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1.30
顶空瓶【字 号】琼财监罚〔2022〕5号
烟雾处理【施行日期】2022.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cpich【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琼财监罚〔2022〕5号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海南中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万红
  地 址: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18楼A8
  一、违法事实
  (一)已被注销注册的张巨航、陈亚南仍签名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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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正联合所的原合伙人张巨航、陈亚南因年龄超过70周岁属于任职资格不通过人员,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已于2020年7月6日注销张巨航、陈亚南的注册。自2020年12月起,中正联合所的合伙人由张巨航、陈亚南变更为万红、孙格力。检查组抽查中正联合所17份审计报告,其中有3份审计报告是张巨航、陈亚南在被注销注册后共同签名出具的无效报告:
  1.《海南省水务厅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中正联合专审字〔2020〕第0798号)的出具日期为2020年9月9日。
  2.《海口恒泰盛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1〕第0014号)的出具日期为2021年1月25日。
  3.《海南盛典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1〕第0013号)的出具日期为2021年1月25日。
  以上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 “已取得注册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书:……(四)年龄超过七十周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财会〔2019〕5号)第三十九条“审计报告应当由项目合伙人和另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二、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的规定。
  (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转印板  检查组抽查中正联合所17份审计报告,其中有7份审计报告存在同一个文号的审计报告出具两份不同审计意见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中正联合所2020年4月10日、2021年1月25日分别出具《海口恒泰盛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0〕第0194号)、《海口恒泰盛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1〕第0014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巨航、陈亚南。中正联合所的留存报告、省注协业务报备系统均为“无法表示意见”,检查组从委托单位调取的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高清视频直播系统
  2.中正联合所2020年4月10日、2021年1月25日分别出具《海南盛典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0〕第0195号)、《海南盛典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1〕第0013号),签字注册会计师
为张巨航、陈亚南。中正联合所的留存报告、省注协业务报备系统均为“无法表示意见”,检查组从委托单位调取的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
  3.中正联合所2021年5月20日出具《五指山中部旅游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1〕第0344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万红、孙格力。中正联合所的留存报告、省注协业务报备系统均为“否定意见”,检查组从委托单位调取的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
  4.中正联合所2021年5月17日出具《海南博鳌亚洲风情广场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1〕第0406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万红、孙格力。中正联合所的留存报告、省注协业务报备系统均为“无法表示意见”,检查组从委托单位调取的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
  5.中正联合所2020年5月15日出具《长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0〕第0701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巨航、陈亚南。中正联合所的留存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在省注协业务报备系统中报备到“其他”事项),检查组从委托单位调取的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
  以上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四)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的规定。
  (三)在未实施审计程序、未获取审计证据、未确定审计数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中正联合所在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未获取任何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五指山中部旅游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1〕第0344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万红、孙格力。
  2.中正联合所在未签订业务约定书、未收集相应审计材料、未确定最终审计数据的情况下,出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清产核资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0〕第0176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巨航、孙晓欧。中正联合所的留存报告、检查组从委托单位调取的审计报告的出具日期均为2020年9月9日,但在省注协业务报备系统中的报告出具日期
为2020年1月20日。
  以上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财会〔2019〕5号)第四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3:37: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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