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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标准(试行)》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美育工作,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学生的健康成长,促进我省中小学艺术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意见》(教体艺[2008]8号)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各类全日制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本《标准》从师资、教学场地、教学设备器材、教学资料配备等方面,明确了开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中小学校办学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之一,是教育检查、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各地应当按照本《标准》对中小学校进行核查,尚未达到本《标准》的,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尽快加以完善,通过三到五年的时间,力争达到标准要求。各地在新建或改建、扩建中
小学校时,应当按照本《标准》进行建设和配备。少数因特殊困难,部分项目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学校,亦应因地制宜地采取相应的办法,保障艺术教育工作能有效实施。
一、师资配备基本标准
(一)任职资格
中小学艺术(音乐、美术)教师必须经过相应专业学习或培训,均达到《教师法》中规定的任职规定,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且每学年接受相应专业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72学时。 (二)学历要求
新任小学和初中艺术教师须大专及以上学历,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艺术教师须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小学现任艺术教师的学历亦要努力达到以上要求,目前尚达不到的,应通过三到五年的时间,力争达标。
(三)配备要求
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教学大纲以及课程计划要求,结合学校开展课外艺术活动需要,学校
应当在核定教职工编制数限额内,采取专兼结合方式,足额配备艺术教师,确保音乐、美术课程开足课时。
小学(不分年级),每6-8个班配备音乐、美术教师各1名;初中(不分年级)每10-14个班配备音乐、美术教师各1名;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不分年级)每12-16个班配备音乐、美术教师各1名。
城市、县(区)学校艺术(音乐、美术)教师以专职为主;农村中小学可以专、兼职相结合。农村中小学校至少要配备音乐、美术专职教师各1人(学校办学规模不足12个班的学校至少配备专职(或兼职)音乐、美术教师各1名)。
二、工作条件基本标准
学校需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备艺术(音乐、美术)学科专用教室和教学设施、设备。配备时要本着先进、科学、合理的原则,以能适应艺术教学的特点,便于学生操作、体验、感悟和掌握,达到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基本需要为出发点。
配置音乐、美术教学设备,应在满足课堂教学活动的基础上,兼顾师生开展课外活动的需
要,发挥其最大效能。清洗喷嘴器材设备要妥善保管,及时维护。每年对消耗性的器材设备应给予更新和补充,以确保课堂教学和课外艺术活动的正常进行。
由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教育基础差异较大,本着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的原则,目录中列出了三种不同的配备方案,供不同地区和学校参照配备。其中第二种方案是按照艺术(音乐、美术)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学校完成艺术(音乐、美术)课程教学任务的基本条件。办学条件较好的地区和学校应努力按第一种方案进行配备,鼓励学校按高于第一种方案的标准进行配备。暂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学校可按照第三种方案配备,但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达到第二种方案的要求。
教学设备的配备数量是按装备一个音乐(美术)通用教室,每室50人的需要量进行配备的。暂没有音乐(美术)通用教室的,按实际需要量配备;音乐(美术)通用教室多于一个的,按实际个数相应增加配备数量。
目录中数量加“()”的为选配项,在配备过程中一般应按先“必配”后“选配”的次序进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对选配的品种和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备计划。
此外,各校图书馆(资料室)须将艺术类图书、杂志、音像资料等列入配置计划,为师生提供必要的艺术教育信息资源。
办学总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学校,按能开展艺术教学正常需要进行配备。
(一)小学音乐教学场地与设备
1.场地要求(以每个年级6个平行班,每班50人设计)
序号 | 场地名称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1 | 音乐通用教室 | 按低、中、高年级,可设3间,每间不小于100m2(或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00m2) | 按低、中高年级,可设2间,每间不小于90m可乐杯2(或人均使用面积1.30-1.80m2) | 至少有1间,面积不低于65m2 |
2 | 舞蹈室 | 1间,面积不小于150m2(或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3.00m2) | 1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00m2 | 选配 |
3 | 器乐室(含器具室和排练室) | 器具室1间;器乐室1间(使用面积不小于200 m2)、小型排练室若干间。有条件的学校可增设1间大型排练厅。 | 器具室1间;器乐室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50 m2闪蒸罐)。 | 选配 |
4 | 音乐创作室 | 1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1.80m2,可与电脑室共用 | 可设1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1.80m2,可与电脑室共用 | 选配 |
5 | 音乐艺术活动场室 | 不少于600个座位,有较好的演出舞台和灯光音响 | 不少于400个座位能够有演出舞台和基本灯光音响 | 有适合学生艺术实践的室内活动场地 |
| | | | |
备注:形体舞蹈室应装备把杆、照身镜、木质地板(或专用地胶)等;以上场地的采光、照明、通风、防火、防噪、防暑等项应达国家安全标准(下同)。
考虑到音乐教学的特点,建议将音乐学科的相关教室设置在文化科目的教学区域外,有条件的学校可专设艺术楼。另外,条件较好的学校应配套建设相应的艺术实践活动场馆,如表演项目所需的排练室,观摩、演出用的场馆、舞台(可结合体育馆、礼堂等场地进行建设),欠发达地区农村学校可适当放宽。
2.教学设备配置标准
编号 | 名称 | 规格要求 | 单位 | 配备数量 | 备注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1 | 音乐通用教室 | | | | | | 按一间标配 |
1.1 | 五线谱示教板 | | 块 | 1 | (1) | (1) | |
1.2 | 五线谱书写板 | 可设计成多块、活动的五线谱绿板 | 块 | 1 | 1 | (1) | 数量及规格根据需要设计 |
1.3 | 钢琴(或电钢琴) | 电钢琴宜有MIDI接口 | 台 | 1 | 1 | 1 | |
1.4 | 信息传送中控系统 | 进行切换,编辑计算机、网络、视频展示台、投影机、DVD、录像机、音频等设备的信号 | 套 | 1 | 1 | (1) | 1、设备的技术指标适时选择 2、音频设备的技术指标建议按照专业水平选择 |
1.5 | 显示设备 | 电视或背投或投影屏幕等设备 | 套 | 1 | 1 | (1) | 根据自身条件选择 |
1.6 | 合唱台 | 阶高不小于300 mm,阶宽不小于400 mm;形式为固定式或抽拉式 | 谷氨酸发酵套 | 1 | 1 | (1) | 教室面积允许时可用固定式 |
1.7 | 学生座椅 | 小学低年级 | 设计轻便、稳定、可自由组合的音乐凳,彩宜鲜艳 | 个 | 50 | 50 | 50 | |
小学中、高年级 | 设计可折叠、不固定的座椅 | 张 | 50 | 50 | 50 | |
1.8 | 器具柜 | 可根据教室条件和器具、资料的情况自行设计 | 个 | 2—3 | 1—2 | 1 | 放置音乐器具及音乐资料 |
1.9 | 教学音像资料 | | 套 | 1 | 1 | 1 | |
1.10 | 教学用打击乐器 | | 套 | 1 | 1 | 1 | |
1.11 | 课堂教学 学生用乐器 | 选用易学易奏、便于集体合奏的乐器如竖笛、口风琴等 | 支 | 50 | 50 | 50 | |
2 | 舞蹈室 | | | | | | 按一间标配 |
2.1 | 钢琴或电钢琴 | 电钢琴宜有MIDI接口 | 台 | 1 | 1 | (1) | |
2.2 | 音响设备 | DVD、功放、音箱、麦克等 | 套 | 1 | 1 | (1) | 建议按照专业水平选择 |
2.3 | 摄录像设备 | | 套 | 1 | 1 | (1) | 以能辅助完成教学任务的标准选择 |
2.4 | 显示设备 | 电视或背投或投影屏幕等设备 | 套 | 1 | 1 | (1) | 根据自身条件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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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网线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