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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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11.05
【字 号】辽卫函字[2012]631号
【施行日期】2012.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出线间隔【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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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卫函字〔2012〕631号)
改性沥青稳定剂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现将《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卫生厅
2012年11月5日
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辽宁省卫生厅)
  为保障我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使用安全,加强药品(疫苗)监管,根据《卫生部
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函[2012] 4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所除外,下同)配备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的客户端软件和条码扫描器等相关设备,满足药品(疫苗)核注核销需要;将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延伸至医疗卫生机构,使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严格药品集中采购和合理使用管理。同时,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的全程监管;为药品质量的全程监控、药害事件的应急处置、问题药品的及时召回和假劣药品的追溯等提供技术支撑,方便认定药品安全责任,确保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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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范围
  项目建设范围为全省各级各类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鼓励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自愿参加。
  三、建设内容
  (一)配备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的客户端。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统一的客户端软件,客户端软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承建商提供,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安装。
  (二)配备条码扫描器和数字证书。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条码扫描器和数字证书,满足药品(疫苗)核注核销需要。其中,村卫生室药品的核注核销管理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负责。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配备数字证书,满足卫生行政部门查看本辖区药品(疫苗)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异常预警。条码扫描器和数字证书由省卫生厅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发。各市卫生局分别签署合同并验收付款,省直单位实行属地管理。
  (三)人员培训。对系统覆盖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进行培训,省卫生厅负责市级师资集中培训,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人员培训,使相关人员熟练操作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客户端软件,核注核销药品(疫苗)。日常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在线培训资源自学为主。
  四、组织实施
  (一)工作分工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全省系统建设工作,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数字证书的有效身份信息进行汇总,根据系统建设技术方案合理确定采购品目、规格和数量计划,组织项目设备(数字证书除外)的招标采购工作。
  各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系统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数字证书的有效身份信息审核把关和汇总上报,统一领取和发放数字证书,督促指导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和使用。
  (二)资金来源
  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经费和人员培训经费由各地、各有关单位筹集解决。
  (三)配备标准
  根据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需要,配备条码扫描器和数字证书标准如下:
  省、市、县级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和专科机构)至少需配备2个有线条码扫描器和2个数字证书;急救医疗中心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配备1个无线条码扫描器和2个数字证书
(其中1个数字证书用于管理部门查看疫苗在辖区内的流通情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2个有线条码扫描器、2个无线条码扫描器和2个数字证书;乡镇卫生院配备3个有线条码扫描器、3个无线条码扫描器和6个数字证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需配备1个数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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