任上以货物装船为标准。前者以卖方在指定港船边交货,后者货物以装船为界限}
4、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5、CFR:指定目的港本钱加运费
6、CIF:指定目的港本钱、运费加保险费
7、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8、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六、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
撤销:要约生效以后的收回
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承诺:受约人对于要约表示无条件承受的意思表示
七、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商品的转移与书证的交付
2、卖方的担保义务:货物瑕疵担保、所有权担保
〔二〕、买方的义务
1、付款
2、收货
八、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约时的补救方法
1、卖方实际履行
2、减少价金
3、宣告合同无效
4、损害赔偿
〔二〕、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买方违约包括: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收货。
1、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3、宣告合同无效
九、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P44 (注:转移的时间点)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交付时 〔我国〕
〔二〕、风险的转移 P47
1、风险转移的时间
2、在途货物的交货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十、“效劳贸易总协定“所规定的4中类型的效劳
1、跨境效劳:从一成员境向另一成员境提供效劳〔如:远程视听〕
2、过境消费:在一成员境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效劳。旅游?
3、商业存在:一成员方的效劳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效劳。信用证托收?
4、自然人存在:一成员的效劳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在另一成员境提供效劳。演员演唱会?
十一、提单
〔一〕、提单的概念: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二〕、提单的作用
第一,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第二,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第三,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三〕、“海牙规则“实行的是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
十二、“国际货约“与“国际货协“
1、“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1961年,国际货约
2、“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1951年,国际货协。我国1953年参加
补:承保——海损 P73
十三、国际贸易主要支付手段:货币、汇票
      主要支付方式: 1、汇付〔信汇、电汇、票汇〕; 2、托收; 3、信用证
汇票与票汇:P77
电汇与信汇:P77
十四、GATS:“效劳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容
  1、GATS的宗旨: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效劳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
  2、一般义务和原则:
最惠国待遇、透明度、资格的认可、公平竞争、开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十五、国际许可协议以技术使用权作跨越国境转移为目的而签订的协议
十六、国际许可协议的种类
〔一〕根据标的不同进展分类
1、专利许可协议
2、专有技术许可协议
3、混合许可协议
〔二〕根据可以使用技术的地域围、使用权的大小进展分类
1、独占许可协议:特定时间和地域围,除了被许可方以外,其它任何人都不能使用该技术
2、排他许可协议:特定时间和地域围,除了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外,其它人都不能使用
3、普通许可协议:特定时间和地域围,被许可方、许可方、第三方都可以使用
4、穿插许可协议: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互相许可各自的技术使用权
5、分许可协议:被许可方将技术再转让给第三方
十七、知识产权的国际法保护
汽车电子防盗锁1、“保护工业产权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它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部世界性多边公约,也是最广泛、影响最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根底性国际公约〕
2、“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
〔世界上第一个国际公约〕
3、“世界公约“保护文学、科学、艺术作品,较“伯尔尼公约“少
4、“罗马公约“全称“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播送组织国际公约“
  保护邻接权:文艺作品的传播者权利
5、“条约“全称“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假设干问题的条约“
补:关税的概念与分类
〔一〕、关税:一国政府为管理对外贸易,由海关对所有进出关境的          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
〔二〕、分类:P167
第一,优惠关税〔特惠关税〕:互惠/非互惠
第二,普通关税:针对没有建交、没有贸易伙伴关系的国家产品
第三,特别关税〔差异关税、歧视性关税〕:如反侵销税
贴片变压器十八、配额制度的分类
1、进口配额:对进口设定的限额,可以分为两种——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
2、出口配额:主动出口配额、自动出口配额〔被动配额〕、
            自动出口配额又根据有无协议已经,分为有协议的自动出口配额和无协议的自动出口配额
十九、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为GATT的基石或称黄金条款)P172
二十、原产地规则:是指根据国家立法或国际协议确立的原则开展出来的,并由一国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特别规定。〔名词解释〕
反补贴:P182〔补贴:指在*成员境由*一政府或公共机构作出的财政支持、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由此给及的利益〕
二十一、特许协议
  概念:指一国政府与外国私人直接投资者签署的,赋予外国私人投资者在指定期间、指定地区以及其他规定条件下专属东道国国家的*种权利,投资东道国的公用事业建立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领域的协议。
特征:1、双方为东道国政府和外国私人直接投资者
    2、通常为东道国的根底设施、公用设施、自然资源领域
    3、通过约定来分配投资利润
    4、各自享有一定权利并承当相应的义务
二十二、BOT投资方式
概念:指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授予外国投资者在特许协议规定的期限,投资东道国根底设施领域的专营权。
特征1、适用于特定领域:规模宏大、投融资风险高、收入来源稳定,且通常为东道国带有垄断性经营的根底设施工程售检票系统
2、涉及一系列合同,其中特许协议是根底性协议
BOT 特许权协议 也称工程协议,是规定BOT 工程东道国政府的特许授权和规东道国政府与该工程的私营机构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文件,它是BOT 工程所有协议的核心和依据。
3、工程建立资金来自工程投资者的直接投资和贷款人的间接投资,大局部资金来自贷款
4、期满后,所有权和经营权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
二十三、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产生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又称“汉城公约“,MIGA 具有独立承当责任的能力。目标是鼓励在会员国之间,特别是向开展中国家会员国进展生产性投资,MIGA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
承保风险的围:主要承保四种非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即货币汇兑险、征收或类似措施险、违约险、战争与乱险。
合格的东道国:MIGA只对在开展中国家会员国境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
二十四、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在东道国遭受损害的外国投资者应该首先尽可能低利用东道国的一切可能采取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手段,当东道国救济措施没有效果时或者遭到拒绝时,才能够请求母国行使外交保护权。
二十五、卡尔沃原则——卡尔沃条款
1〕容:东道国政府与外来投资者在投资合同中事先约定,当出现投资争议时,外国投资者同意放弃母国外交保护,只能在东道国寻求救济。
2〕最早出现在拉美国家,现在已经被大多数开展中国家所采纳。
3〕对于卡尔沃条款的效力和适用,存在较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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