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雾剂安全生产规程AQ3041-2011

AQ 3041-2011气雾剂安全生产规程
前言
本标准4.5.2、4.10.1、4.10.4、4.10.5、4.10.6、4.13、5.6、5.7.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编制依据GB/T 1.1-2009。
本标准采用了欧洲气雾剂联合会《气雾剂生产基本安全指南》(第2版,2003年9月)、欧洲气雾剂联合会《气雾剂储存基本安全指南》(第2版,2005年9月)的部分章节。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凯中、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中国包装联合会气雾剂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锦宁、兴廷、连运增、科、梁伟明、王小兵、王建强、梁高健、林跃华、阮慎。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雾剂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作业安全和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的气雾剂生产企业。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 8196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导则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3042  包装容器铁质气雾罐
GB 17447  气雾剂阀门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
GB/T 25164 包装容器 25.4mm口径铝气雾罐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
GB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2000年版)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瑞利衰落过氧化氢酶活性测定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AQ/T 3012  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导则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  术语、缩略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气雾剂产品  aerosol product
容物密封盛装在装有气雾阀门的容积不大于1升的容器,使用时在推进剂的压力下容物按预定形态释放的产品。产品以喷射的方式使用,喷出物可呈固态、液态或气态,喷出形状可为雾状、泡沫、粉末、胶束。
3.2
气雾剂生产过程  aerosol manufacturing process
从原料进入生产区域到制成气雾剂产品的全部过程。
气雾剂生产过程包括剂料配制、剂料灌装、灌装量检测、放置气雾阀、封阀、充填推进剂、充填量检测、水浴检测、产品喷码、压盖、热收缩膜包装、装箱、封箱、打包装带、废次品的处理等作业过程。
小功率电磁炉3.3
太阳能热水器清洗机气雾剂生产作业场所  aerosol manufacturing area
为气雾剂生产而专门设置的厂房或生产作业区域。
3.4
易燃易爆场所  flammable & explosive atmosphere area
生产、使用、储存、装卸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等物品的场所,或符合GB 50016-2006规定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作业场所(厂房、仓库、车间、作业岗位、装卸台等)。
3.5
LEL
Lower Explosive Limit的缩写,指爆炸下限。
4  基本规定
4.1  一般要求
4.1.1  气雾剂生产企业(车间)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1.2  气雾剂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管
理措施应符合GB/T 12801的规定。气雾剂生产企业的新建、扩建、改
建工程,应进行安全、环保和职业卫生评价,其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1.3  气雾剂生产所用的铁质气雾罐符合GB 13042的要求,铝质气雾罐符合GB/T 25164的要求,气雾剂阀门符合GB 17447的要求。
4.2  总图功能分区与通道
4.2.1  气雾剂生产企业(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耐火建筑等级、防火
间距安全疏散、厂区消防车道、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等)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 50016-2006的要求,卫生防护应符合GBZ 1的要求。
4.2.2  气雾剂生产企业的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其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集中原则分区布置。工厂的行政辅助生活区与生产区之间应设置隔离带,生产区不应设立职工宿舍。所有的单体功能分区应明确,应按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分区设置。
4.2.3  生产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布置,原料、产品堆放,人、车行
万能倒角机道布置,都不应妨碍安全作业。
4.2.4  气雾剂生产厂区应根据生产性质和环境特点进行绿化美化设计,厂区绿化应符合GB 50160的要求。
4.2.5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甲、乙、丙类厂房的安全疏散
门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GB 50016-2006第3.7.2条要求的可设一个。生产作业场所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厂房的安全疏散门应为铁门或木质外包铁皮,不应使用平移门,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通畅。
4.2.6  气雾剂生产作业场所的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2006
的要求。
4.3  防火防爆分区与间距
4.3.1  同一厂房或厂房防火分区有不同性质生产时,其火灾分类,应
按GB 50160的相关规定进行。
4.3.2  剂料配制区、灌装充填区、推进剂储配区、易燃液体储罐区、
危险化学品仓库、废次品气雾剂处理作业区等有爆炸危险厂房的防爆应符合GB 50016-2006第3.6条要求(没有爆炸危险性的剂料配制区、灌
装充填区除外)。
爆破玻璃4.3.3  生产气雾剂产品的甲、乙类厂房离周围民用建筑物(包括厂区
独立的公共建筑,办分楼、总控制室、研究所、食堂、公共浴室等)之间防火间距、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间距重要的公共建筑间距应符合GB 50016-2006的规定。
4.3.4  易燃易爆厂房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
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 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或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符合GB 50016-2006 有关要求。
4.3.5  易燃易爆厂房地面不应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实。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4.3.6  若专用控制室、化验室必须与设有易燃推进剂充填的生产设备
布置在同筑物时,应用非燃烧体防火墙隔开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专用控制室、化验室的门窗之间与相邻房间的间距应符合GB 50058-1992 的有关规定。
4.3.7  甲、乙、丙类储罐(区)的设立应符合GB 50016-2006 第4.2条的规定。
4.3.8  易燃易爆推进剂供气站的设立应符合GB 50016-2006 第4.4条的规定。
4.4  储存场所
4.4.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2006 第4.1~4.4条的相关规定。
4.4.2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建筑、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间距。甲类物品库房应单层独立设置并符合GB 50016-2006中第3.3.2条。储存甲类物品的库房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应符合GB
50016-2006 第3.5.1 条的规定。
4.4.3  甲、乙类液体的轻便容器(如桶、瓶)存放在室外时,应设置防晒棚或水喷淋(雾)设施。甲
类液体储罐应设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降温设施,甲、乙类液体储罐阀门冬季应有防冻措施。4.4.4  储存气雾剂的场所不应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4.4.5  危险化学品仓库不应与生产车间、行政办公楼、职工宿舍及辅助设施在同一幢建筑物。危险化学品仓库不应设立办公室、休息室。
4.5  消防设施
4.5.1  生产作业场所防火应设置固定灭火装置等消防设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应符合GB 50016-2006的要求。
4.5.2  生产作业场所应有消防给水系统。生产企业应建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2006第8.6.2条的规定。
4.5.3  生产作业场所建筑物消防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操作条件、物料性质、建筑物体积及其外部消防设施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有可燃液体、气体的多层或单层厂房,其长度大于或等于30m 时,应设室消防栓,消火栓的位置应保证有两支水的充实水柱到达室任何部位。
4.5.4  生产作业场所应按GB 50140的规定,根据火源及着火物质性质,配备适当种类、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每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不应少于两个。
4.5.5  生产企业应按GB 50016-2006第11.4条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3:27: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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