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设计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运工程设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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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针天线目录
综合类 (1)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 (1)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 (6)
多功能锤子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 (15)
《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144-1-2010) (33)
《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2015) (35)
《疏浚与吹填工程设计规范》(JTS181-5-2012) (39)
《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54-1-2011) (40)
《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S146-2012) (41)
港口类 (43)
《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2010) (43)
《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1-2010) (45)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2-2009) (48)
地基与基础类 (52)
《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S167-4-2012) (52)
混凝土类 (55)
《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151-2011) (55)
《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S202-2-2011) (58)
综合类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
本《规范》第3.2.15条、第5.4.11条、第5.6.1条、第5.6.3条、第5.6.4条、第5.6.6条、第5.6.8条、第5.6.9条、第5.6.10条、第5.6.11条、第5.6.12条、
第6.5.3条、第7.1.6条、第7.4.2条、第7.4.5条、第11.5.1条、第11.5.4条、第11.5.5条、第14.3.4条、第14.3.5条和第15.10.5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3.2.15条
3.2.15.2液化天然气等危险品码头应远离海滨休闲娱乐区和人口密集区域,安全距离应经安全评估确定。未经专门论证,液化天然气码头严禁选在地质构造复杂和存在近期活动性断裂等抗震不利地段。
第5.4.11条
5.4.11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应按设计低水位时保证计船型在满载吃水情况下安全停靠的要求确定。对通航水深保证要求更高的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工作船码头,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应从当地理论最低潮免起算。
第5.6.1条
srte5.6.1.2危险品码应远离海滨休闲娱乐区和人口密集的区域。
5.6.1.10危险品码头、危险品堆场及储罐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施。
5.6.1.11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5.6.1.17装卸甲、乙类危险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5.6.1.18甲、乙类危险品码头前沿线与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5.6.1.19陆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他设施与危险品码头的间距不应小于40m。第5.6.3条
5.6.3危险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船舶净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5.6.3.1危险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表5.6.3的规定。危险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船舶净间距(m)表5.6.3
1
○2括号中的数值为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范围内危险性分类为丙类的码
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船舶净间距;
○3500吨级以下危险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船舶净间距可取表中数值的50%;
○4受条件限制布置有困难,需减小安全距离时,必须经论证后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6.3.2装卸甲、乙类危险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装卸丙类危险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50rn。安全距离应为停泊水域边线至锚地水域边线之间的距离。
第5.6.4条
5.6.4相邻危险品码头的船舶净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5.6.4.1两相邻危险品码头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表5.6.4规定的数值。
相邻危险品码头的船舶净间距表5.6.4
℃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第5.6.6条
5.6.6.1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远离人口密集的区域,安全距离应由安全评估确定。液化天然气码头不宜布置在敏感区域的全年常风向的上风侧。
5.6.6.2液化天然气码头操作工作平台至接收站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其最大净距应根据液化天然气船舶船泵能力及其他经济、技术条件综合确定。
叶轮给粉机5.6.6.4液化天然气泊位与液化石油气泊位以外的其他货类泊位的船舶净间
距不应小于200mm。
5.6.6.5停泊在液化天然气泊位与工作船泊位的船舶间的净间距不应小于
150mm。
5.6.6.9液化天然气船舶应设置专用锚位,也可与其他危险品运输船舶共用锚地。液化天然气船舶锚地与进出港航道和其他非危险品船舶锚地的安全净间距应不小于1000m。
第5.6.8条
5.6.8液化天然气船舶在进出港航道航行时,应实行交通管制并配备护航船舶。
第5.6.9条
5.6.9液化天然气船舶在进出港航道航行时,除护航船舶外,其前后各1nmile 范围内不得有其他船舶航行。
第5.6.10条
5.6.10液化天然气船舶装卸作业时,应有一艘警戒船在附近水面值守,且至少应有一艘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在旁监护。
第5.6.11条
5.6.11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夜间警示灯。
第5.6.12条
5.6.12装卸甲、乙类危险品的大型码头应设置快速脱缆钩、靠泊辅助系统、缆绳张力监测系统和作业环境监测系统,大型危险品码头应设置登船梯。
第6.5.3条
6.5.3.4严禁在海底管线工程区域设置锚地。在临近海底管线的水域布设锚地时,应与之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第7.1.6条
7.1.6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应设置检修和防风抗台装置。
第7.4.2条
手印台7.4.2装卸和储运液化烃、可燃液体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7.4.2分类。装卸和储运毒性介质的分级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的规定。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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