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

河北省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背景:为配合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加强我省各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提高城市品位,美化城市景观,创造优美而富有特的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对象:本导则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建筑(构筑)物承载类广告,非建筑(构筑)物承载类广告。
1.2.1  本导则所指的建筑(构筑)物承载类广告是指利用一定的附属设施,固定设置在建筑(构筑)物表面或者屋顶的户外广告。根据设置位置和性质不同,分为屋顶广告,建筑物立面广告、楼宇标识和店面招牌。
1.2.2  非建筑(构筑)物承载类广告是指利用一定附属设施,固定设置在建筑(构筑)物
边缘融合机以外区域的户外广告。根据设置位置和性质不同,分为道路广告和场地广告。其中,道路广告又分为独立式道路广告和依属式道路广告。
1.3 范围:本导则控制范围为各市城市规划区、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区。
1.3.1  本导则将控制范围分为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本导则对建成区进行重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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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本导则主要控制地块临城市空间界面的户外广告,对属于地块内部非面向城市空间的户外广告仅做建议性控制。
1.4 步骤:
(1)户外广告设置导则:明确禁止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结合城市发展趋势和城市空间特征,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户外广告提出定性的控制要求。
(2)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户外广告设置:对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详细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数量、尺度、彩、位置、内容等要素提出明确的定量指标。
1.5  控制期限:本导则的控制期限应根据控制范围内城市建设进程和步骤来具体确定。建成区和基本建成区的控制期限可确定为5年,开发建设区可确定为3年,并根据城市发展进程进行修正和补充。
1.6 本导则的解释权归    部门。
2 基本原则
2.1、广告设施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各项禁止性规范;
洗洁精加工2.2 统一原则,分区原则,安全原则,美观原则和效益原则。
2.3 户外广告的设置除需满足本导则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相邻方利益,促进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4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妨碍建筑、设施所应有的基本设计功能;
2.5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
2.6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与建筑形式相一致,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所处地段氛围相统一。
2.7 户外广告设施与广告内容应保持整洁、完好,并定期检查、更新、保养、维护,如有破损、脱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2.8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闲置,不得长期裸露构架,应及时更新广告内容。
2.9 鼓励采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和新材料,鼓励先进的户外广告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表现形式,与时俱进,体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面貌。
3.0.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与城市夜景灯光相结合,符合城市夜景灯光或亮化工程要求。
3 禁止性导则
3.1 禁止设置任何形式户外广告区域
(1)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2)标志性建筑、优秀近代建筑和保护建筑、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大剧院。
监控杆基础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3.2 禁止设置任何形式户外广告的位置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以及妨碍安全和人车通行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3)侵占毁坏绿地、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4)造型复杂的建筑屋顶、坡屋顶。
3.3 禁止设置的广告形式
(1)禁止设置任何类型的小招贴广告。
(2)城市快速路以上等级道路两侧在行车视线影响行驶安全范围内禁止设置闪烁光源以及与信号灯颜接近的光源为主体的户外广告。
(3)机场周边地区禁止设置以闪烁光源和红光为主体的户外广告。
4 建(构)筑物承载类户外广告
4.1 屋顶广告
定义:指利用一定设施,固定设置在建(筑)筑物顶部范围内的户外广告。
设置范围:
4.1.1 禁止在住宅和行政办公建筑屋顶设置屋顶广告。
4.1.2 禁止在建筑高度小于8米的建筑屋顶设置屋顶广告。
4.1.3 如果城市建成区内有江河或建成区滨海,允许在沿江河海的公共建筑屋顶设置屋顶广告。
控制性导则:
4.1.4 屋顶广告基本调、整体造型、尺度、风格等要素应与建筑形成有机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自身特点和风格。
4.1.5 屋顶广告的设置不得低于相邻有日照要求建筑的日照标准。
4.1.6 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地块限高。
4.1.7 屋顶广告底部构架高出女儿墙不得大于1米,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建筑物彩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4.1.8 屋顶广告宜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设置。
4.1.9 屋顶广告不得多层、重叠设置。
4.1.10 在主体建筑相设置屋顶广告,建筑物高度在2—3层(含)之间的,广告高度不得超过3米;建筑物在3—8层(含)之间的,广告高度不得超过6米;建筑物在8—20层(含)之间的,广告高度不得超过8米;建筑物超过20层的,广告高度不得超过12米,并应严格控制。
4.1.11 建筑物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屋顶,只允许设置透空的霓虹灯广告。
4.1.12 在建筑物裙楼设置屋顶广告的,裙楼高度在3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4米,
裙楼高度在3—10层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6米,且不得影响主楼建筑的采光。
4.2 建(构)筑物立面广告
定义:
指建筑立面范围内,利用一定设施依附于建筑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可分为平行建筑墙面类广告和垂直建筑墙面类广告两种。
设置范围:
4.2.1商业、餐饮、文化娱乐建筑允许设置建筑物立面广告。
4.2.2 建筑立面广告必须设置在安全、牢固的实体墙上。
4.2.3 高度在7层以上的主体建筑禁止设置垂直建筑墙面广告,高度在16层以上的主体建筑禁止设置平行建筑墙面广告,其裙楼允许设置建筑立面广告。
4.2.4 建筑物立面为玻璃幕墙的,禁止设置非镂空的贴面形式的建筑立面广告。
4.2.5 造型复杂的建筑立面及建筑立面采用百叶、隔栅等形式的,禁止设置立面广告。
4.2.6 平行建筑墙面广告和垂直建筑墙面广告不得在同一建筑的同一立面同时设置。
控制性导则:
4.2.7 建(构)筑物立面广告设置要与建筑风格相协调,尺寸、颜、灯光的配比要合理,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立面风格。
19rrr4.2.8 建筑立面广告支架不得裸露。
4.2.9 以砖、木等材质为主的传统风格建筑墙面上设置建筑立面广告必须经户外广告详细设置规划研究论证,并只允许设置镂空字体广告或垂直建筑墙面广告。关联成像
4.2.10 同一建筑立面上广告必须统一大小、尺度、材质和设置位置,其彩和图案应相互协调。
4.2.11 建筑立面广告不得重叠设置。
4.2.12 立面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窗洞和通风口,不得影响采光和消防安全。
4.2.13 平行建筑墙面广告应符合以下技术规范:
1)广告设置的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所依附的建筑高度;
2)广告设置的宽度不得超出所在建筑立面宽度范围;
3)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4.2.14 垂直建筑墙面广告应符合以下技术规范:
1)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2)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立面的高度;
3)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米;
4)重复设置的垂直建筑墙面广告设施的出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开间。
4.3 楼宇标识
定义:指高层建筑自身的名称及符号,一般设置于建筑顶部或建筑物立面外侧。
控制性导则:
4.3.1 楼宇标识建议采用镂空的霓虹灯字体或灯箱字体进行设置。
4.3.2 楼宇标识在大小、材质、彩和构图方面必须与所处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4.3.3 位于建筑屋顶的楼宇标识,尺度标准应符合屋顶广告与建筑高度之间的相关技术规范。
4.3.4 位于建筑物立面上的楼宇标识,其单个字体不得大于所在建筑物立面的窗洞大小。楼宇标识为横向构图的,其总高度不得大于两层建筑高度;楼宇标识为竖向构图的,其总宽度不得大于建筑开间。
4.4 店面招牌
定义:指设置在店铺所在建筑物上,用来指示店铺名称和功能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以及其他商业性指示设施。
控制性导则:
4.4.1 除大型商业场所和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特殊批准情况外,原则上采用一店一招。
4.4.2 一个场所或建筑物内存在多个单位的,设置店招时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设计制作。
4.4.3 店招的形状、规模、彩、图案应与所在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4.4.4 店招与店招、店招与建(构)筑物承载类户外广告、店招与楼宇标识之间不得重叠设置。
4.4.5 商业建筑、文化娱乐建筑建议在其入口门面上方平行或垂直于建筑外墙面设置,鼓励使用灯箱、霓虹灯、闪烁光源以及其他新型材料。
4.4.6 酒店、商务办公建筑、工业建筑建议在其建筑屋顶、外墙面或入口处建筑物位置设置透空的字体店招。
4.4.7 二层店招必须设置在本店铺门面以上位置,同一临街面的二层店招上下缘必须齐平,下缘距室外地面净空不得小于2.5米,店招高度不得超过2米,且不得遮档案室层窗户,左右宽度不得超过店铺所占建筑开间。
4.4.8 在屋顶位置设置店招的,还应符合本导则对屋顶广告设置所列举的相关技术规定。
4.4.9 店招的设置不得妨碍交通和行人安全,禁止占用人行道设置店招。
5 非建(构)筑物承载类户外广告
5.1 高立柱道路广告
定义:是指设置在道路两侧,总高度低于10米的立柱广告。根据立柱数量不同,可分为单立柱广告和双(多)立柱广告;根据广告牌面设置的不同,可分为双面高立柱广告和三面高立柱广告;根据广告牌面的设置位置,可分为单层高立柱广告和多层高立柱广告。
设置范围:
5.1.1 市级以上体育中心、大型综合市场和超市,经研究论证、批准,可设置高立柱广告。
5.1.2 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可设高立柱广告。
5.1.3 高速公路两侧和机场地区,可设高立柱广告.
控制性导则:
5.1.4 高速公路两侧的高立柱广告须采用单立柱单层广告形式,其展示面为两面或三面。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4:28: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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