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学 习 总 结 一、新标准与老标准(GB 13271-2001)比较有变化的方面
(1)新标准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2)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点火加热装置(4)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5)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新标准适用范围
rgd-208新标准适用范围一览表
| 分类 | ≤65t/h | >65t/h |
热水锅炉 | 燃煤锅炉 | √ | √ |
燃油锅炉 | √ | √ |
燃气锅炉 | √ | √ |
蒸汽锅炉 | 燃煤锅炉 | 层燃炉 | √ | √ |
抛煤机炉 | √ | √ |
煤粉炉 | √ | |
循环硫化床锅炉 | √ | |
…… | √ | |
燃油锅炉 | √ | |
燃气锅炉 | √ | |
热电联产锅炉 | 燃煤锅炉 | 层燃炉 | √ | √ |
抛煤机炉 | √ | √ |
煤粉炉 | √ | |
循环硫化床锅炉 | √ | |
…… | √ | |
燃油锅炉 | √ | |
燃气锅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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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标准实施方案
在用锅炉:
10t/h(7MW)以上锅炉2015年9月30日前执行GB 13271-2001;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限值
10t/h(7MW)及以下锅炉2016年6月30日前执行执行GB 13271-2001;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表1 。
新建锅炉:
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表2。
特别排放限值(表3):
新建锅炉执行时间gsm模块2014年7月1日。
现有锅炉过渡期后执行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一)燃煤锅炉达标技术分析
新的标准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特别是燃煤锅炉不易做到达标,下面结合锅炉废气各项污染控制因子排放标准,以及现行比较成熟的治理措施,进行达标分析。
全热交换机燃煤锅炉达标技术分析一览表
污染物 | 排放标准值 | 治理措施 |
颗粒物 | 80mg/m³ | 干法除尘+湿法脱硫、电除尘 |
50mg/m³ | 电除尘、袋除尘、电袋复合除尘 |
30mg/m³ | 袋除尘、电袋复合除尘 |
二氧化硫 | 400 mg/m3 | 硫分<1.5%,并安装脱硫效率超过80%的烟气脱硫装置 |
300 mg/m3 | 硫分<1.5%,并安装脱硫效率超过85%的烟气脱硫装置 |
200 mg/m3 | 硫分<1.0%,并安装脱硫效率超过85%的烟气脱硫装置 |
氮氧化物 | 300 mg/m3 400 mg/m3 | 400不上措施就能达标,采取低氮燃烧器就能达标。 |
200 mg/m3 | 烟气再燃、混燃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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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煤炭的含硫量不能降低到1.5%以下,达标需要安装脱硫效率达到90%-95%的高效湿法脱硫装置,或改燃清洁能源,或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实施炉内喷钙技术加尾端湿法脱硫工艺。
(二)汞及其化合物治理措施
我国燃煤中汞的含量在0.03-0.52μg/g,平均含量为0.20μg/g,但区域和煤质决定了汞含量的差异。当汞含量在0.52μg/g时,按69.7%进入烟气计算,每吨煤燃烧产生的烟气量在10000-12000立方米,按11000立方米计算,烟气中汞的含量低于0.035mg/m³。
烟气中的颗粒态汞易被静电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等捕集,氧化态汞是水溶性的,在湿法烟气脱硫系统可被脱除,元素汞则难以脱除。
静态除尘器脱汞:静电除尘器可以脱除49.61的颗粒汞,29.06的元素汞和20.43的氧化态汞,对总汞的脱除率仅为15-30%。
布袋除尘器脱汞:可以脱除99.5%以上颗粒汞,总汞的脱除率可达20-40%。
电袋复合除尘:总汞的脱除效率可达30-50%。
湿法脱硫技术:总汞的脱除率10-30%;
干(半干)法脱硫工艺:总汞的脱除率20-40%
活性炭喷射脱除重金属技术:总汞的脱除率90%
(三)燃油锅炉达标技术分析
燃油锅炉达标技术分析一览表
污染物 | 控制技术 |
颗粒物 | 通过燃烧过程进行控制,可满足标准要求。 |
二氧化硫 | 电动车电池制作需从源头上限制燃料油中的硫含量。 |
氮氧化物 | 对新建锅炉采用改进燃烧技术(如低氮燃烧技术)可以将NOx控制在250mg/m3。对重点地区需优化设计才能将NOx控制在200 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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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燃气锅炉达标技术分析
燃气锅炉达标技术分析一览表
污染物 | 控制技术 |
颗粒物 | 燃用天然气一般能够达到。据调查,90%以上的锅炉能达到30 mg/m3,80%以上的锅炉能达到20 mg/m3。 |
氮氧化物 | 经调查,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基本为50-200 mg/m3,其中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基本为50-150 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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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老标准(GB 13271-2001)比较重点要注意的内容:
(一)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老标准只规定了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按照环评要求确定。新的强调了无论燃料是什么都应该由环评文件确定。所以环评文件要论证烟囱高度的合理性。
(二)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电子玻璃3m以上。此条要求没有变化。要关注周边敏感建筑物情况。
(三)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的50%执行。新标准无这一条规定,所以验收时一定要注意,若锅炉高度不达标,要整改,必须要求达到高度。
(四)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新增加内容,要注意按照最严格的值执行。 (五)新标准规定: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老标准: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注意点是新标准允许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宜单台炉配置,不受只设一根烟囱的限制。
六、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新的标准监测要求更加详细,具体要求如下:
(一)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
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增加了对锅炉使用企业开展监测的责任。
(二)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增加了锅炉废气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三)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 5468、GB/T 16157或HJ/T 397规定执行。老标准也有此要求,但比老标准更加详细。
(四) 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增加了锅炉在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