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监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国标

1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科技强警”、“基础信息化”战略和部领导关于规范和加强公安监管场所监控系统建设的指示精神,科学规划建设和维护公安监管场所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提高公安监管场所安全系数,根据GA 1033—2013 公安监管场所装备建设和保障规范,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监控系统”是视音频监控系统的简称。
1.3 本规范适用于监控系统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及维护工作。
1.4监控系统设计建设应遵循“科学、智能、简洁、可靠、环保”的原则,根据公安监管场所日常执法管理工作需要,与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组织开展。
1.5监控系统建设应与公安监管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公安监管场所安防技术有机结合,实现系统集成和功能联动。
1.6 监控系统设计与建设应在各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的领导及公安监管场所民警的参与下开展。省市
两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与专业技术队伍,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1.7 监控系统建设方案设计完成后,应请本级科技信息或技防管理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及公安监管场所应派员参与论证。通过专家论证,方可组织实施。
1.8 监控系统竣工后,要由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通过检测后,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予检查、
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1.9公安监管场所应建立健全监控系统技术档案。根据国家关于电子产品使用寿命要求及设备老化程度,及时、定期进行维修。监控系统使用7年或整体老化严重,应予及时评估、更新换代,确保监控系统稳定可用。
1.10监控系统建设经费(含维修费和消耗费),应按照《拘留所条例》、《戒毒条例》、《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19号)、《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通字〔1996〕11号)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行〔2009〕132号)等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及时予以保障。
2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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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控系统应能保证连续工作要求。
2.2 监控系统应符合GB/T 28181标准要求,并且与上级公安监管部门联网。
2.3监控系统由前端设备、存贮设备、控制显示播放设备、传输网络以及管理软件等部分组成,具备音视频信号采集、智能分析、传输、报警、存贮、监视监听控制和系统管理等功能。
2.4监控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并且满足与公安监管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及部分安防系统联动的要求。
2.5监控系统应配备计算机病毒查杀、抵御非法入侵、防潮、防鼠害能力。
2.6 监控系统应进行防雷和接地处理。
2.7监控系统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通过检测机构检测。
3  摄像机、拾音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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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摄像机分辨率宜不低于1280像素×720像素,输出格式不低于720P60帧,支持低照度0.02Lux。
3.2拾音器灵敏度≧0.15v/µbar,频响100-5500Hz,工作电压6-12VDC,不失真输出≧3V/Vp-p(1KΩ)。拾音器应具备降噪抗回声处理功能。应对每批次产品进行筛选,以确保灵敏度一致性。
3.3在监室(包括拘室,宿舍,病房)、室外活动场、劳动场所、主通道、管理巡视道、监区出入口、讯问室、会见室、监控总值班室、分控室、接待大厅、医务室、监区围墙内外侧、监区大门、监区制高点、公安监管场所大门及其他需要监控的部位应设置摄像机。在监室、讯问室、会见室(律师会见室除外)应隐蔽安装拾音器,其安装高度应在人体高度的水平声波范围之内。
玻璃钢全向天线3.4监室摄像机设置应保证无观察死角。
3.5摄像机要牢固地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
3.6室外摄像机应配置防护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6。可根据需要设置调温控制系统和遥控雨刷等。
羊毛粉4  存贮设备
4.1应采用基于H.264、MPEG-4或SVAC视频编解码标准的设备进行图像存储,单路图像分辨率宜达到720P(1280×720)并可调。
4.2存储设备记录的图像信息应包含监控点的标识、日期、时间,应能按日期、时间、视频通道标号及摄像机位置便捷检索回放。
4.3每路图像的录制帧频数不小于25帧/秒。
4.4音视频数据存贮容量应满足监室、室外活动场及其他重点监控部位24小时X15天存储的要求。
5  控制与显示播放设备
5.1应设置设备间,放置监控系统主机、数据存贮、电源等设备。设备间应与民警监控值班室物理分隔。
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5.2设备间应采用在线式UPS电源供电,交流电源断电时可提供不少于1小时的备用电源供电。
5.3监控总值班室应设置显示播放设备、操作控制台等。大型、特大型公安监管场所可设置若干分控室。
5.4视频控制主机应具备开放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兼容多种前端设备。
5.5监控总值班室应设置一个报警显示器,显示器总数不宜超过10个。
5.6分控室应设置一个报警显示器,显示器总数不宜超过3个。
5.7显示器宜采用监视器或电视机,显示器场频逐行扫描应≧60Hz、隔行扫描应≧75Hz。
5.8显示器单路图像分辨率宜达到720P(1280×720)。
5.9视频切换时,若有相关联的音频,音频播放延时应≤2s。
5.10 在监控总值班室、分控室应设置监控PC终端、音箱、话筒,监控PC终端应配备指纹仪。
5.11控制台正面与显示器安装墙面距离应≧1.2m;侧面与墙或其它设备距离宜≧1.5m。
6  传输网络
6.1监控系统宜采用数字传输网络。
6.2监控音视频数据应借助公安监管场所局域网及公安信息网传输。对甲苯磺酸吡啶盐
6.3布线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7  监控管理软件
7.1 应具有下列功能:
a) 音视频数据智能分析、报警及处置结果记录;
b) 音视频报警查询、统计、分析;
c) 音视频质量诊断;
d) 图像显示,支持编组轮询显示及指定部位显示方式;
e) 图像抓拍;
f) 音视频数据录制;
g) 音视频数据转录为DVD光盘;
h) 系统设置。
7.2 软件应简洁明快,易于学习和使用。
8  监控总值班室、分控室环境要求
8.1监控总值班室、分控室应采光和通风良好,光线照度、温度、湿度适宜,设置绿植物以及负氧离子发生器,室内污染气体指标应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标准要求。
8.2 监控设备、办公设备工作噪音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8.3 监控设备、办公设备电磁辐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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