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涉爆企业安全检查表 | |||||||||||||||||||||||
企业名称 | 地址 | 总人数 | |||||||||||||||||||||
法人代表 | 安全负责人 | ||||||||||||||||||||||
企业粉尘种类及安全状况信息 | |||||||||||||||||||||||
所属行业 | 生产加工涉及可粉尘产品 | 粉尘种类 | 粉尘爆炸特性(爆炸下限) | 粉尘生产作业区域面积 | 粉尘作业人数 | 是否由专业机构或专家会诊 | |||||||||||||||||
干式布袋 | 旋风 | 湿式 | 未选用防爆安全除尘设备 | 无配置除尘设备 | |||||||||||||||||||
检查情况 | |||||||||||||||||||||||
序号 | 项目 | 安全要求 | 安全要求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
1 | 建构筑物 | 混凝土砌块成型机 1.1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建(构)筑物的防火安全必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1.2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单层厂房的,屋顶应当采用轻型结构;设置在多层厂房内的,厂房建筑物应当采用是框架结构。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
1.3 | 厂房建筑物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居民区、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 《消防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 | |||||||||||||||||||||
1.4 | 厂房内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ysn-264 | ||||||||||||||||||||
1 | 建构筑物 | 1.5 | 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应与其它加工方式作业区,按防火分区进行隔离(如:铝镁制品打磨抛光与电焊气割作业分区隔离、木制品加工与喷漆作业分区隔离等)。粉尘涉爆区应靠外墙设立。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
1.6 |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规定,在其外墙上设置泄压设施,泄压(口)的朝向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
1.7 |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车间,应当设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安全出口的门应当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安全通道应畅通,不得堆放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在内的任何物品。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 | |||||||||||||||||||||
1.8 | 防雷设施应取得气象部门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 |||||||||||||||||||||
2 | 防爆技术措施 | 2.1 | 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 | |||||||||||||||||||
黄花菜加工 2.2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 | |||||||||||||||||||||
2.3 |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干式除尘系统(包括除尘器、除尘器进风管)、粉体加工设备、料仓、斗式提升机等设备设施必须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 1654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 | |||||||||||||||||||||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0:32: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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