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1 总 则
1、为加强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的防汛和供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的防洪减灾和兴利效益,实行水资源的统一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手册。
横向切片2、本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水建管[2002]188号)和《关于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0]200号)太阳能沼气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3、手册适用于站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手册
4、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水库水雨情观测,开展工程建筑物的巡查检查,维护水库大坝等建筑物的整洁,并及时将观测、检查结果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2 管理范围
1、水库安全管理重点:水库枢纽范围内的各种水工建筑物;各类监测设施与观测标志;各类防汛报汛的设备和设施;各类防汛专用工具、器材、设备;各类固定资产及生产、生活设施;供水范围内的城镇用水和农业、养殖业用水设施。
2、管理范围:
小(1)型水库,一级管理区为按大坝上游临水山体分水岭以下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50m,大坝下游两端各80m,溢洪道两侧各10m所形成的区域二级管理区为库区上游集水面积区域。
小(2)型水库,一级管理区为按大坝上游分水岭以下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30m,大坝两端下游各50m,溢洪道两侧5m所形成的区域二级管理区为库区上游集水面积区域。
3、安全管理人员对危害坝体安全、违反下列条款的现象必须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巡查负责人及主管部门。
㈠、喇叭网罩禁止在管理范围内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严禁在管理范围内修建任何无关建筑或设施。
㈡、禁止在坝顶、坝坡、平台上堆放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料;严禁利用坝顶、坝脚修建输水渠道。
㈢、禁止在坝面上种植农作物、放牧、铲草皮以及搬取护坡和导渗设施的沙石材料等。
㈣、禁止在影响大坝工程安全的范围内爆破、挖坑。禁止在库区内炸鱼、围垦、填库、排污、弃渣。
㈤、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把坝顶作为交通公路,禁止垂直母排在坝顶及溢洪道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
 制止其他有碍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3 巡视检查
3.1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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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库大坝的巡视检查分为日常巡视检查、年度巡视检查和特别巡视检查三类。
1) 日常巡视检查。应根据坝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巡视检查制度,具体规定巡视检查的时间、部位、内容和要求,并确定日常的巡回检查路线和检查顺序,由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进行。
2) 年度巡视检查。在每年的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冰冻较严重的地区的冰冻期和融冰期、有蚁害地区的白蚁活动显著期等,应按规定的检查项目,由管理单位负责人组织领导,对石坝进行比较全面或专门的巡视检查。检查次数,视地区不同而异,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
3) 特别巡视检查。当坝遇到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如发生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强热带风暴,以及库水位骤升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应由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特别检查,必要时应组织专人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当水库放空时亦应进行全面巡视检查。
水库安全管理员主要行使日常巡视检查工作。
2、巡视检查观测的一般规定:
1)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熟悉坝的情况人员应相对稳定。
2) 巡视检查时应带好必要的辅助工具和记录笔、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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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巡视检查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项目、部位、路线(或程序)对工程进行全面、系统和边疆的检查观测,各种相互联系的观测项目要配合进行。
4) 对每次巡视检查做好现场记录及时进行整理分析;掌握特征测值和代表性测值,了解工程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变化情况。如发现不符合一般变化规律的异常现象,应进行复查、复测,若问题严重,要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4:36: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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