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48号 (3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并切实防范票据风险,使得票据转贴现业务得以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本行以商业汇票为工具,因短期资金融通的需求,与其他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下列名词具有以下含义:
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商业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四条  与本行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的交易对手方为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其开展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本行开办的票据转贴现业务包括买断和回购两种方式.采用买断方式的,票据到期由持票行办理委托收款;采用回购方式的,回购期满后,由持票行返售给转贴现银行,票据到期由转贴现申请行负责委托收款.
第六条  本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的交易由资金营运部负责组织实施,买断式票据转贴现业务所涉及的资金清算、票据保管、到期办理委托收款等由营业部组织实施。回购式票据转贴现业务所涉及的资金清算由清算中心组织实施,票据保管委托营业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根据相互制约、换人复核的原则,岗位设置分为:交易员、审票员、复核员、保管员、结算员。
mlh第八条  交易员主要负责日常票据市场的信息收集,在市场上寻交易对手方,达成交易意向,经复核员复核,依授权规定经审批后,与交易对手签订正式转贴现合同。
第九条  复核员负责对交易员处理交易的每个环节进行复核。对交易员的询价、议价、审批报告流程、交易要素等复核。交易员、复核员由资金营运部按岗位分工指定专人。
第十条  审票员负责票据交割现场审票过程,对转入的每份票据各要素是否符合本行转贴现要求和票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转贴现。负责按交易票据清单核对实收、实付票据。负责对交易员与交易对手方签订的转贴现协议各要素的审核。
第十一条  保管员负责按转贴现协议票据清单,保管转入转贴现的票据及跟单资料,并对全部票据实物登记台帐。负责票据出入库的审核并出具出入库清单。
第十二条  结算员负责按《贴现凭证》、《划款通知》所列金额,及时、准确划付或收妥资金,并按票据交易协议作会计处理,同时根据协议清单登记票据明细台帐.保管交易合同。票
毛发生长剂据到期前,办理委托收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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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员按票据明细台帐定期与保管员库存票据帐实核对。
审票员、保管员、结算员由营业部指定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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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岗位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业务有关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并遵守授权、授信管理规定,严禁越权操作,如发现票据转贴现业务中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研究制定有关处理办法。
活塞销>芦荟减肥茶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票据转贴现业务严格设定授权审批权限,在业务上做到转贴现交易、票据保管及委托收款、资金清算等岗位严格分工协作,业务授权制度化、业务过程规范化。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向本行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的,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6、已办理贴现业务的票据及跟单资料。
本条款要求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本行开办转贴现业务应慎重选择交易对手,交易对手方限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它经审核的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本行开办转贴现业务应慎重选择票据承兑银行。转入买断式票据转贴现业务中,对票据承兑行限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式票据转贴现业务中,对票据承兑行参照转入买断式票据转贴现业务承兑行范围,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本行开办银行承兑汇票应根据本行的资金状况、融资能力、信贷投放节奏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等因素,健康、谨慎地发展票据业务。
第十九条  转贴现买入票据时,应坚持“见票付款”原则;卖出票据时应坚持“见款付票”原则。
第二十条  交易票据时,坚持“双人复核原则",至少两人参与交易票据的全过程。
第四章  业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票据转贴现业务由交易人员综合考虑本行资金状况、市场情况、交易对手方及票据承兑行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对手方洽谈交易,对交易细节形成意向并经复核员复核后向部门经理请示,请示时提供相关市场情况、转贴现交易细节等,由部门经理召开部门会议研究,重大交易事项须形成可行性报告.票据转贴现业务交易具体授权权限由部门经理、分管行长、行长、投资管理委员会、逐级确定。资金营运部在组织实施此项业务时,须严格按授权范围逐级审批。
第二十二条  进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对交易日期(若为回购
式转贴现,还应包括到期交易日期)、交易方向、票据份数及金额、交易价格或转贴现利率、实际划款金额、帐户与结算方式、转出方的票据责任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合同应包括转贴现协议及所涉票据清单。清单应详细列出票据号码、承兑行名称、票面金额、出票日、到期日、剩余天数、应计贴现利息、实际应划款金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票据转贴现业务中,应严格审查票据。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票据的要素是否齐全(承兑行章印是否齐备)、背书是否清晰、是否有涂改、是否连续、转贴现申请人是否签章等.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6:31: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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