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监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三种意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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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监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而上述蒸汽发生器额定蒸汽压力为0.7MPa,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2.5MPa L,因此,上述纯蒸汽发生器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压力容器。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纯蒸汽发生器当正常运行时,是按照蒸汽发生器电路系统设定的限位装置自动停止注水的,其水容积为28升,小于30升。因此,上述纯蒸汽发生器拐角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锅炉。
1工业除湿机    第三种意见认为:同样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蒸汽发生器明示了外置水位计,多效蒸馏水机因此应以水位计可见的最高水位为测定标准,其水容积为:38
分液罐升,大于30升。上述纯蒸汽发生器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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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的有关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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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九十九条:“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纯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文中的“该公司生产的蒸汽发生器是通过燃料或电加热,将所盛装的水加热成水蒸汽,并对外输出水蒸汽,配备外置水位计、水箱和水泵、电路控制系统、安全阀、压力表等附件”、“纯蒸汽发生器的主要技术指标分别为:额定蒸发量50kg/h、额定蒸汽压力0.7MPa、额定蒸汽温度170℃、额定进水温度20℃、有效水容积26升。”表述,从案情看,部分条件能满足蒸汽锅炉要求,但水容积26升,其不符合蒸汽锅炉的条件。蒸汽锅炉的容积指的应是有效盛水容量大于等于30L。但“现场执法人员会同检测人员对上述蒸汽发生器进行水容积测定,当启动蒸汽发生器水泵,向容器注水,直到水位限位装置自动启停注水时,测试结果为:28升;纯蒸汽发生器当向容器注水至外置水位计最高点时停止加水,测试结果为:38升”时,水容积38升似乎满足了蒸汽锅炉的条
件。但38升不是原设计的“有效水容量”。同时我们应对案中两处进行斟酌。一是电路控制的水位限位装置;一是配置的外置水位计。电路控制的水位限位装置的作用是配合蒸汽发生器的设计,当注水达到设计要求时,电控自动停止注水,起到安全保护作用,此时如果电控系统正常运行,不应有过多的水体注入;外置水位计是用于观察容器中水体数量的,其起到水位表的作用,其应有指示最高安全水位与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还应有下部可见边缘与上部可见边缘,其中上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水位高。“当向容器注水至外置水位计最高点时停止加水”,此处的外置水位计的“最高点”就是上部可见边缘。在使用中,唯有电控系统失灵,才能推断出现案中所述现象或者水介质溢出。可见这样的结果不是设计者与生产者的初衷。但有一种行为,纯蒸汽发生器即在使用环节,人为消除电控系统的作用,故意将水容量加至30L以上,可另当别论,依法进行处理。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5:45: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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