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章程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章程
文章属性
电热手套∙【缔约国】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条约领域】工业农业
【公布日期】1945.10.16
【条约类别】其他
【签订地点】
正文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章程
序言
  接受本章程的国家为了下述目的:
  提高他们各自管辖下的人民的营养水平和生活标准;
  保证改进一切粮农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效率;
  改善农村人口的状况;
  从而有助于一个发展中的世界经济和保证人类免于饥饿;
  通过加强他们分别的和集体的行动,决心提高共同福利,因此建立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各成员应通过本组织彼此报告在上述行动范围内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第一条  组织的职能
  一、本组织将收集、分析、阐明和传播关于营养、粮食和农业的情况。本章程中所用“农业”一词及其衍生词包括渔业、海洋产品、林业和林业初级产品。
  二、本组织应促进并在适当的地方推荐国家的和国际的下列行动:
  1.研究与营养、粮食和农业有关的科学、技术、社会和经济;
  2.改进与营养、粮食和农业有关的教育和行政,传播营养和农业的科学和实践的公共知识;
  3.保存自然资源并采用农业生产的改进方法;
  4.改进粮农产品的加工、销售和分配;
  5.采纳提供国家的和国际的适当农业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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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采纳关于农业商品安排的国际政策。
  三、组织的职能还有:
  1.提供政府可能请求的技术援助; 麦克力电气
  2.与有关政府合作,组织所需要的使团帮助政府履行因接受联合国粮农会议的推荐以及接受本章程后而引起的义务;
  3.普遍地采取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行动以完成本组织序言中所述目的。
  第二条  成员和准成员
  一、依照第二十一条的各款,本组织的创始成员国应是在附件一中所列举的那些接受本章程的国家。
  二、大会在本组织大多数成员国出席下,可根据三分之二多数票决定接纳已提出加入组织的申请、并在正式文件中宣布其将在被接纳生效时接受本章程的义务的任何国家做为本组织的新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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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会在上述第二段规定的所需多数票和开会法定人数的相同条件下,可以决定接纳对其国际关系行为不承担责任的任何地区或地区集团为本组织的准成员,在成员国或为其国际关系负责的权威代表其提出申请、并在该成员国或代表它的权威提交的正式文件中宣布:它所代表申请的准会员将在接纳生效时,接受本章程的义务,并将为保证遵守本章程中关于准成员第八条第四段、第十六条第一、二段和第十八条第二、三段的各款承担责任。
  四、准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均在本章程有关条款和本组织规则和条例中加以明确。
  五、成员和准成员资格应在大会通过申请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大会
  一、本组织应设有大会,每个成员国和准成员将应各派一名代表参加。准成员应有权参加大会的审议,但不任职,也无投票权。
  二、每个成员国和准成员可以为其代表指派副代表、准代表和顾问。大会可以在其程序上确定副代表、准代表或顾问参加的条件。除在一位副代表、准代表或顾问以代表的地位参加大会的情况外,任何这种参加者应无权投票。
  三、代表不能代表多于一个成员国或准成员。
  四、每个成员国只应有一个投票权。拖欠缴纳会费等于或超过以前两年应缴数额的成员国应无大会投票权。如果确信是由于超出该成员国控制之外的条件而不能缴纳时,大会仍可以准许这样的成员国投票。
  五、大会可以邀请与粮农组织有联系责任的任何国际组织参加会议。这种组织的代表无权投票。
  六、大会每二年召开例会一次,大会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1.如大会在任何例会中经多数票同意时可以决定次年开会。
  2.如理事会指示总干事或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成员国要求时可以召开。
  七、大会将选出自己的官员。
  八、除本章程明确规定或大会制订的规则外,大会一切决议均应经多数票同意后而被采用。
回转窑烧嘴  第四条  大会的职能
  一、大会应确定本组织的政策和通过预算,以及行使本章程所授与它的其他权力。
  二、大会应采纳本组织的程序法和财政条例。
  三、大会根据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可以作出关于粮食和农业问题的推荐,提交成员国和准成员考虑,期望靠国家的行动予以实施。
  四、大会可以向任何公共国际组织推荐属于组织目的的任何事项。
  五、大会可以审查理事会、大会或理事会下的委员会或委员会下的任何附属机构所采纳的任何决议。
  第五条  本组织的理事会
  一、大会应选出包括三十四个成员国的本组织的理事会,理事会的每个成员国只应有一个代表并将只有一个投票权。理事会的每个成员国可以为其代表指派副代表、准代表和顾问。理事会可以在其程序上确定副代表、准代表和顾问的参加条件。除在一位副代表、准代表或顾问以代表地位参加的情况外,任何这种参加者应无权投票。任何代表不得代表多于一个理事会成员国。理事会成员的任期和其他工作条件应遵从大会制订的规则。
  二、大会应另行指派一个独立的理事会主席。
  三、理事会应享有大会可能委托它的权力。但大会不应委托本章程第二条第二、三段、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段、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段、第十四条第一、六段和第二十条中所述的权力。
  四、理事会应依据大会的某些决议,指派除主席之外的官员,并采纳它自己的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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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除本章程明确规定、或大会和理事会制订的规则外,理事会的一切决议均应由多数票同意后而被采用。
  六、为了协助理事会执行其职能,理事会应指派一个计划委员会、一个财政委员会、一个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一个商品问题委员会、一个渔业委员会、一个林业委员会以及一个农业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应向理事会作出报告,它们的组成和权限应为大会采纳的规则所决定。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工作组和磋商
  一、大会或理事会可以设立委员会(commission),一切成员国和准成员均可参加;或设立区域委员会,全部或部分领土位于一个或二个区域的一切成员国和准成员均可参加,在制订和执行政策方面提供意见以及协调政策的执行。大会或理事会还可会同其他政府间组织设立联合委员会,本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的一切成员国和准成员均可参加;或设立联合地区委员会,本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的全部或部分领土位于该区域的成员国和准成员均可参加。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6:46: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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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组织   大会   代表   成员国   理事会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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