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3.06
【字 号】津国土房发〔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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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17.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吊耳 
津国土房发〔2017〕4号
 
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局部镀锡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安〔2010〕323号)超过有效期限。为进一步规范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租金计算管理,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6日
 
天津市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
abs082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租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不包括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计算。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工商业用房、金融业用房、公益事业用房等房屋。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使用的房屋。工商业用房是指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企事业单位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科研等。金融业用房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承租的公
有非住宅房屋。公益事业用房是指市、区、街办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活动中心(敬老院)、街道文化站、保健站等公有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 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租金按房屋建筑结构和所处地段确定租金单价,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租单位。
 
第四条 按照房屋使用用途,直管公产非住宅租金单价分为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三类(不包括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
  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用房。
  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用房。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街道
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公益事业用房。
  居民区存车处用房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的20%计租。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改为生产或者经营性使用的一律按工商业用房租金计算。
 
第五条 房屋结构等级按幢评定。一所房屋含有结构不同的数幢房屋的,应当分别评定房屋等级。煤棚、货棚、罩棚、车棚等,按简易结构计算。
 
第六条 地段等级划分范围中已标明起止道路名称的,其界线在起止道路的中线。划分范围只标道路名称未标明起止点的,均指该道路的全部路段。
  两个毗邻地段相差两级的,其交界处应将低级地段提高一个等级计算。各级地段中个别环境条件较差的地段,可降低一个地段等级计算。一所(幢)房屋处于两个地段等级的,按高的地段等级计算。
  市内六区偏僻地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区最低地段等级的基础上再降低一个等级计算。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区政府所在地为乙级地,其余地区为丙级地。其他区的地段划分,由各区参照市区地段划分情况自行划定地段等级范围。
 
第七条 以下情况加收附加租金:
  (一)房屋室内净高超过4米的,每超过50厘米(不足50厘米的按50厘米计算)加收租金5%;路网密度
  计算室内超高时,以室内平面为起点垂直量至顶棚面,所测高度减去4米即为超高量;没有顶棚的房屋可量至平柁(大柁)部位,如室内地面为斜坡的,可取高低适中的部位为基点。
  (二)有暖气设备的房屋,每平方米加收设备租金0.30元(集中供热统一收费的不加收);
  集中供暖、暖气设备已不能使用,房屋使用人自行安装暖气设施的,不加收租金。
  (三)有电梯设备的,每部电梯每月加收租金1000元。
  电梯多户合用的,由各户按用房面积所占的比例分摊租金,首层房屋不分摊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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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一幢房屋多户合用的,各户计租面积应当按其独立使用面积所占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该幢(层)房屋建筑面积
  计租面积= ------------------------------ ×独立使用面积
  本幢(层)各户使用面积之和
 
第九条 租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租金=月租金单价×建筑面积+附加租金
  建筑面积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应收租金计算到人民币“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如厕所、锅炉房、过道、电梯等)的租金按各户用房面积所占的比例分摊。
 
第十条 每幢房屋条件较差的楼层,如地下室、管道层、屋顶间等,可根据情况在10-40%以内减收租金。
  地下室埋深在20厘米以内的减收10%;在20厘米至50厘米之间的减收20%-30%;超过50厘米的减收40%。
  平窨子室内净高在2.5米以下的(不含2.5米),可酌减10%。
 
第十一条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和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后,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变更后的房屋用途计租。
  计租条件发生变化时,从变化之次月起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单位产非住宅房屋,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房屋结构等级划分标准
  2.非住宅房屋地段等级划分范围
  3.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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